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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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車禍受傷,二年後才判定工作能力減損,還來得及求償嗎?
這個案件雖然不是車禍,但道理是一樣的。原告在被告咖啡店裡消費,因店內地板濕滑而滑倒致脊椎損傷。原告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時,因尚未確定傷害是否達勞動力減損之程度,所以沒提出,於就診後2年後,在醫生判定勞動能力減損後,才在訴訟中增加此部分的請求,被告就抗辯說,原告的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九號判決認為還沒有過二年時效,理由很精彩:
一、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知」,是指明知而言。如果是一次性的加害行為(例如車禍),導致他人在損害後還不斷發生後續性的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是一侵害狀態的繼續延續者,應該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時起算其時效。
請大家留意這個觀念:損害程度底定,才開始起算消滅時效。
這一件受害者在「101年5月28日」經慈濟醫院診斷尾骨挫傷,又於「101年8月27日」前往慈濟醫院急診就醫,經診斷可能是外傷後所造成神經放電痛。當時是否已確定事故所受尾骨挫傷及傷害已經達到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
法官認為,如果當時不能確定勞動能力是否有減少,就不該說被害者在跌倒當天已知悉有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並從那個時候就開始計算請求權的時效。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假設是車禍案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理論上是在事故發生後,知道肇事者及傷害時起算(一般來說,這二件是在事故發生後就會知道),但是,如果傷勢到底會造成多大的後遺症,在一開始就診時還不能判斷的話,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等到醫生確診鑑定後,才開始起算這一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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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咖啡廳跌倒受傷,工作能力減損的請求權時效,從何時起算?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九號判決解析
這個案件是原告在被告咖啡店裡消費,因店內地板濕滑而滑倒致脊椎損傷。原告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時,因尚未確定傷害是否達勞動力減損之程度,所以沒提出,於就診後2年後,在醫生判定勞動能力減損後,才在訴訟中增加此部分之請求,被告就此抗辯說,原告之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惟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部分,在實務上通常需要觀察一段時間才能夠透過醫師鑑定確定,若以最初就診時起算消滅時效,是否屬符合民法「知有損害」的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
,自應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時起算其時效。
查上訴人於「101年5月28日」經慈濟醫院診斷尾骨挫傷,復於「101年8月27日」前往慈濟醫院急診就醫,經診斷可能為外傷後所造成之神經放電痛,為原審所認定。當時是否已確定上訴人因系爭事故所受尾骨挫傷及系爭傷害已達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倘未能確定,能否謂上訴人於101年5月21日已知悉其受有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其請求權之時效自斯時起算,即非無疑。
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假設是車禍案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理論上是在事故發生後,知道肇事者及傷害時起算(一般來說,這二件是在事故發生後就會知道),但是,如果傷勢到底會造成多大的後遺症,在一開始就診時還不能判斷的話,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等到醫生確診鑑定後,才開始起算這一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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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造成工作上不便
現在進入司法
打算刑事附帶民事
想請教"勞動力減損"的求償部分
是要在民事開庭跟法官要求嗎??
還是可以事先去檢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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