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媛玩景點
那天為了追我姐從美國寄來的禮物,踏破鐵鞋到 #新加坡郵政總局 !超級高大上,適合郵政迷!
這是全島最大的郵局,有許多高科技,像是能24小時自助寄掛號信件,也有大片的包裹領取區。
門口站著不同時期的郵筒,偷偷說..如果你找到紅色的殖民時期郵筒,把信件投進去,你的戳章也會是復刻版喔👍🏻
隔壁還有紀念品店,有賣郵筒造型的磁鐵、明信片等。郵票就是國家文化的濃縮,這裡能欣賞不同時期的版本,現在更賣紅頭巾版郵票,很心動~
想當年,SingPost 是阿媛跟朋友國中打混的地方,當時鳥不生蛋。現在變成多姿多彩的商場,地下一樓有本地超市,還有很多本地美食,走過別錯過吧!
#你們知道早期的郵政總局在哪嗎
#資訊如下
📍地名 | SingPost Centre
📍地址 | 10 Eunos Road 8 #01-127,S408600
📍地鐵 | 橘9 or 綠8 Paya Lebar 站,A 出口
📍營業時間 | 10:3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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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郵務達人安安
我多年前的居住地址為A,戶籍地為A,
所有的機關行號,我都登記A的地址。
因此會有信件往A處寄去。
後來我搬離A處多年,但是始終A處仍有人居住。
多年來,居住人都稱「沒有人收到過你的信,一封都沒有。」
於是我自己也試圖用掛號信寄件到A處給我自己,收件人寫自己名字。
幾天後,上網查詢掛號信的進度,顯示「已送達、已簽收」。
可是我人不在A處,我住外縣市,那A處是怎麼收掛號信的呢?
是不是A處的人刻了一個有我姓名的印章呢?還是要簽我的名字?
照此推斷,我應該還有其他未知的信件被A處收下了,沒道理都十年了
會沒有我半封信件˙˙˙
那麼,收件的當事人可否持身分證,到郵局去調閱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呢?
郵局可有這項查詢服務?
謝謝各位郵務達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2.181.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68966495.A.AE3.html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0/2016 06:16:47
我原文沒有改變過,我只編輯了這些附加文字。
原文很清楚的要追究「A處的人是否盜刻了我的印鑑,或者簽了我的名字。」
二,戶籍早就遷出,但是"郵政"和戶籍無同步連線,亦無同步關聯。
例如戶籍遷出後,舊有的單位、學校,甚至是舊的汽機車、都還是會
寄到舊的地址去,「即便戶籍已經遷出很久了」。
我遷到新的地址後,還常常收到前一個房客(或屋主)的汽機車稅單零零總總,
但是我去戶政事務所查,該房客(或屋主)早已遷出了。
不過某些單位無法同步更新,所以會不斷的往舊處寄發。
(監理站、舊的從業單位、公家機關、學校等。)
所以這不干郵局的事情,我還沒有三寶的症狀,我並不會認為是郵差的錯。
所以我在原文想了解「A處的人盜刻印章或代為簽收,沒把信件交付予我。」
三,所以現在您提供的六個月之內可查,非常謝謝您的答案。
稍晚我會到北區郵政管理局去一趟,再到A處的支局一趟。
(有聽說郵政管理局已經更名了)
thanks
剛才問了北區郵政管理局(舊稱)
回覆所謂六個月,係指:
「寄件人交寄之郵件,逾正常郵遞時間,收件人仍未收到,得向原交寄查詢。
受理國內郵件查詢期間,為自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但是我並非查這個,我是查"已簽收"的歷史紀錄。
對方回覆,可以查詢歷年來的"已簽收"紀錄。
因為有電腦建檔。
之所以查詢"已簽收",是因為我重點放在A處有人冒領、代簽、竊盜、侵占、拆閱
或者代為回覆、假冒當事人名義等,一系列行為的刑責。
thanks
還是您是郵務士郵務員,但是不知道您在啾咪什麼?
