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海邊發現漂流木可別亂撿
花蓮林警近日查獲一名男子私自撿拾 #漂流木,涉嫌侵占國有財產,包含紅檜、櫸木等貴重木材,總重達8公噸,市價粗估逾百萬,將以違反《森林法》等罪移送花蓮地檢署,最高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10倍罰金。
花蓮林管處表示,漂流木是國有財產,須經公告開放民眾才能撿拾。台東林管處就公告自9月28日到10月27日,開放18處海岸允許台東縣民撿拾漂流木,但僅限以徒手方式撿拾,不開放使用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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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收到兩宗苗栗縣政府轄下單位發生疑似貪污事件的檢舉,苗栗縣立體育場一位於今年退休的職員於離開職務前未將其名下所保管之縣有財產移交及歸還,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336條的公務侵占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我們會同苗栗縣政府政風、主計、教育處現場約詢調查,確有上述情事有帶進一步釐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们努力讓黎男成為第一個被判決入獄服刑的虐貓凶手,
「讓他知道,我們必須尊重生命」,同時也呼籲立法委員修法,「將故意虐待動物致死的刑度增加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知現行學校的性平教育、法治教育, 對於男學生究竟能產生何種效果?
(摘)新北市某貴族私校1名國二女小玲(15歲、化名),今年初開學沒多久,被2名男同學小明(15歲、化名)及小強(15歲、化名)逼迫在男廁內口交,並揚言以後若不從,要讓全校知道這件事。小玲害怕下不敢聲張,但也拒絕2名男同學後續要求。但沒多久,有些男同學看到小玲都會暗示或是傳訊息:「可以2K半嗎?」讓她羞憤不已。後來因疫情變成在家線上上課,小玲母親發現男同學傳的類似訊息,才知道小玲被侵犯及霸凌,憤而到警局提告。
律師廖芳萱表示,這案件區分為2種狀況:情況1、被害人如少女所言違反意願口交,則2名未成年男將觸犯刑法第222第1款的加重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2、若本件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2名未成年少年則涉犯刑法第227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規定如加害人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前述二種情形,未成年少年均可依刑法第18條減刑。且本案2名未成年人僅15歲,全案依少年事件法處理。
校方指出,在得知學生間的性平事件後,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在隔2天就召開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會議,決議組成3人調查小組調查。學校並分別約請雙方家長到校,共同研討對學生的輔導工作。同時撰寫調查報告做事實認定中,學校將依據性平法規定儘速完成事件調查,待調查報告完成後,尊重性平會的決議,對學生雙方實施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也會持續強化學生性平教育,並提升師生察覺處理及自我保護的敏感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近日收到兩宗苗栗縣政府轄下單位發生疑似貪污事件的檢舉,苗栗縣立體育場一位於今年退休的職員於離開職務前未將其名下所保管之縣有財產移交及歸還,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336條的公務侵占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我們會同苗栗縣政府政風、主計、教育處現場約詢調查,確有上述情事有帶進一步釐清,全案已由政風處移送至廉政署調查。另,三灣衛生所在半年前有一有背景的護理師兼出納業務,透過職務之便中飽私囊高達70餘萬元,遭同僚踢爆後雖已認罪移送司法調查,但所屬上級單位衛生局卻要求不得張揚此事,並且讓該名涉貪護理師繼續留在原單位任職,全縣十八鄉鎮衛生所遭到查帳而雞飛狗跳引發各衛生所的不滿,有衛生所主任就痛批「貪汙的是別人,累死的卻是我」,我完全不能苟同衛生局這樣護短又企圖掩蓋事實的做法,要求衛生局除了依法移送的人員要究責外,衛生局長更應就此事件負起最大責任。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國民黨提案之版本
第三條
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中華民國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總統犯前兩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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