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天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對司法官聲請國賠的門檻,要防止司法侵害人權和自由。
不過這項修法卻引發爭議,有檢察官質疑,不理解修法目的。而且此次修法有過多空泛的法律概念,將讓司法官無所適從,更導致民眾有濫訴情形發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
依法行政故意過失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假重罰,真包庇?
台北市政府不要「三講四漏氣」
(本篇文長,但看完你會有收穫,會更了解狀況)
全民關心的「北市診所千劑疫苗插隊案」,我上午追查後,已經初步讓市民了解狀況
因為體諒市府基層公務員的辛勞,也尊重好心肝基金會對肝病防治的貢獻,我上午的貼文沒有火力全開,希望市府可以在下午的記者會,對市民負責。
但很可惜,市府記者會的回應,用八個字形容就是:
「避重就輕、抓錯藥方」
唯一值得肯定的,就是市府坦承給好心肝診所115瓶AZ疫苗,接種超過1000劑,但一大部分都不屬於第一類到第三類人員。
除此之外,對於關鍵問題都迴避了。
疫情當前,有疫苗可以打,基於人性很難拒絕。我不會苛責診所爭取疫苗,也不覺得去打疫苗的人有什麼錯,那是人性的真實面。
問題出在「市府沒有遵守制度控管人性,因而破壞疫苗分配公平性」
最大的問題有二:
1⃣️ 市府為何一次發給這麼多診所根本用不完的量?
2⃣️ 市府為何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報員工名冊?
這兩個問題是導致最後有多餘疫苗「食好逗相報」,插隊打疫苗的關鍵所在
既然上午好聲好氣地講,還是得不到答案,那現在就只好再一次「舉手發問」
⛔️ 台北市符合資格已造冊者,還有4萬人未施打,基層診所要問:要多「大」才能拿到1000劑疫苗?
市府說6月2日開始,有些「大型診所比照小型醫院」,可以拿疫苗給員工施打。問題是,「大型診所」要多大才符合資格?
市府從未公告過任何標準,也不曾公布接受診所申請拿疫苗回去打的方案。
好心肝執行長6月6日公開喊話,6/7就拿到150劑AZ,隔天說不夠,市府馬上再追加1000劑。
依照指揮中心統計,台北市目前已經造冊有資格施打疫苗的一到三類人員,還有4萬人未接種。台北市醫師公會也公開聲明,台北市診所人員至少有5000人已登記造冊,但尚未施打疫苗。
基層診所人員要問:難道會吵的有糖吃,能直通衛生局長官的「大型診所」就有疫苗現貨拿回來打?
不吵不鬧配合政府政策的醫護,就只能乖乖去冒著染疫風險去大醫院打,甚至排隊到現在都沒得打,公平嗎?標準在哪裡?
⛔️ 市民要問:全台北市疫苗去向,真的由一個「股長」說了算?
市府事前沒有要求診所提出造冊名單,就發放超過1000劑疫苗給「診所員工」。事後等媒體踢爆,才去稽查。
如果無人揭發,這1000劑「志工疫苗」就將石沈大海。
記者會上,市府說「好心肝說他們不夠,就再給1000劑」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一個101人的診所,第一次拿150劑,打完都不用對名冊,隔天馬上再1000劑到貨。這麼異常的決策,市府說是一個「股長」就可以拍板。
恕我直言,黃副市長也當了20年議員,市府這樣的說詞,可信度有幾分?如此異常的狀況,真的是由一個疾管科的股長就可以自作主張?
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逐日核對。一個診所拿了超過1000劑疫苗,市府上上下下無人發現異狀。每天七點嗡嗡嗡,都在忙什麼?
疫苗是珍貴稀有的戰備物資,這樣管理,台北市政府在做什麼?
⛔️ 好心肝兩家診所、兩次違法,佔用2000劑疫苗(若算入預留第二劑的額度)
罰兩百萬並解約,是重罰?輕罰?還是獎勵?
國內疫苗短缺,已有民眾花費數十萬出國打疫苗。亂打一千劑,只罰兩百萬,一劑AZ兩千元,簡直划算到不行。
好心肝在6月7日首次獲配15瓶時,就已經出現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情況。6月8日第二次獲配100瓶,又發生更多施打非一至三類人員的案例。
第一次15瓶之後「食好逗相報」再追加100瓶。兩天兩次獲配、兩度違法,市府只開一張罰單。如果沒有被媒體披露引起追查,今天會不會再追加?是不是打越多越划算?
市府認為「已經處以法定罰鍰最高額」不能罰更多了。
但問題是:
1⃣️ 這次違法施打疫苗的醫療機構,其實有兩家: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
❓這兩家診所醫療機構代碼是完全不同的。為什麼只罰一個兩百萬?哪一家被包庇?
