【法律一分鐘】新加坡開放可變資本公司(VCC)之投資架構
作者:李宜芳律師
新加坡在2018年10月1日通過可變資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下稱「VCC Act」),該法並於2020年1月14日正式生效,期望藉由開放於新加坡設立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下稱「VCC」)的投資基金架構,提供多元的投資工具選擇,以促進新加坡國內的金融發展。且為更進一步推動該投資工具,政府更推出具吸引力之優惠補助方案。另外,新加坡海外設立的基金亦得於原先投資架構不變條件下,重新返回新加坡國內註冊登記(re-domicile)。
VCC為一以可變資本投資公司型態而存在之集合投資計畫,其資本毋需固定且可以變動,因此得自由的透過發行股份或買回股份的方式增減其資本。此外,其股利的發放也得自資本支付之,而毋須以獲利為前提,使基金管理機構得以更佳地達成其支付股利的策略。VCC得為單一基金或傘型基金的型態,傘型基金旗下得設立多個子基金,而各子基金間責任資產獨立分離。各子基金間得由共同的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有效降低傘型基金的設立成本。VCC得以開放式或封閉式的型態設立。
台灣現有的國內基金係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架構,亦即僅提供契約型基金,而未提供例如VCC型態公司型基金之選擇,為使台灣金融環境更加多元,並為協助國內基金得更加便捷的進駐海外市場,或可擬引進該等VCC型態之基金。此外,目前金管會正積極研擬如何將壽險業資金引導至國內,藉由VCC型態之投資基金,可將壽險業資金挹注至公共建設、綠能開發或是金融科技產業發展,亦可考慮將現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修改成VCC型態之基金;不同於將現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制度進行修改,全新的VCC制度創立可直接針對不同產業的需求,建立更有彈性的投資制度,而無需受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諸多法規的限制(例如分散投資的要求等),可更加專注投資報酬與風險管控,而在制度創建初期,或可將投資人資格限於高資產客戶或專業投資機構,待投資市場成熟後,復開放給一般投資人就VCC進行投資。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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