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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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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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父母自己約定不用負擔扶養費有效嗎?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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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 在 Jun Gail - 你好可以請問我要寫家事聲請狀免除扶養義務 的推薦與評價
你好可以請問我要寫家事聲請狀免除扶養義務,但是訴狀內要寫什麼?我是否只要寫除原因跟描述發生的時間點. 分享. 法律詻詢服務會, profile picture. 法律詻詢服務會. ... <看更多>
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 在 [灑花] 免除扶養義務勝訴- 看板WomenTalk - PTT網頁版 的推薦與評價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訴訟。 5.基本上是,但是如果已死亡,沒有任何人去認領,社福機構跟警察那邊還是會通知你去處理,那時候要看當時的狀況再來處理。 ... <看更多>
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 在 [問題] 免除扶養義務(急)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是這樣的,我父親在我有記憶以來就沒看過他在家裡,
母親與我與妹妹從小就在外婆家長大,母親與父親85年法院判離婚,
母親在94年生病過逝。
近幾年來,我一直不斷接到社會局的電話我父親生病中風需要人照顧,
然後要我們接回,當然不可能,從小沒教養過我們,我們也對他沒印象,
更不可能養他。
7/23我接到新北市政府的函,內容是說我父親因為中風生活無法自理,
幫他安排在安養機購,然後每個月的安養費用8000元要我和我妹支付,
已經積欠3個月的費用了,如果文到10日內未繳付,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
強制執行。(我目前留停,因為小寶寶早產,妹妹有工作,我和先生有房貸,個人還有
就學貸款;妹妹有工作,無財產,有負債)
我快瘋了,連續問了兩個法律資詢都告訴我我可以用民法第1118-1條的未盡扶養義務,
然後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但是法律資詢都說要等我父親來告我我才能提出這條,
我也沒有錢可以請律師,有登記法扶,但還沒排到,我還有那些辦法可以讓1118-1條
成立???
另外法律資詢都建議我先回文給發文單位說明情行,代表我不是不處理,但我白紙黑字
他們會看嗎???
文長謝謝耐心看完,跪求各位了,我真的不知道要怎辦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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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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