不知道您最近滑雪練習的怎樣了?最近買的彩虹妹妹VCD好用嗎?啾咪
不知道您是哪一個支局的支局長呢?^^
那不是房東,掛號不用本人親簽,但簽收人也是不得拆閱對吧?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不需要親簽,那代簽人必須用他自己的印章來簽收,或者簽他自己的名字。
他總不能刻一個別人的印章來簽收。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我沒有授權給他使用有我姓名的印章。除非他擅自刻一個有我姓名的印章。
沒經過我同意就盜刻印章。這與是否親簽無關。
的確不用當事人親簽,就好比管理員、保全也會代收。
不過我們那邊A處是老公寓,一樓沒有管理員。ㄎㄎ
必須由郵差按電鈴,上面的人下來簽收。
一般有管理員(保全)簽收,會蓋章上面刻有「某大樓管委會收發章」,
而不能盜刻「當事人姓名」的印章。這與是否親簽親收無關。
代簽代收者,也是蓋自己的印章。未經授權,不得到盜刻持有他人之印鑑。
即便是管理員或保全收了掛號信,最終也是要交付給當事人,對吧?
總不能拆開來看,或者藏起來吧?所以我原文提到妨害秘密罪、竊盜、侵佔、
偽造印文(盜刻印章),似乎和是否本人親簽沒有衝突? 啾咪 ^_<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信件於本章之罪,同等於當事人動產的一部分。
以上,原文提及的盜刻印章、竊盜、侵占,都與是否「親收、親簽」無關。
即便是他人代收、代簽,最終也得把信件交付當事人。
若不交付,一開始就不要下去拿信,或者直接跟郵差說"「查無此人」。
因為郵差會喊"某某某掛號信",會連名帶姓的喊。
A處可以拒收,或者直接告訴郵差,沒這號人物。
既然收下了,就必須交付當事人。
收下之後還拆開來看、隱匿、丟棄、或拒絕交付當事人,一樣觸法。
yanki826說的,如果A處是房東,會覺得很煩。
那我告訴你,那個信件很少,一年也不會超過三件。
平均每三到四個月才會出現一件。
就算是稅單,也是一年才一次。
A處可直接拒收,或者退回,或者言明"查無此人"。
讓郵差退回去即可。
既然收了,就應該交付給當事人。倘若 拆閱、侵占、竊盜、隱匿,還是一樣犯法。
這就無關"掛號信不需要當事人親簽"。
因為親不親簽都一樣,還是一樣犯法。 啾咪^_<
幾位也許是在郵務機關上班,但並不是在執法機關上班。
即便是掛號信不需要親簽,那麼代簽代收的人,也無權處置該些信件。
依法也必須交付,不得隱匿、拆閱、侵占、或竊盜。
也不得盜刻當事人印鑑。 這跟你所謂「掛號信無須親簽」並不衝突。
他可以簽他自己的名字,或蓋他自己的印章。或者是直接拒收。
也不可以替其他人用印,持有或盜刻他人姓名之印鑑。
再者,信件一旦收下,就依法必須交付當事人。
沒人叫他收。我可沒授權他收信或是請他收信。
例如畢業紀念冊好了,一屆畢業紀念冊有數百本發出去,
所以每個畢業同學都要再通知一次新地址?
實務上是有困難的。
樓上,你講的是民法吧?不是刑法。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上面這是民法。而我所舉都是刑法
民、刑二者不同。
刑法上的竊盜、和侵占、妨害秘密罪,並無
「故意侵占、過失侵占、故意竊盜、過失竊盜、故意妨害秘密、過失妨害秘密」
但是有
「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於死、業務過失、過失傷人、故意傷人」
不過侵占和竊盜卻無「過失」條文。
過失仍有罰則,酒駕後撞死人,屬於過失致人於死,
操作機器時失誤,導致他人死亡,屬於業務過失。
所以,刑法的過失部分仍有罰則。酒駕至人於傷、於死,
結果都還是要判刑。不因為「過失」而免責。
很抱歉,這是我修的學分,諸位。這很基礎。
另外,民法和刑法要分開看。
以妨害秘密罪為例,拆閱他人的封緘信封,何來過失?刑法也沒這條。
難道是不小心跌倒致使信封打開了?
