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107年1月1日起,將「安全鞋」及「防護鞋」依CNS 20345及CNS 20346實施強制檢驗
為提升勞工於作業場所工作時穿著安全鞋及防護鞋之安全性,並引領國內產業與國際接軌,標準檢驗局參考國際標準(ISO)制定國家標準CNS 20345及CNS 20346,該等標準之檢驗項目可更完整的評估安全鞋及防護鞋性能,該局並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依據CNS 20345或CNS 20346執行強制檢驗,檢驗範圍擴大至裝有護趾片之皮革及其他材料製成之安全鞋及防護鞋,且於進口報單、包裝、型錄、產品或相關交易文件上以中文或其他語言標示或宣稱為「具安全鞋或防護功能之鞋類」、「符合安全鞋或防護鞋相關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之鞋類」或「供勞工工作(作業)使用之鞋類」者,屆時不論進口或生產該等商品皆須符合CNS 20345或CNS 20346規定之護趾片之內部長度、耐衝擊性、耐壓縮性、防洩漏性、防滑性…等要求,始得於市面上販售。
標準檢驗局說明,勞工為避免於工作場所因意外事故造成危害,應穿著適當之個人防護用具,而防護用具中安全鞋及防護鞋部分,除一般使用者在意的輕便、舒適外,其腳部保護功能更是與勞工安全密不可分,故該局自80年3月1日起即將安全鞋類產品列屬應施檢驗範圍,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於商品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自107年1月1日起,擴大將皮革及其他材料製成之安全鞋及防護鞋納入強制檢驗範圍,對於保障勞工安全更見完整性。
標準檢驗局呼籲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配合依CNS 20345或CNS 20346檢驗標準辦理相關檢驗事宜,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避免因違反檢驗規定受罰,並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此外,該局提醒消費者依下列事項選用安全鞋及防護鞋,以保障自身安全:
一、購買本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安全鞋及防護鞋商品。(圖例如附)。
二、安全鞋、防護鞋與一般鞋類之穿著目的並不相同,消費者不可將具安全鋼頭之一般鞋類當成安全鞋於作業場所穿著使用。
三、不同類型的工作場合所需穿著的安全鞋、防護鞋也不同,選購時可視需要選購不同防滑等級或不同附加功能之鞋款,例如:耐燃油性、鞋跟部能量吸收性、抗靜電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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