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肥一條有愛個細豬公!
👉大家知道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嗎?
教師節一早,許多祝 #教師節快樂 的貼圖在各群組傳遞。在教師節的今天,旭智參加了一個有意義的活動。
由 #社團法人幼兒教保學會 所舉辦的送豬公活動,這是連續七年舉辦的活動,幼教學會跟家扶中心合作,透過 #認養小豬公,讓一些弱勢、無法順利就學的孩子可以順利就學,讓家長可以安心工作。
這個活動已經延續了第7年,在這7年當中總共有150園次參與,總共募集4500個小豬公,總募集金額400多萬,總共幫助了600多位的幼兒可以順利入學。
對幼兒園的孩子來說,一塊錢、十塊錢、五十塊錢,每年用愛心養他們的小豬公,而這些,希望能成為另一群孩子的力量,促成一同上學的珍貴機會。新竹縣的私立幼兒園們,用他們的愛心,也為這個社會挹注不同的關懷與能量,在這個教師節的日子,這活動的意義也特別彰顯。
師者,所謂傳道,授業,解惑也。在現今社會,是否老師的定義,又有不一樣的思維呢?在這個知識隨手可得的時代,老師的角色,慢慢的從知識的傳遞,變成啟發者,啟發孩子創造、思考,啟發學生發揮潛能與天賦。
而比啟發更重要的是,人格、品格教育的養成。看到這些平常教的最先進的知識的老師們,帶孩子們一起參與這個傳統,但卻是最珍貴的品格教育。活動雖然幾個小時就結束,但對孩子的影響卻是一生一世!
僅以這個暖心的活動,#敬祝所有的老師教師節快樂!
旭智發現,有好多在教學、教育上認真投入付出的老師,不管是幼兒園、國中小,也不論是公立或者私立。針對這些努力認真付出的老師們,社會大眾,應該給予更多的鼓勵與掌聲👏👏!
公私協力🤝,共同創造我們的下一代來說,優質的教育環境。
#送小豬公活動發想於義民祭獻神豬
#用愛與關懷的心照顧更多學童
#施比受更有福 #孩子們的眼睛閃閃發亮
#感謝各園所們的愛心
#教師節快樂
#吳旭智
公私協力定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 東奧羽球男雙「#麟洋配」,在決賽中成功擊敗中國隊,拿下冠軍,讓全台球迷熱血沸騰,其正面形象與精神深植人心,也吸引如台灣啤酒等企業爭相邀請代言。但王齊麟、李洋所屬的土地銀行為公營事業,使具公務員身份的兩人,可能因《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難以與企業合作代言。對此,財政部出面回應,將評估商業合作模式及作法,來為具公務員身份球員進行解套。
公務員跨領域遭懲戒之案例
1.警察石明謹:不久前,本業為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的石明謹,兼職知名足球球評十年,因「交警」斜槓「足球球評」,遭檢舉送懲戒後降級開罰。
2.醫師林氏璧:多年前,本業為台大醫院的公職醫師林氏璧,經營知名日本旅遊部落客,因「公職醫師」跨足「旅遊部落客」,遭教育部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為由,記過一次。
上述案例都顯示出,在高自主性與多元性的新世代中,隨著具彈性的網路商業模式盛行,跨足多元領域或斜槓人生,已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此外,鄰國日本於日前已開始部分開放公務員兼職,主要是以放寬「公益性活動」為目的兼職,透過公私協力緩解勞動力短缺,也能藉此拓展公務員自身視野。為了促進公務改革,日本年輕公務員於2003年成立「創造新霞關青年組織(ProjectK)」,並主動到大學、公職補習班與企業分享公部門實際運作情形,透過公私部門交流,促使外界參與公共政策形成的過程,能有效的提升決策品質,創造真正有益於公眾利益的討論。相對而言,目前台灣公務員即便想參與NGO或NPO(非營利組織)的運作,還要承蒙長同意才行;而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中,給予主管的裁量空間實在很大,公務員在確保自身安全考量下,很可能不會主動提出公益性兼職這樣的請求。
時代力量認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長達 20 年未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如第 13 條的「經營商業」,與第 14 條「兼任」定義與範圍,已經無法滿足新世代的需求,甚至可能限縮其發展性。
為完善公務員的基本權利行使,保障其實現自我,時代力量黨團也曾提出修法版本,並呼籲銓敘部在公務員確實遵守利益迴避、嚴格禁止公務期間從事私人活動的條件下,應以制度面、實務面、法令管核面等,全面通盤檢討與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給予具適度彈性,且明確可兼職的職務類型、範圍、報酬 ...等準則,讓公務員也能在穩定的工作以外,能跨足多元領域,培養全方位能力,探索人生的熱情與意義。
公私協力定義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下午出席優質新聞發展協會舉辦的「台灣如何對抗不實資訊-跨部門合作模式分析」研究成果發表會,作者是:洪貞玲、羅世宏、胡元輝三位重量級學者。這個主題實在太重要也太吸引我,所以因此再怎麽忙,當然要來聆聽第一手的發表。
整場聽下來,資訊量滿檔,但為台灣目前公私協力跨部門合作對抗不實資訊(包含假新聞及假訊息)勾勒出了完整的圖象,也定義出何謂台灣模式。而研究報告結論中,針對政策與實務建議,有一段話非常切中我多年關注媒體改革運動的思考,而這也是在調查案中經常需要反思的歷程:
從網路平台的角度而言,使用者言論是否應由個人自律?如果使用者違反平台使用守則,平台介入空間與所負責任有多大?平台如何判斷言論之真僞與惡意?判斷之後的處置措施為何?處置措施是否侵害言論自由?由平台自律就好,還是交由法律把關?平台自律績效是否建立第三方的評鑑或監督機制?目前各大網路平台的社群守則的內容及執行狀況,皆提供相關規範,但其是否符合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要求,有待進行全面系統性地檢視。
說到底,如今網路影響力已超越實體世界,也該是網路平台從企業社會責任走向負起法律責任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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