行為人必須有主觀的意識來拆閱這封信,除非他是精神耗弱、禁治產、無行為能力人。
否則他無論故意或過失,都有刑責。
郵差按電鈴,或是在一樓大喊: 李四先生!掛號信!
這是普世基本常識。郵差會先喊,而不是默默的說:有掛號信。
不過我也聽過郵差只喊「1號1樓掛號信」沒喊名字。其實那也行。
照你所言,收進屋子才發現"這不是我家的信"。
那麼連續幾年來都是如此? 「連續多年」來收進去之後才發現這不是我家的信?
並不是一、兩封。
所以故意或過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小事?竊盜不是小事。
再者,裡面的內容你不知道是何物,或者重要或者無謂之物,你也不知道。
因為沒發生在你身上。如果你多年來的信件都被幹走。
現在是我犯了竊盜、侵占、妨害秘密?
現在我是案件原告,A處是被告。
我又沒有犯罪,為什麼要有官來救我?
妳在開心什麼?郵務員小姐?
彩虹妹妹 是「妳」買的 是在「妳的」露天拍賣的賣場找到的
https://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misiakimo
看看,這是不是妳的賣場和評價?是。
是我從google找到的。
妳要送誰聞香? 妳買彩虹妹妹做什麼呢?啾咪。
來,我引用你的郵政法。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都是你講的郵政法。但是沒有"刑度"。也不會留下前科。
刑法的拆閱他人加密封緘之信封,則有"刑度",有徒刑和拘役。
會有前科。所以我要走刑法。
另外,你指的的郵政39為「誤收」。
誤收一封,是可以當成誤收。多年來多封全都是誤收?
這要讓檢察官去決定是否誤收、是否起訴。因此還是走刑法。
我拉下來給你: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misiakimo: 補充一下,紙本簽收紀錄保留三年即銷毀
一下六個月,一下三年。都是你自己講的。
還在那邊長官長官。
所以我文章中告訴你,我是要查"已簽收"紀錄,並非查現在"正在寄件中"的紀錄。
所以說只好再「重複跳針」一次。
原文底下所述,這不是郵局的錯,也無關郵差的事情。
因為我分的很清楚,有些是監理站、有些是稅務機關,沒有同步更新。
所以跟郵差、郵局無關。
所以我此舉在究責A處的居住人為什麼要收下且藏匿我的信。
從頭到尾都著重在A處的住戶。
一開始更早之前(昨天07/20)的推文和我的回覆,
已經很清楚說了,這不干郵差的事、也不是郵局的錯。(我自己打的字)
所以我分得很清楚。
而這個過失或故意的犯罪行為,在於A處的住戶,他做了這樣的事情。
所以我把刑法都放在A處的住戶上。 這根本和郵差郵局無關。
到了這裡,已經算是跳針第二次。
以misiakimo為例,是他率先跑出來推文緊張的以為,PO文者都是在怪郵局。
我PO文是要詢問"查詢服務",例如有無此服務,期限是多久。
這便是我的原文所問。
因為查詢信件,不在"刑法、民法"的規範內,所以我不熟悉。
而我所修得的民訴、刑訴學分,也沒有告訴我掛號信查詢期限和方式。
所以我來post板詢問掛號信查詢。
並沒有人投訴或抱怨「郵差怎麼把信給別人」,沒有。
而從頭到尾都強調在"A處的人收信後沒有交付"。
或"A處的人可以拒收,或是表明查無此人"。
究責始終不在郵局身上,而是在犯罪行為人(A處)的身上。
misiakimo自己就先跑出來推文在那邊啾咪啾咪。
後來我就學他啾咪。
我倒想知道「她」是哪一個研究所還是高考及格的?還是哪個支局長?