2⃣️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罰者的財力,可以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以兩家診所的財力,以及在疫苗短缺之下一口氣亂打1000劑的故意違法,台北市政府有依法審酌過是否酌量加重嗎?
3⃣️ 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的董事或代表人,因自己或職員執行職務,導致私法人違法應受處罰者,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該一併處罰。
❓市府只有裁處醫療機構,有沒有考量過連帶處罰做出違法決策的好心肝診所、好甘心診所董事或代表人?
4⃣️ 基層診所和政府簽約,答應在下階段幫忙施打疫苗,賺不了多少錢,是為了推廣疫苗接種,對社會的貢獻和付出。
好心肝診所違法施打「志工疫苗」。而市府的「解約」,無法要求好心肝退回溢領的疫苗,反而解除了好心肝「未來幫基層民眾施打疫苗的責任」。
❓違法施打疫苗的診所,不但自己人先注好注滿,未來當其他基層診所都忙著為民眾施打疫苗時,反而可以在一旁納涼。
這是懲罰?還是獎勵?其他基層診所看在眼裡,不是更痛心嗎?
⛔️ 好心肝千人插隊施打疫苗,後續第二劑問題,如何處理?市府沒有頭緒
因AZ疫苗必須施打二劑,指揮中心已規劃為現階段接種已AZ疫苗者,預先保留下階段到貨的AZ名額。
台北市發生千人AZ插隊事件,第二劑的名額要保留還是不保留?
若不保留,民眾必須接受混打的風險,或是不打第二劑,可能有醫療倫理問題。若保留,那就是更大的不公平。
因為市府胡亂發放疫苗,導致這樣兩難的處境,主事者只有兩手一攤,沒有解方。
⛔️ 市府推出「副局長發配疫苗」「申請流程公開透明」這兩點,根本沒有對應到問題核心
1⃣️ 這次出問題,是因為制度被破壞。疫苗的分配,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而不是用人治來決定。
如果規則不清楚,或者規則清楚但接到有力人士電話就開例外,那就算從股長做決定,換成副局長做決定,類似的情況還是會再次發生。唯一不同的只有換個人送政風調查而已。
柯文哲市長經常把「相信制度,不要相信個人」掛在嘴邊。這種「股長決定出包,就換副局長決定」的作為,根本就是自打臉。
2⃣️ 「造冊流程」的缺失不改,就算公告申請流程,還是會發生「先拿一大批,回去亂打」的情況。
好心肝事件,最大的缺失,就是市府沒有要求診所「事先提出員工名冊」,導致衛生局數量亂抓,事後又被臨時接到消息趕去搭便車的「志工」打好打滿。
北市的疫苗施打造冊與統計就是「一片混亂」。有資格打的,有的因為醫院沒收到名冊所以碰釘子,有的造冊了好幾次卻遲遲等不到通知;沒資格打的,卻在診所打到志工疫苗。
而北市消化獲配疫苗的速度,全國倒數第二,也是公開的事實,跟造冊混亂也脫不了關係。
就算不跟高雄市比,跟疫情同樣嚴重的新北市比,都是嚴重落後。
市府提一個「申請流程公開透明」根本沒有解決造冊程序粗糙落後的問題。
⛔️ 疫苗是珍貴稀缺的戰略資源,而且在EUA(緊急授權)的情況下,每一劑疫苗的來源和去向,都必須做嚴格妥善的控管與追蹤
每一劑疫苗,應該都要按照接種規則,核對事先陳報的名冊施打,不允許插隊,更不允許特權。
除非極為的特殊緊急狀況(例如歐美曾發生疫苗已解凍,但原先在名冊上的人無法施打,為了不浪費疫苗,只好立刻緊急招募路人接種)才可以例外
這題目,很多人基本上不敢追。
不只因為好心肝驚人的醫界人脈,更因為有力人士們平常「喬病床」都需要市府幫忙,對衛生局的業務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我對於喬病床的陋習很反感,對於進階版的「喬疫苗」更是深惡痛絕!
