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市政】交通處 結案感謝狀(1942) 案由(1712)
根據市民反應,新店里、林森東路靠近林森國小,有YouBike設置需求。
感謝交通處鄭處長、張科長,立即回報:
林森國小及興華中學附近日前本處已進行過兩次會勘,林森國小及興華中學附近路側因無安全適合設站空間,經與地檢署協商後,將於林森東路圓福街口地檢署土地內設站,該站目前已經和地檢署簽訂土地無償使用契約,並且設置完成,9月17號正式啟用。如圖示。滿足民眾使用YouBike上學、上班和觀光需求。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交通處全體同仁,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69的網紅羅致政,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位於板橋縣民大道一段上的這塊土地,是台鐵所有,廣場上的體健設施因老舊不堪,去年底全數拆除後,台鐵要求區公所簽署「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才能重新設置。 經過我和團隊親自會勘,並協調相關部門,區公所終於同意與台鐵簽署,並重新設置全新的體健設施。如今完工後,華福里終於有公共運動用地,也是唯一的一個,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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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群起「 #鬥地主 」,但真正的「地主」正是 #香港政府 ?】https://bit.ly/2V8PKMa
今年3月,香港政府罕見地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元朗多處私人土地,部分為香港四大發展商持有。建制派「鬥地主」風波,究竟是以 #反地產霸權 的旗號討好中央,還只是市民及媒體的一廂情願?
事實上,只有香港政府才是全港所有土地真正的「地主」,負責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地予發展商與新界原居村民等「業權人」使用,契約年期為 75 年或 99 年。港府亦隨時可以以公眾利益為由,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任何私人土地……https://bit.ly/2V8PK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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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青:如何分配一塊地,才是解決香港房屋問題的關鍵】https://bit.ly/3i6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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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裁判精選】
本期由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依次整理事實概要,節錄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附加案名與標題,俾於引用;並就本次所選裁判進行綜合論述,付之文末,以助思考。
行政法院裁判向有一定制式與語句,行文未盡通順,理解不易,特予適度改寫,分段呈現,以利閱讀。讀者宜先掌握事實、針對爭點自行思考,再細閱裁判見解,而後對照簡析綜論,交互參詳,印證所思。
📌行政訴訟權能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理論」?(籌設醫院水土保持案)
【主要爭點】
一、財團法人醫院之籌設人得否就廢止醫院用地水土保持計畫及施工許可證之處分(廢止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三、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需有法律依據?
四、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之關係?
五、行政程序法第124條「除斥期間」之如何適用與是否適用?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損失補償請求(臺北西站土地使用案)
【主要爭點】
一、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意涵?
二、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意涵?
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之意涵?
四、行政契約約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關係?
五、申請拆除重建許可之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基地使用契約之關係?
📌傳染病防治之場所與人流管制及其合法性控制(龍發堂傳染病防治案)
【主要爭點】
一、公告1、2之法律性質?特別是公告1所載「執行期間」的法律性質?公告1、公告2與公告3的關係?
二、本件之訴訟類型為何?特別是上訴人2之程序標的及其訴訟類型為何?
三、系爭公告的合法性審查準據為何?
四、何謂「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如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如何適用?
📌原住民保留地之存否與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原住民保留地確認案)
【主要爭點】
一、「原住民保留地」是否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何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依國有財產法請求承領或承租國有耕地,與請求確認原住民保留地法律關係不存在之關係?
📌命遊樂業停止營業之法定要件與期限(八仙樂園停止營業案)
【主要爭點】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需先令限期改善?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定有期限?
四、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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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板橋縣民大道一段上的這塊土地,是台鐵所有,廣場上的體健設施因老舊不堪,去年底全數拆除後,台鐵要求區公所簽署「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才能重新設置。
經過我和團隊親自會勘,並協調相關部門,區公所終於同意與台鐵簽署,並重新設置全新的體健設施。如今完工後,華福里終於有公共運動用地,也是唯一的一個,里民都非常開心!
其實,後埔地區能讓民眾使用的綠地空間十分有限,透過這次在空地增設體健設施的機會,附近居民可以來散步休息、活動筋骨,更重要的是,給大家一個舒適的生活空間!
謝謝何博文議員和陳素玉里長共同爭取。
#羅致政
#板橋無限政在實現
#打造里民運動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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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簽定相同使用期限之使用契約。」
這個案子有複雜的歷史糾葛,攤商們本來是合法使用「第一公有市場」,結果被市府騙來「第一臨時公有市場」,結果市府在104年因為要處理土地,才說這裡是非市場用地、屬非法使用,所以要停止。很奇怪也,是你們市府把人家遷來非市場地,現在又用非市場地當趕他們走的理由,這不是「坑殺攤商」嗎?
現在這起複雜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市府被人民告進了法院、變成了被告。在司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市府再權大勢大,也和攤商們居於平等地位,在此情況下,市府應靜待司法判決誰是誰非。如果連法院也認同市府的行為,那時才能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反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市府不應有拆除動作,因為那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萬一市府在審理過程進行強拆動作、鬧出人命,最後法院判市府輸,那麼國賠的責任要又誰來負?若真鬧出人命,市府承擔得起嗎?
此外,市府以104年就已禁止市場營業為由,要含趙會長在內的四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所以沒有針對所有攤商,市府說因為他們四人在外面兼職。
市府這個官司打得莫名其妙、欺人太甚,用「司法追殺」手段來殺雞儆猴、瓦解攤商向心力的意味十分濃厚。請問,市府是透過什麼方式清查所有攤商的底細,為何知道只有這四戶有在外兼職?其次,在外兼職標準為何?到什麼程度才算不當得利?當臨時工等算不算?最後,攤商搬來第一臨時市場快20年了,為什麼104年前的兼職就不算不當得利?
由此可見,市府對趙會長等四人提告根本是「針對性政治追殺」,目的就在把抗議的領導人拔掉,讓自救會群龍無首,然後再個個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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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簽好契約再說! 』 恭喜恭喜~ 我家弟弟今年要上國中了! 而上國中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先簽好「手機使用契約書」。 在兩個孩子還沒有上國中之前,我一直天真地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