整天在啾咪。
另外,真的有北區郵政管理局,但這是舊稱。
現在已不是北區郵政管理局的稱呼。
早期我們在0800-700-365撥打時,
接電話的語音稱"這裡是北區郵政管理局,請撥分機號碼"
而我昨天07/20推文的底下回覆時,
已經說了「那是舊稱,現在已不叫北區郵政管理局」。
昨天我就已經在回覆這句了,各位往上拉看看。
該說的,昨天就說了,不是現在才講的。
可見得那位啾咪小姐"入行時間"是後來的事情,不是很早。
所以她不知道有北區郵政管理局。啾咪
搜尋是一個基本動作,搜尋≠人肉搜索。
肉搜是指人肉搜索的簡稱。係指一群人或者專業人士,用較為精緻且專業的方法,
把所要找的資料找齊。
而我使用的是「一般的google搜尋」,第一筆就找到了你的露天賣場--彩虹妹妹。
所以我沒有「肉搜」任何東西。 你連肉搜為何物都搞不清楚,誤把google當成肉搜。
著實滑稽。啾咪^_<
一下說內規,一下說法規。
昨晚你說六個月,今早你說三年。
兩則推文都是你推的。
又自稱說自己是郵政人員。
那你既然是郵政人員,到底一下說六個月一下說三年是為何?
一下又說是內規。 好險不是內褲。
不是為難,是打擊犯罪。因為竊盜、拆閱,他人信件,就是犯罪。
既然對方犯罪,而且長達多年多封,我方何來"為難"之有?
玩文字遊戲不聰明,「小姐」。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1/2016 17:58:05
所以我原文載明,我此番前來詢問"如何查詢掛號信紀錄"。
這一點,郵局是可以幫忙的,郵局可以提供當事人的掛號信紀錄。
紙本簽收最長可查到三年。這是剛才有人提供的。
所以郵局是可以幫忙的。
至於處置,當然是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來處置。(簡稱北檢)
我沒有以為郵局是法治機關或執法機關。我不以為郵局來處罰犯罪行為人。
我先取得查詢紀錄之後,將紀錄交付北檢。
我不是高職生,我沒有以為郵局來做處置或起訴。
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到郵局查詢"自己的"掛號信郵件紀錄。
而不是查詢別人的。
好比我拿著存摺到郵局,刷出我最近的提存款紀錄。我要查的是我自己的。
因為收件人是我。我是本人。
我並非查"別人"的。
況且也沒有要入建築物去搜索,何須搜索票?
也沒有扣押證物。不需要扣押票。
喔對,這是刑訴學分的老教授告訴我的。別激動。
所以囉,我本篇文章是不是在問"郵局是否有此服務"?
你看我原文寫的是什麼?
我原文就是來問這個問題的。
「郵局可有查詢掛號信的服務?」
標題 [郵務] 有辦法查詢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嗎?
「收件的當事人可否持身分證,到郵局去調閱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呢?
郵局可有這項查詢服務?」
從頭到尾就是在問這個問題而已。
是諸位自己跳出來緊張的說:又不是郵差的錯!又不是郵局的錯!
沒人說這是郵局的錯啊,我都說了是A處的住戶的錯了。
昨天我就說了。
所以本篇不就是詢問一個郵政業務。
您佬怎麼了?
假設今天我偷走你的信,被你發現了。
你拿出法條說,我怎可以竊盜了你的東西。
難道我要反過來說:「法律不是你可以恫赫別人的!」
何謂恫赫?是武力犯台還是恐嚇?
犯罪就是不對的行為,當犯罪行為人被發現時,你又扯恫赫?
你的機車在外面被人偷走了,有一天,你發現有人騎著你的機車在路上跑。
你跑去跟他說「竊盜、侵占、收受贓物」
然後那個人反過來說:「我最討厭人家用法律來恫赫我了」
啊?
既然對方長時間在做犯法的事情,而我是受害人。
所以我依法追究,如此而已。
何來"恫赫"? 你令我開心的笑。
如果連現在這一行字算起,我已經跳針第四次了。
「犯罪行為人是A處的住戶,並非郵局」
「這件事情,和郵局無關,也不干郵差的事情」
「我在追究A處的犯罪行為人的罪責」
「這件事情的被告,是A處的住戶。 與郵局無關」
這些訊息昨天07/20我已經講過一次。
到了今天21號,我看了諸位的推文,我只好又重複的講了第二次。
剛才傍晚五點多,又講了第三次。
到現在六點多了,已經是第四次了。 我也不想重複,可是基於你兩分鐘前的推文
什麼「郵政公司不是你的加害人!」 「你兩兩摻在一起!」
我覺得怪怪的,您沒事吧?