這些關鍵問題,如果台北市政府沒有答案,那我必須呼籲,中央指揮中心要出面嚴查。
這件事情如果就這樣糊裡糊塗過關,未來大規模施打時,各縣市絕對十倍、百倍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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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議員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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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議員的YouTube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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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故意過失 在 中山大同陳怡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年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社會局開罰熱心網友。
市議員陳怡君、徐立信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失去民心!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仍有後續。在去年10月市議員陳怡君質詢社會局家防中心將此案解除列管之後,個案卻還持續受到家暴,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憤怒。但本案最讓社會失望的是,在議員質詢完後,社會局最積極的作法,竟是針對陳怡君議員臉書爬文留言進行蒐證,並依違反兒少法對網友開罰。
陳怡君說,她在在議場上質詢後,社會局沒有確實面對問題,卻只在意操作輿論的風向,於是在議員臉書頁面爬文搜索聲援受虐男童案的二位網友言論並逕行提告。
去年12月初,社會局先是請警察局的「婦幼警察隊」將人在南部的網友逕行約談,事後更12月底,再一次以社會局發文要求網友二度做說明。共有二位聲援男童網友因此受社會局開罰。
回歸事實原由,在本案虐童男童傷痕累累的畫面令人氣憤又擔心,所以有些網友紛紛詢問地點想去聲援,便有些網友熱情將地址貼出來,目的都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沒想到此舉反而被社會局抓到把柄,並對網友逕行「殺雞儆猴」意圖使社會輿論噤聲不要再談。而被罰的網友之一,他的孩童正是受虐男童的同學,受罰的張先生表示:受虐孩童長期遭虐,街頭巷弄鄰居人盡皆知,就連學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在幫助受虐男童,他國小的孩子看了都於心不忍,只有高高在上的官員不把此案當一回事的態度,毫無惻隱及檢討之心。
陳怡君怒批,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社會局看不見兒少法第71條(註一),卻只看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註二)。社會局沒有針對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祭出一勞永逸的辦法,反而對於聲援網路的民眾肉搜開罰,其實網友即使非故意但也是違法,但是行政機關選擇性辦案,大砲打小鳥並利用警察局先約談,社會局後二次發函,很難讓人相信社會局是依法行政,並有意願要面對社會安全網的漏洞。陳怡君議員再次向社會局呼籲,強調政策的戰場不在這裡,請社會局懸崖勒馬,多花點心思在強化社會安全網,不要知法、玩法、弄法,意圖掩蓋不法。
此外,針對社會局開罰網友部分,市議員徐立信也痛批社會局找網友開罰凸顯了公部門無能,找小百姓開刀欲殺雞儆猴,透過開罰讓網友禁聲,不僅是網路文字獄,更是對所有關心男童受虐案的沉重打擊。
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註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網友是基於公益發聲,如何認定渠等故意或過失,更何況,網友聲援的目的是想要保護這位男童,亦屬於行政罰法第13條所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本不應處罰,社會局竟大張旗鼓法辦網友,是可忍孰不可忍,在此共同呼籲社會局懸崖勒馬,不要一錯再錯。
註一:
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註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暨兒少法第69條規定之1、3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方式之資訊。」
註三: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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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別感謝中正萬華區徐立信議員,謝謝徐議員拿出法律專業協助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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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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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一名張姓男子日前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跟人發生擦撞,但他控訴警方不但沒有酒測、沒
做筆錄,也沒開交通事故三聯單,指控員警受到關說吃案。海山分局回應,雙方屬於行車
糾紛,張先生涉及《刑法》罪責,不能單以交通事故來處理。
黑色自小客打燈切內線,遭後方駕駛按喇叭。壓線持續開,路口突然緊急煞車,後方車輛
直接撞上。
黑車駕駛張先生隨即報警,但他指控警方要他們私下和解,有吃案嫌疑。
張先生說:「我是變換車道被這輛車撞的,我不是停下來被它撞的。我只是很單純,我只
是要事故單,就是領保險理賠這樣子而已。」
事發在新北市板橋縣民大道上,撞擊力道大到水廂破裂。張先生控訴警方不但沒酒測、沒
筆錄、沒開事故三聯單,甚至遭對方恐嚇,想提告也不受理。
擋風玻璃前有議員服務處相關證件。雖然議員不在車裡,但張先生質疑有民代關說施壓,
才讓警方不敢辦。
新北市海山分局長王鴻儒說明,「屬故意行為之行車糾紛,與內政部警政署函示定義交通
事故必須出於過失之要件不符。原認定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責,不能以交通事故處理
了事。」
警方回應,全案雙方沒有酒味及酒容,依法不用酒測;而張先生故意蛇行、驟然煞停導致
事故,雙方屬於行車糾紛,涉及《刑法》公共危險,也不能單用交通事故處理。但後續多
次請他到案說明,都沒有現身。
事發當下疑似找人助勢,儘管張先生澄清是請家屬來關切,反倒還挨告恐嚇;至於他提告
一事,警方則說目前都尚未有接獲。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行車紀錄器影片看了真的笑死
張文潔議員你真的有先去看過這位智障8+9怎麼開車的嗎
這個智障插隊剛好遇到the不讓,就開始蛇行以後急剎弄人
而且什麼叫做變換車道被撞,影片明擺著你是故意急剎給人撞的
發生車禍第一時間烙人喊支援,就是想起爭議不是嗎
後面警察叫你去做筆錄你也不去,後面發現拿不到賠償金
就有空找民代開記者會了?
有種帽子拿下來啦,垃圾,我就在說你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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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2.39.238.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3617191.A.767.html
※ 編輯: eddie1209 (202.39.238.109 臺灣), 05/09/2023 15: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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