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妊娠必須經過本人同意而得以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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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再次聲明
我不會針對任何單一個案發表看法
僅做台灣相關法條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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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台灣的優生保健法
第 三 章 第 9 條 明文規定
懷孕婦女「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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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台灣婦產科醫師前輩先進的清白
絕對不可能有強迫墮胎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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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有此事
請儘速交由警政署、衛福部嚴格審查
務必揪出婦產科醫界的害群之馬
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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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9條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PTT 上最近有篇很熱門的文章,內容是一個人夫說自己已 #結紮,老婆卻仍意外懷孕並且希望他能同意墮胎,人夫感到非常錯愕,要求查看老婆手機的對話紀錄後發現自己的老婆結婚後仍有在玩 #交友軟體,上夜店與陌生人有一夜情,最終 #意外懷孕⋯
雖然多數網友們都希望他 #不要同意墮胎,讓孩子生下來,並且順便去提告,相信遇到這種事情,大家可能一時間都會很驚恐不知該如何處理,那麼網友們的建議是不是可行的呢?
假如這位人夫要提告又可以提告些什麼呢?
● #侵害配偶權
這位人夫第一個可以提告的項目就是侵害配偶權,雖然只有老婆在交友軟體上跟其他男子的對話紀錄以及老婆自己承認 #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然而對話紀錄內有 #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等內容,光這樣內容其實就非常嚴重了,就很有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 #訴請離婚
除了侵害配偶權外,若這名人夫因為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懷孕,自此便難以再繼續忍受,希望能與對方離婚,是可以用這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嗎?答案是絕對可以!在 #民法第1052條 可訴請離婚的第2款情形,就是 #配偶與其他異性合意性交,而這名人妻也承認自己曾與超過一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因此,若這名人夫希望能與妻子離婚,就可以用該款原因來訴請離婚。
●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 #因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而這種損害並不僅限於財產,像是因為離婚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屬於離因損害的一種,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就能向另一方請求賠償。
可能有人會好奇,假如已經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了,還能再請求離因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喔!因為這 #兩種損害是不一樣 的,一個是侵害配偶在婚姻中的權利,一個則是因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所以這名人夫除了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外,也可以在離婚時向妻子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除了提告的部分外,這篇文章最大的一個重點可能就在墮胎,網友都希望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妻子的墮胎請求,把孩子生下來,讓妻子和生父負責,給他們一個教訓,但墮胎這件事情一定要人夫同意才可以嗎?這個人妻不能自己去墮胎嗎?
其實在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有規定六款情形,是可以讓婦女依其自願,來選擇人工流產,而依照這個網友的故事,假如人妻想要墮胎,可能只能用第六款情形「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然而若要用這款情形來進行人工流產,是需要 #經過配偶同意 的,所以才會衍生出網友勸說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墮胎的部分。
其實在婚姻中信任真的非常重要,雖然這名人夫非常信任妻子,然而妻子卻違背了對方的信任,破壞了兩人原本幸福的婚姻,不過律師會建議這名人夫確實可以先選擇提告前面所說的三個部分,等孩子生下來後,再去做 #親子鑑定,確認一下是否與這個孩子有親子關係,因為過往其實也有結紮後仍懷孕的情形。
假如鑑定後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再去提 #否認子女之訴,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被迫多一個小孩的問題產生。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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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9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優生保健法將修法,還女性身體自主權】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110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下面簡單介紹法律內容。
🎸現行規定–特定情況下須經配偶同意才能人工流產
其實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不少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以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而目前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情形,規範在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修法後–將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刪除
按照國民健康署的說法,未來修法後會將上述的配偶同意權拿掉,這意味著只要孕婦可以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配偶就沒有不同意孕婦接受人工流產的空間。但這不代表孕婦可以隨意處理,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接受人工流產,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配偶同意權的刪除象徵還給孕婦身體自主權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後草案結果如何並不清楚,但對於國民健康署是站在刪除配偶同意權的立場這一點,是值得讚賞的。有很多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但按照優生保健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配偶的參與權並不是優生保健法所關注的對象,「母子健康」以及「家庭幸福」才是要優先考慮的。既然孕婦沒有生育的意願,且已經能證明生育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那其實就可以預知如果因為配偶不同意流產而要求生下來,應該也達不到家庭幸福的目標。所以既然如此,不如就更著重在孕婦的想法,透過刪除配偶同意權來維護孕婦的身體自主權,才是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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