我回覆不悅?因為你跳出來重複激動的以為我在告"郵政人員"。
沒有,我沒有告郵政人員。
從昨天開始我已經強調這件事了。到今天還是強調這件事。
可是你很激動的說:「你說調就調!你是誰!搜查令呢!扣押票呢!」
例如你拿著存摺印張身分證去到郵局,查詢你自己本人的提存款紀錄,
你也不需要什麼票,郵票也不用,船票和電影票都不需要。更遑論扣押票和搜索票
你根本不是什麼法律人,更不是前輩。
也沒人說要告郵局。但是你很激動。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因為misiakimo昨天誤以為我要客訴郵差,
因此我昨天告訴她,這不干郵差的事,這是A處住戶的錯。
她講話就在那邊啾咪來啾咪去的,最後什麼北區郵政的長官也不能救你˙˙˙
到底是誰先開始的?
當然是有先後順序的,有人先做出奇怪的想法,我自然會有相對的回應。
所以你看文章都是直接END到最後嗎?不用看來龍去脈嗎?
另外就是你說的權限、查、什麼搜索票、扣押票的,一下說你是法律人前輩˙˙
以上是根據你稍早的推文所述。
現在我根據多數人的推文來看: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大家說六個月可查,你又說不可查。
也沒人說這是郵局的錯,也沒人要客訴郵局。
不知道為什麼你今天傍晚跳出來激動。
一下又說搜索票扣押票,電影票船票飛機票,一下又不能喝菊花茶。
你沒說菊花茶和飛機票,那是我說的。
只是我不知道你突然冒出來怎麼了
好吧,跳針。
已簽收資料被他人收下,但是收件人是"我"。
例如我是張三,我的信件被李四收下了。
但是信封上,收件人是:張三。
而「張三本人」,拿著「張三本人」的身份證印鑑去郵局查詢「張三本人」的資料。
因為這些信不是李四的。 (李四只是收了。收了也不交出來。)
所以張三查自己的東西,不是查別人的東西。 這資產還是張三的。
這是張三的資產,不是李四的資產。
因此,張三拿著張三的身份證,去郵局查詢張三的資產。
我覺得跟你講話 好~饒~舌~。
另外,根據較多數人的回覆,他們說,按規定六個月可以查詢。
這些是多數人回覆,我是信的。
只有你堅持要搜索票和扣押票。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裡面並無扣押票一詞的存在,搜索票是有的。
"民訴"則是有聲請證據保全(是「聲」請喔,不是申請。)。怕你以為我打錯字。
但是民訴刑訴都沒有扣押票這東西。 有傳票、拘票、搜索票、押票(羈押人犯),
但是就是沒有扣押票。你集滿三張並不存在的扣押票,也換不到一個大麥克。
我這裡有一張劍湖山世界主題樂園的成人票,暑假可以一票玩到底。你要嗎?法律人前輩。
不,你錯了。那些多數的人推文,主張"當事人可查詢"。
其中裡面幾位,是郵政從業人員。 郵局的規定若是"可查詢",那麼便是可查詢。
不需要票票。 因為郵局的規定若是"可以查詢",那便可以查詢。也不用台鐵票。
而我po文,也就是來問這個規定而已。
你根本沒謙虛,你剛才的推文我都留著沒刪。
一下說自己是「法律人前輩」,一下激動的說:「你說調就調?你以為你是誰啊?」
諸如此類的推文都還在,是你自己打的字。 所以你根本就不謙虛。
你是科班出身?那你應該知道扣押票,這種票是你自創的。 法律人前輩。
我們對冷氣機有疑問,我們就去電器板。但是我們並不想要告電器行。
我們對熱帶魚有疑問,我們就去水族板。但是我們並不想要告水族館。
純粹想問個知識。
為什麼看板要分類?因為專業。各個看板有各個看板的專業所在,所以分類。
到適當的看板詢問適當的業務。
但是沒有規定:「我到這個看板是來是客訴從業人員,是來告從業人員的」 並沒有
六個月內可以由民眾直接查,那就先查六個月。
更早之前的如果不能查,則由地檢署發文時再說。
跳針第七次。
我只是發問一個查詢程序上的問題,但是我不認為是郵局的錯,也不認為是郵差的錯。
這個已經在昨天已然跳針過。
但是有人跑出來說什麼啾咪長官的,因此我才針對性的回覆。
另外,不是我要提法律,因為本篇不是要告郵政人員,是要告A處。
有人提到說「本來就不必當事人親簽」
因此我才提到「竊盜、侵占、拆閱(妨害秘密)與親簽代簽無關」
這是有來龍去脈的,況且告的也不是郵政人員。 你跳跳跳跳針。
所以你不知道信件內容是什麼,對吧?
