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從色情蔓生的恐怖生態鏈 網路召喚新型態犯罪手法
韓國今年初爆發了驚人的「N號房事件」,數以萬計的觀眾在那些蟲子、刀痕與性侵的不堪細節中「旁觀他人之痛苦」。在匿名者聚集的網路世界中,從「點對點」的私訊誘拐,一直到「兒童色情」等營利網站,甚至性侵。慾望、利益與旁觀者的共謀恐怕已經形成了一條恐怖生態鏈。
網路召喚了新型態犯罪手法,但台灣直到2015年才真正改變過去「防制兒少性交易」的陳舊觀念。當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全文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納入網路新型態的性犯罪手法,2017年元旦上路。
過去,《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以遏止「對價性交易」及「接觸式犯罪」為主。「台灣展翅協會」是《性剝削條例》修法的推手,祕書長陳逸玲認為,從數據上看,2017年修法之前,「我們是看不到網路性剝削樣貌的。」
修法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才像面照妖鏡,映照出數位時代各形各色的性剝削新樣態。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2019年違反該條例的1372件通報案中,有717件屬於「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不僅是所有犯罪型態中比率最高者,同時呈現年年成長的趨勢,比起2017年修法後,成長了8個百分點。
台灣不缺嚴刑峻法 弱在無法落實到末梢神經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否足以阻止網路兒少性剝削?監察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前祕書長葉大華直言:「其實台灣不缺『法』,缺的是沒辦法落實到末梢神經。」該法在亞洲已經是一部非常先進的法律,從第36條到第40條,都有明確規定,從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都有相關罰則。
但相較於歐美,台灣的罰則確實較輕。以美國為例,兒少色情影像製造者將面臨15年以上、30年以下的刑責,等著散布者的則是5年以上、20年以下刑責,持有者同樣得承擔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容為12歲以下兒童,更會重判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堵台灣兒少色情的真正問題,並非缺乏「嚴刑峻法」,現狀是查緝率低、起訴率低、成罪率低與判決輕,加上政府、家長、教育系統以及孩子們都缺少明確的危機意識,網路公民素養又尚未成形。就像葉大華說的,如何「落實」執法,才是讓孩子們遠離風險的真正關鍵。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最核心的問題癥結還是出在「公民素養」,「網路教育其實就是素養的教育。」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預防N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公聽會發言重點
(數位女力聯盟代表/台少盟秘書長 葉大華)
1999 年維也納召開打擊網路兒童色情國際會議,其結論要求世界各地將「兒童色情」之製作、散布、出口、傳送、進口、意圖持有及廣告依刑事法規論處。
但目前台灣現狀是,「查緝率低、起訴率低、成罪率低與判決輕」。
我們認為,現行法令可能也容有修正空間:
第 38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等,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等行為,對受害人所造成之身心影響應較第 36 條犯行更嚴重,然其刑度卻比第 36 條為輕,應酌予修正。
此外,針對兒童「自拍」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等行為,行為人係未成年兒少,如涉及「未經同意的色情影像/復仇式色情」等數位性別暴力問題,應如何論處?是否皆適合援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需要進一步釐清法律的適用性。
另針對第 39 條「持有」兒童色情圖片等行為,相較於其他國家早已將持有
者行為刑罰化,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並未完全跟上國際兒童人權腳步。
建議應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依據《CRC 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書-商業對兒童權利影響》第 78 點,為確保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商業相關立法和政策時,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需要不斷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
在開展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時,可以制定不同的方法和做法,但至少要使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框架,以及委員會發佈的相關結論性意見和一般性意見為基礎,並特別注意所考慮的措施對兒童的不同影響。
針對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聯盟認為,刑法第 241 條已有略誘罪,網路只是其中一種介面,故應不用考量另行獨立成罪,但需要強化檢討近年來刑法 241條略誘與和誘罪,有無透過網路誘拐兒少而成罪,現行起訴率或成罪率是否偏低?應先檢討現行法令的實務狀況。
即便強化iWIN的權責,iWIN終究不是犯罪偵查單位,連要求媒體自律都很難。
與其期待新的專責單位,不如先行檢視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落實相關政策。如與兒少網路安全最直接相關的兩大部會:NCC 與衛福部,其中 NCC 於 2011 年已有《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早已訂定保護管制。
納入社安網的建議,不等於只是強化社工量能,查緝的量能也很重要。
兒少性剝削不起訴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預防 N 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不久前,南韓N號房事件引發全球關注,促使大眾認識到數位性暴力的嚴重性。
今天我們邀請了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包括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婦女救援基金會、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數位女力聯盟widi等,一同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分享彼此實際經驗、想法,來共同檢視現行法制及相關單位,對於新世代兒少網路安全的預防及因應措施。
未來我們也會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期待讓制度更為完善,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今日公聽會討論題綱如下:
1️⃣ 根據數據顯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影像」、第38條「散布、播放、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39條「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各條例的裁罰案件數及判決刑度均低,顯示兒少性剝削案件自警政調查、檢察官起訴至法院判決,面臨犯罪證據偵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艱難的困境。
現行裁罰案量低、起訴率低、成罪輕判的原因為何?各機關間應如何建立改善的策進作為?現有的法制是否足以有效防制該類型行為?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2️⃣ 誘騙兒少拍攝性剝削影像,不僅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更常作為後續誘拐兒少離家的手段之一。網路誘拐兒少的現況及類型具體為何?針對網路兒少安全及網路誘拐行為的教育及防治,相關單位的因應措施為何、是否落實?可能的改善措施為何?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
3️⃣ 根據數據顯示,6 成的兒少失蹤原因為離家出走,越來越多的兒少離家出走後選擇投靠網友,或是因網友邀約而離家,即使返家後也有重複離家的情形。
針對兒少受網路誘拐的失蹤、離家情形,目前警政單位及民間團體通報協尋之機制及所遇困難為何?失蹤兒少返家後,是否應建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 社安網2.0有何相關針對誘拐、離家之防治及公私協力之強化內容?他國做法有無可借鏡之處?
4️⃣ 目前iWIN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成立,辦理該法第46條第1項有關網路內容防護業務之機構。然而,兒少網路安全業務除內容防護,尚涉及霸凌、詐騙、誘拐等犯罪防治面向,且分屬各部會權責範圍。
現行iWIN機制防治兒少網路安全不足之處為何?應如何強化iWIN權限或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機構?又,將成立之數位發展部,針對兒少網路安全是否有相對應之規劃?
(點開圖片可看到相關發言內容)
公聽會全場影片:https://reurl.cc/vDGp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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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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