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馬世芳25日在自己臉書提到,年底將結束與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3年多的合作關係(臉書分享1527次)。嗯,我們都知道,他這是為所有的「乙方」請命。
許多人,包括原住民的音樂人、文化人、青年學生在內,有非常廣泛的迴響。可見這不是個案,而是長久以來大家跟公部門往來普遍的不愉快經驗。
我與馬世芳、原文會分別聯繫。原文會表示願意調整與馬世芳及其他所有主持人的合約,也已經在11/28召開的董事會中,決議在2周內召開會議,討論明年度節目製播契約書是否要調整修正。
馬世芳表示,這原本就不是個人跟原文會之間的事,而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陋習。對於原文會願意朝向有利主持人的方式是好事,但也希望為求一致,各家公營電台能夠比照辦理,還給主持人應有的權益。
許多法界人士認為,目前法律是完善的,工具是足夠的,並不需要修法,而是需要落實既有的立法精神。重要的是如何讓各機關單位都能落實「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7條:「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我肯定原文會願意面對問題,往更好的方向前進,更期盼原文會能透過這次經驗,帶頭建立公共媒體的正面示範。
而這個經驗,我和 范雲 FAN, Yun也會做為未來監督其他部會採購法的參考。例如責成部會設立申訴專線,建立檢核機制,讓乙方看到不合理的標案契約書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
我和原文會一樣,都特別感謝馬世芳長期投入以原住民族為主體性的電台Alian96.3;我也和所有聽眾一樣,非常需要馬世芳的《耳朵借我》。
馬老師雲淡風輕說:若能藉此機會讓公部門普及藝文採購法的精神,也就功德無量。
但是,18:00-20:00沒有「耳朵借我」,我要怎麼晚睡、早起呢?
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乙方須團結】
這個星期太忙,今天才有時間看了一遍 馬世芳 希望大家注意的「乙方須團結」事件所有相關新聞。
馬世芳最新貼文指出一點,照藝文採購法17條:「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 #特殊情形,得取得 #部分或全部 著作財產權。」
這確實是關鍵。
明明法律規定是公家機關要使用乙方(創作方)的著作權時,以取得「授權」為原則,但現實情況是,太多公家機關把「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當成原則,不想和乙方共有著作財產權,當然更不想只是取得「授權」。
這次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就是之前付馬世芳主持費還願意和乙方共有著作財產權,但現在想「見賢思齊」,付了主持費就擁有全部著作財產權。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應該知道那些「賢」其實是「不賢」。他們真正要做的,是依法行事,回歸藝文採購法17條的精神:「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而不是以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支持馬世芳,以及他說的「乙方須團結 團結真有力沒有乙方是局外人」。
把相關的重要貼文整理在這裡:
1.事件起源
https://bit.ly/3mjYCY2
2.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發了聲明稿,馬世芳的回應:
https://bit.ly/3q7TZTc
3.乙方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https://bit.ly/3fOaDT9
4.
馬世芳查的藝文採購法17條
https://bit.ly/3q4N6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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