如果是面試通知呢?導致你過期了沒去面試。
如果是銀行寄來的東西呢? 你不知道裡面是什麼,對嗎? 對。你不知道。
檢察官會受理嗎?依法他不得不受理,如果訴狀遞出去,這是刑案,竊盜是刑案。
妨害秘密是刑案,這不是民事的債務和債權問題。
竊盜亦同,況且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直系親屬竊盜才是告訴乃論)
另外,你不知道信件裡面的內容和價值。
如果是廣告信也就算了,丟了就算了。
但你知道是什麼嗎?你不知道。
你先考過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再說。
是「你」不知道我損害什麼,不是「我」不知道。請你看清楚。
而且都說了是掛號信了。如果今天是一張DM、傳單,那不需要用掛號信。
那種東西丟了也罷。
侵占不是隱私權益。
妨害秘密罪才是隱私權益。
你分清楚點。"法律系前輩"(竊笑)
當某人犯法被你發現了,你依法追究,這叫做找人麻煩?
有人偷你的機車,你一開始沒發現。到最近被你看到了。
然後你去追究「為何偷我的機車,你偷竊」
這叫找麻煩? 犯法的人不是犯法,然後追究的人叫做找麻煩?
我笑了。原來這是法律人前輩的觀點。
你真的是法律系?我很懷疑。 你的「扣押票」呢?集滿三張能不能換一個大麥克?
因為,收件人是主觀自己意識來收件,不是郵差誤導他收的。
收了之後,發現不是他的信,那他依法要交出,或者退回。他也不能隱匿或拆閱。
這跟郵差無關。 何來郵差害人吃官司? 你這招不聰明。
一開始我都沒嗆他,我只在主張權益問題。
他先跳出來講我 「我身為法律人前輩」 「你說調資料就調!你以為你是誰」
「幹麻告郵政人員」 「郵政人員不是加害人」 「兩兩亂摻一起」
他先有如此的陳述,我便針對性的回他。這是有先後順序的。
他如果不這麼樣,我好端端何必嗆他?
當然,郵務考試和國家考試不同,這是普世常識。
我是覺得他既然自創發明了扣押票,不如先看看五等特考過了沒有。
跳針囉。
前面已經提過:
「可以代收、代簽、甚至管理員、保全都可以代簽代收」(前面提過了)
「但是代收之後,要把信件交出去給當事人,而不能竊盜、隱匿、侵占、拆閱」(提過了)
這些前面就提過了,畫面往上拉幾頁就看見了。
所以重點不是代簽或代收,也不是在告代收代簽。
刑責部份在於竊盜、隱匿、拆閱、妨害秘密這部份。跟代收無關。
重複的文字,一說再說。你還在扯代收。
扯什麼「郵差害人吃官司」、「看看新聞來檢討代收」
就早先言明了跟代收無關了,還在那邊扯代收。 還滑稽的「XD」,真滑稽。
宮本美代子,代收。
但如果是面試通知、銀行、或是其他單位,就不行。
剛才提到,一些關於面試通知或者是較為重要的事務。
如果今天掛號信拆開來,是一張DM,那丟掉就算了。
早期我一些單位和學校,都還是存檔我的舊地址,那已經不是DM的問題。
DM,可以丟掉。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以上不是我自己回答我自己的。
是板上的人回答我的。
裡面其人表示說自己是郵務人員。
所以不知道您說的都是假的是指何種假的。
不過這件事要試過了才知道。
預計下週三排休那天就要前往了。(地點還滿遠的,隔了幾個縣市)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2/2016 0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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