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只會帶來更多仇恨!
因為打壞了北投逸仙國小門口的兩尊「石狛犬」雕像,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被收押了。
在台灣,因為毀損罪被收押的例子,我一時之間還真想不起來。
李承龍是誰?就是先前在台南把八田與一雕像「斷頭」的那個人。
斷頭了八田與一雕像之後,李承龍與友人又跑到了北投,對著逸仙國小門口的兩尊「石狛犬」,開始拿鐵鎚狂敲。一邊敲,還一邊開臉書直播,警察接獲報案而來,上前詢問:「你們在做什麼」?兩人回答:「我們在清除垃圾」。
兩人最後以毀損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諭令各5萬元交保,但2人表示沒錢,雖然之後有朋友拿了十萬元要來幫忙交保,李承龍卻堅持拒保。交保期限一過,檢方以「有逃亡之虞」改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最後裁押。
只因為破壞了路邊的「石雕像」,就被「羈押」?李承龍也算有效「引起了話題」。
先來看看,在台灣怎樣的罪犯,會被「申請羈押」?
一、涉嫌重罪者:
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可能逃亡。
三、為保全證據,預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四、預防再犯:
可能反覆再犯「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
李承龍打壞「石狛犬」,是毀損罪,最重處兩年以下刑期。如果石狛犬算是「公物」,那刑期將會提高到五年以下,但也還不到「五年以上」的「重罪」程度,而且毀損過程全程直播,既公開又無逃亡企圖,為什麼會「申請羈押」?實在令人想不明白。
很多人說:「那是李承龍自己白目,不肯繳五萬元交保,是他自己逼檢方收押他的」。
事實上,李承龍有沒有五萬,我不知道,就算他真的沒有,其實友人也已經籌好了錢送來。他不肯交保,是一種態度,一種「我沒有錯、我沒犯罪」的態度。
2015年教育部發生闖入事件,當時「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苦勞網」記者宋小海以及「獨立記者」林雨佑,也被檢察官諭令各一萬元交保,但三人堅持捍衛新聞自由,拒絕交保,最後檢方妥協退讓,三人改限制住居,無保釋放。
李承龍不肯交保,檢方的下一步,絕對不是只有「聲請羈押」這個選項,也可以無保請回,限制住居。李承龍斷頭八田與一與石狛犬的過程,全都並未蒙面,也未隱藏身份,連警察都接獲報案前來了,兩人都還在直播,檢方用「有逃亡之虞」申請羈押,實在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斷頭、斷腳這樣的粗魯動作,不管是對「八田與一」,對「蔣介石」,還是對著什麼神獸「石狛犬」,我都是不支持,也不喜歡的。
不喜歡歸不喜歡,我卻願意試圖去想像:「既然你敢斷我『偉人』的頸,我就敢砍你『偶像』的頭」,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情?
仇恨,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
面對人民的「偏差行為」,如果政府毫無作為,最後只會引得人民武力相向,械鬥洩恨。誰說砍雕像一點無害?那傷口已經烙印在彼此的心中,恨苗正在滋長,豈可不慎?
暐瀚 2017-5-31 de 台北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31/934672.htm?feature=todaysforum&tab_id=268
加重詐欺罪刑期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只要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及涉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類型,皆構成所謂的「組織犯罪」;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同時,為遏止電信詐騙,修法也將跨境電信詐騙納入組織犯罪的嚴懲範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制訂至已超過20年,近年來例如詐欺犯罪集團這類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的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為有效打擊組織犯罪,更進一步的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將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只要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就算組織犯罪;而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也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只要涉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的罪,就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原音)你只要有結構性、營利性的存在都有可能構成組織犯罪,等於要件放寬。第二就是有招募組織的行為也會構成犯罪,還有假冒天道盟、竹聯,恐嚇別人,除了本身的恐嚇罪外,還會另外構成組織犯罪。
三讀條文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參與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招募未成年人加入,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若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償債,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
另外,為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未來跨境電信詐騙除了原有的刑法339條之4的詐欺罪責外,這次修法也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
加重詐欺罪刑期 在 張宏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洗刷台灣詐欺島的惡名 ,很高興我們跨出了重要一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法第5條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
跨國電信詐騙案罪嫌,犯罪發生地都在國外,導致本國罪嫌遣返回國後,因刑期未滿三年或未犯刑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之相關罪刑,予以釋放,社會大眾難以接受,也不符社會正義與秩序。
這次通過的修正案,將跨境電信詐騙案件這類新興犯罪增列到刑法第5條,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盼能遏止詐欺犯存有境外犯罪的僥倖心態,很高興我們跨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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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加入詐騙犯罪組織,前後提領了三次被害人款項,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也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其中參與組織罪為繼續犯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