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雞排妹如果真的遭性騷擾,就應該去提告,不然就是演假的。
每次我看到網友這類的言論,都感到很無言。打官司是一件要付出許多時間、金錢成本,勞心又勞力的事情。生活中原本就充斥著可以對他人提告,或是自己被告等大小事件,但是打官司並不是解決事情的唯一方法,也不是每個人都會選擇的路徑。
更何況依台灣的社會氛圍及演藝圈的潛規則,當受害人爆出被性騷擾的新聞後,要承受來自各界的質疑、「檢討」聲浪,以及後續可能遭受封殺的現實,往往更令受害人望之卻步。所以雞排妹一開始不公布廠商和男歌手姓名,確實有其考量,如果不是真的豁出去了,我想她也無須選擇面對現在的狀況。
話雖如此,如果男歌手真的有摸臀行為,會因為現場沒有太多的紀錄及存證,就真的無法可治嗎?
我們先看看摸人家臀部會犯了什麼法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摸人家臀部是犯罪行為,摸人家臀部是犯罪行為,摸人家臀部是犯罪行為,都講三次了還有人覺得這種行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嗎?
然而因為無罪推定的原則,如果受害人要提告,勢必得先面臨舉證責任的挑戰。而因為性騷擾通常都具有偷襲式、瞬間性,乘人無從防備,以及發現性騷擾後行為已經結束的特質,所以在舉證上確實會面臨很大的困難。若現場沒有監視器或旁人的錄影等證據佐證時,通常需要以其他證據來補強:
➡️第一、 如果有目擊證人在旁目睹事件的完整經過,可以充分陳述來龍去脈,並和受害人的指述相符,這樣的證人證述在訴訟上非常有利,幾乎可以左右訴訟的結果。
➡️第二、 沒有直接目睹事件發生,但是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接觸受害人,可以佐證當時受害人的情緒反應。例如案發後哭訴的對象,或者接到受害人抱怨電話的親朋好友,都可以佐證受害人確實遭受性騷擾以及當下的反應,作為證明性騷擾存在的補強證據。
➡️第三、 受害人自己在訴訟中成為證人,依法踐行證人具結程序,保證自己所說的話是真的,否則會有偽證罪的相關刑責,並且指證內容鉅細靡遺,陳述合理而無矛盾之處,足夠讓人相信確實有性騷擾事件的存在時,有時候也會讓法官採信而作為判決的依據。機率雖然不高,但實務上也有過類似的案例。
當然在訴訟實際運作上,這類難以舉證的案件要面臨非常大的挑戰和相當的訴訟技巧,但絕非不可能的事情。只能說,在女性越來越敢於對抗性騷擾的現在,想當鹹豬手心臟最好大顆一點啦!😡😡😡
至於那些說雞排妹怎樣怎樣所以活該被性騷擾的人,我只想說,你可以因為有人在路上開名車戴名錶就去搶劫嗎?你會可以因為櫥窗裡的香奈兒包包非常精緻漂亮就把它偷走嗎?如果不行,為什麼會覺得女性的形象和穿著是可以性騷擾的理由呢?🙄🙄🙄
還有,人家被帥哥摸很開心,又怎麼樣呢?主觀感受就是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得很清楚喔~
#雞排妹 #鄭家純 #翁立友 #性騷擾
偽證罪案例 在 四十.實驗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清白》是清白還是翻供,就在一線間
律師貞仁看到新聞,多年未見面的失智媽媽,被控為嫌疑犯,將農藥放在小米酒,使一個死亡,四人中毒的案件,貞仁切不斷來也還亂的血緣,回家幫助媽媽,發現事實真相不是這麼簡單。改編至真實案例,在2008年有一名婦女喝了瑪格麗韓國米酒,立刻暴斃身亡,後來查出是自己的女兒把氰化鉀放入米酒裡,兇手竟在身邊。
這是一部燒腦的法律片,一定要分別在情字、理字和法字上看看「清白」這部電影。
在情感上。
律師貞仁跟嫌疑犯失智媽媽花子,有不可分離的母女情感。貞仁小時候不小心把弟弟摔倒在地,背負著負罪的心理,看著失智的弟弟,不忍得要助ㄧ臂之力,不要讓骨肉分離再面對一次無依無靠。
在理字上。
邏輯上殺人嫌疑怎麼也不會落在失智媽媽花子身上,但在抽絲剝繭的過程中,發現更多的小米酒加上農藥致死的後面真相。不只喪禮加毒致死還牽扯更多財團利益糾葛。
看法字上。
她曾經信誓旦旦的跟公司說,可不可以不要為了錢而泯滅良心,收律師費替壞人打官司,而她明知道媽媽絕非清白,站在法字的上頭,她一手把罪推給罪不可赦的養父。
