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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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點交糾紛 在 Sway房市觀測站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房網專欄】糾紛潮真的一直來,我希望都去提告跟找媒體踢爆,這些爛建商就是看準你不想生事、怕房價跌更慘,一再的欺壓小白投資客跟善良自住客,收買管委會並完成第一次公設點交,而不知情的下一個買家,就繼續再上當。
高雄的雄崗建設又被爆料,說咖啡交誼廳變成擺一台小小咖啡機,擺明欺負住戶,希望管委會挺住,要不然萬一以後電梯變成大怒神,是要找誰算帳去。
難道只有善良的會被欺負?對,在房地產的世界裡,溫良恭儉沒人會鳥,只能張牙舞爪的保衛自己本來就該有的權益,你以為上市櫃建商應該比較有良心,你以為一年蓋一萬戶就一定有經驗,可是,實際上這些建商都在比爛,而政府不敢管。
不然你就要當建商的大戶,一次買個一百戶那種,你的話他都會聽,你想退戶他也會一毛不扣,但前提是你得當個一段時間的火山孝子,讓建商賺個夠。
真是爛貨一堆。買個房子真不輕鬆,沒有一家是可以從頭到尾輕鬆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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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松蔦青語》消費者/已購戶的公開信】
最近陸續接到《松蔦青語》已購戶的私訊,表達希望地主與建商的糾紛盡快落幕、圓滿解決,同時也深怕地主對抗建商的過程中,是否會拖慢施工進度。
地主方在此做以下幾點聲明:
1.建商、地主、已購戶(消費者),都希望建商將房子好好蓋,這絕對是三方的共識。甚至我媽媽表明希望建商賣得好,我們其實不願意擋人財路,這也是我媽媽一直壓我不要衝動投訴媒體的原因。
停工或拖慢施工進度,對地主方來講,沒有任何好處,所以,地主方絕對不希望建商停工,請消費者放心。
2.我們地主方投訴媒體是迫於無奈,我爸媽看到鏡頭跟麥克風會傻住,他們其實很怕曝光,被逼得上媒體,主要是兩個原因。
一是店面爭議,由於檯面下早已溝通大半年,建商態度強硬,不改回原寬度,甚至用「大樑柱」與「深度變淺」要脅地主就範,「靜待司法判決」最終僅能賠錢了事無法打掉重蓋,法官不能把「飯」變回「米」。
第二個是「一屋二賣風險」,由於建商一直不同意地主所選的房子,加上其實我們有派多名親友臥底當假買去問代銷,代銷人員皆表示地主選的房子都賣掉了,所以我們當然非常擔心!
3.當我們投訴媒體後,雖然建商一再強調不可能 #一屋二賣!因為信託銀行(瑞興)早已將地主所主張的房源全部予以保留,可是我也說了,信託銀行並「不保證」建商不會「私下」賣屋,因此,一日不公布已售房源自清,風險就永遠存在。
我們與律師討論的結果是,決定自行公開地主所選的房源,請已購戶自行比對,如果您有買到地主所選的房子,請趕緊與我聯繫,如果您買的房子並不是地主選的,那就請您放心、安心。(由於建商主張,六樓以下全部都是地主方的,所以,我們只公布七樓以上地主所選的房源)。
4.至於其他的糾紛,坪數怎麼分等利益糾葛,就留到法院來處理,再次跟已購戶說聲抱歉,讓您們擔心了,只要建商別再刺激地主,我們就靜待司法判決。
5.最後順帶一提,其實建商曾經要我爸媽重新簽署一份「極度不平等的黑心契約」,上面有「#大家地產卓家雄」用「鉛筆寫字註明」的字跡。其中一條提到,交屋後,地主方必須被迫全力支持建商所推派出來的人選,作為《松蔦青語》第一屆的管委會主委。
好在我爸媽沒有簽,只想藉這個機會順便告訴已購戶,第一屆管委會主委,攸關公設點交是否確實,至關重要!地主方在此呼籲已購戶,我們一定要團結起來,第一屆管委會主委的選舉,千萬不能讓建商派的代表獲勝。
地主方\陳俊發、胡淑惠
長子\陳泰源 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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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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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最近小弟購買的社區準備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於建商從交屋至今問題不斷,且消極修繕,因此希望能找第三方專業單位來點交公設,避免後續出問題才求助無門
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經過爬文、翻法條與詢問建管處後還是有些問題無法釐清
1.建管處說建商代管期間至與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這期間建商還是得負責物業/清掃等責任,但法律並沒有規範這期間建商能否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收不收都無法可管,若有爭議屬於民事糾紛,建議詢問律師。同樣的管委會也暫時沒權力收取管理費。是否正確?
2.若需要找第三方來點交公設必須先支付費用,然而在公設點交前管委會是拿不到起造人提撥的公共基金,也無管理費收入,其他社區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 若管委會決議請所有住戶預繳三個月管理費,之後移交管委會後前三個月免繳,是否有效力?
3.是否找第三方點交公設可由管委會決議,還是需在區權會提案表決通過? 若是需由區權會通過,2/3出席3/4贊成的門檻實在是非常高,通常建商又有部分產權,只要他們反對基本上就無法通過。這時可以因為他們是利害關係人,禁止參與表決嗎?
因為很多情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沒有寫,建管處的人也是回應我這些部分屬於私權爭議,無法可管,因此想看看各位前輩是否有相關經驗能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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