片名的中文翻譯有「清白」也有「翻供」,但就在一線間。
關於清白。
請問哪一個人是清白的?律師有沒有放下她當律師的準則?養父有沒有跟著其他六個人一起殺了一個人?失智媽媽有沒有殺了養父?智能不足的弟弟有沒有作了偽證?「你們當中誰是沒罪的,就可以用石頭丟她。」而我們有誰可以無畏丟出批評的那一塊石頭。
關於翻供。
闖入律師貞仁家中,痛扁貞仁,好不容易抓到嫌疑犯,依舊被放走。市長表面是受害者,內裡是加害人。失智媽媽看似因爲保護孩子而吞下認罪,但事實經過看清之後卻不然。
電影結構非常完整,可能要看到最後才恍然大悟知道故事的真相是什麼,非常推薦燒腦的好片。
偽證罪案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酒駕頂替案】駕駛人與乘客換座位,對警察「說謊」雙雙判刑的案例
前情提要:http://bit.ly/3cxmsLe
關於大家一直問「警詢說謊」構成犯罪的案例,實務上構成犯罪的,「不是」因為被告說謊(被告說謊,根本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章罪名),
而是因為另外涉及例如誣告、頂替、(轉證人後)偽證等妨害司法的罪名。
但這是另一回事,而且是特殊情況,並不代表跟警察說謊就會構成犯罪。不道德或讓人討厭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
因為大家一直問,我再貼一次我在po文下方的留言。拜託,一樣的問題不要一直問,法律和判決都在網路上,自己可以查。
判決是公開的,司法實務見解其實動動手上網就找得到,與其搞一堆有的沒的開會檢討,不如教第一線如何查詢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從有罪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中好好累積踏實辦案的經驗與技巧。
類似的案件,我之前承辦過印象最深刻的是這件酒駕頂替案,這也是「教科書案例」,很「幸運」的,我在現實中遇到。
A喝酒開車,車禍後,為了怕被抓到酒駕,所以在員警到場前,和沒喝酒的副駕駛座乘客B互換位置,警詢時雙雙鬼扯一通。
但這件第一時間到場承辦員警發現有異狀,因此有報告當時的偵查隊與內勤檢察官(我),他們覺得B不是現行犯所以沒逮捕,與我討論法律意見,我也贊同。接著他們 #請鑑識到場針對車內做血跡採證(看看鄉下地方的警察並不會輸給都市地區!)
DNA比對後發現方向盤與駕駛座位旁血跡是A的,副駕駛座血跡是B的。
被告二人偵查悉數否認,進行詭異抗辯(一審中仍否認,他們的抗辯大家可以去看判決),其中B在偵查中有轉證人,具結後經提示鑑定報告仍然說謊,所以我都起訴了(起訴罪名:A酒駕、B頂替與偽證,沒有偽造文書),這件B有上訴到最高法院,
一二審均認定A成立酒駕、B成立頂替與偽證(沒有偽造文書罪章罪名),三審法律審駁回上訴(但是上訴不合法...)確定。
一審判決:http://bit.ly/2IhmtVN
二審判決:http://bit.ly/3cElw8a
三審判決:http://bit.ly/2vFlfkq
而這件案件能夠查出真正駕駛人,不是什麼「天理昭彰」、「媽祖保佑」,也不是什麼辦案大英雄的功績。
最大的關鍵是科學辦案,更是第一線員警到場處理車禍時,第一時間與當事人交談時,他的經驗與直覺發現不對勁,立刻報告當時的偵查隊與內勤檢察官 #請鑑識科員警到場針對車內做血跡採證。
如果沒有那個直覺與第一時間採證保全證據,那什麼都沒有了。
所以我在起訴事實寫下這段「嗣因承辦警員查覺高○ ○及張○ ○所述與在場海巡人員鄭○ ○諭所述有異,且2人受傷部位有違車輛行駛慣性,而循線 查悉上情。」
我知道檢方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書裡寫下這個,在現行警界文化中,不會讓承辦員警得到什麼獎勵,但就是希望透過法院將之公諸於世。而承辦法官也從善如流,照錄這段事實,在司法文書撰寫的歷史上,為承辦員警留下一個小小的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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