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以勞務承攬進用!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8503/1M/N
為同時改善矯治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員職場環境、落實受刑人矯治降低再犯率、同時開創另一條心理師、社工師的職涯途徑。
我持續追蹤法務部矯治心理社工專輔人員員額、配置、經費、契約、與勞動條件的問題。
推動的過程中,自然人承攬、專輔人員未足額編制、強迫加班補休、未足額給付加班費的問題,為首要監督的改革目標。
今日,行政院人事總處施能傑人事長正式回應,表示:將以矯治機關心理師、社工師承攬轉正式編制或約聘人員為改革方向,足額聘僱;並且檢視現職的勞動條件與職務內容是否合理。
友善的勞動環境,並足額以正式人員擴編心理師、社工師專輔人員,提供這兩大專業人士更多的職業機會與職涯選擇,我們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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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前,選區有民眾在校內擔任工友因公受傷必須在家休養,卻接連收到學校的催告信函要他盡速回到工作崗位而求助於我,經過檢視合約才發現他與學校訂定的是「承攬契約」,且是自然人承攬,在合約中他是「廠商」而非勞工,因此除了無法享有勞工的基本保障外,甚至也無傷病假適用。
照顧勞工的工作權益是政府的責任,上個會期議會焦點都關注外送平台假承攬真僱傭,殊不知公部門自己就帶頭違法!
由於勞保並不允許以個人的方式進行投保,因此我在議會提案要求市政府應立刻停止自然人承攬,也在今天教育委員會中順利討論通過,為了避免標案太小影響公司投標意願,未來在辦理勞務採購時會依業務特性,以區域聯合採購的方式吸引公司參與投標,並訂定嚴格的評分標準監督勞務派遣公司,確保每一位工友都能確實參加勞健保受到勞基法應有的保障,安心無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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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社工師、心理師員額 落實矯正機關個別處遇計畫
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並自今年七月開始施行,其中一項重大的改變,是要求矯正機關應該要對受刑人訂定個別處遇計畫,以達到矯治處遇的目標。
為了要落實矯正機關的個別處遇計畫,需要多少專業社工師、心理師,其實是需要科學數據來計算。所以,我今天特別要求矯正署長,應該要針對矯正機關的特性,挑選示範機關,確認究竟需要多少的專業人員,之後再向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員額需求。
此外,我也要求矯正署應該盡快確認明年度社工師、心理師的進用方式,在不變動預算科目下,先以臨時人員的方式進用,避免因自然人勞務承攬而造成勞動權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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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前,每年居然聘用約六十幾名的「自然人承攬人員」, 從事行政、勞務、節目製作、製播等與一般正職人員無異的工作內容, 卻沒有任何勞動保障。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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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搞不清楚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的差別
會覺得都應該有勞基法等基本保障,但其實這二個完全不同
自然人承攬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的一種外包,也是政治設計給國營事業用的方式
訂約廠商以派遣勞工方式辦理(例如清潔外包、保全或值班人員、事務性行政業務委外)
訂約者為自然人,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例如自來水公司委外抄表、外包郵差)
派遣勞工 自然人承攬
契約性質 機關vs訂約廠商(承攬) 機關vs自然人 (承攬)
訂約廠商vs派遣勞工(僱傭)
訂約廠商 人力供應業之廠商 自然人
(派遣公司、商號或法人)
投勞健保 由得標廠商為僱主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之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為派遣勞工 無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保障
投勞、健保、就業保險及 但可參加職業工會投勞健保
提繳勞工退休金
引發問題:
以派遣勞工方式辦理者:
1.訂約廠商以低於契約所載金額支付或延遲支付派遣勞工薪資。
2.訂約廠商因低價得標,派遣勞工薪資低
3.訂約廠商未依勞動法令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4.廠商與機關間之契約未明定派遣勞工請假、 休假等勞動或福利條件,衍生履約爭議
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者:
機關要承攬人在機關場所工作並予指揮監督
規避僱主責任,被質疑「假承攬真僱用」
自然人承攬那麼多問題,為何要有自然人承攬?
因為自然人承攬方便好用,又不用負任何責任,
重點是可以斷絕當事人想跟原事業單位拉關係的隱患
比如之前郵局有搞過,約用人員轉正職,當時也很多真、正職的人幹在心中
現在郵局斷了這條路了,但是還是留有約僱人員這個後門給考不上郵局的外包人員
重點是如果不用自然人承攬這招,就會有外包作久了,想要轉約聘啊...
如果讓你鬧起來還得了,當然從一開始就斷你的想法
更重要的是,用自然人外包,可以有一切外包的優點,又沒有外包的缺點
倒楣的只有自然人承攬的當事人
你說會不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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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我爸:剛接到爺爺電話,他問我聯考得如何?
可我大學畢業都好幾年了,你說爺爺是不是老年痴呆了?
我爸說:你爺爺都去世好幾年了,怎麼可能打電話給你?我看是你自己痴呆了吧?
這時我媽跑過來對我說:你一個人自言自語說什麼呢?
然後我就在孤兒院醒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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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96.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28299157.A.984.html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6/2018 23:33:06
派遣單位應為投保單位,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
可是自然人承攬,這一切的一切都不用負任何責任
較傳統勞僱關係複雜,而派遣勞工為派遣單位所僱用,
實際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對於派遣勞工的工作環境權
(如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性騷擾防治等),
要派單位應負何種責任,現行法制缺乏規範。
所以沒有超過勞基法的每日8小時,就沒違法
你如果要宣傳你的實質雇用哦,去自己開一篇,別在這我這篇亂
不然你就去立法院抗議要求廢除啊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7/2018 18:50:24
自來水抄錶也是啊...
八小時內愛怎麼用怎麼用超過要另外給錢
沒有生氣,只是你不能接受台灣現況而已
沒有簽就不行,這樣就是老板實質雇用
沒有健保一定違規,沒有勞保要看有沒有超過5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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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其中廠商承攬部分,
係機關與廠商間簽訂承攬契約,就機關所需勞務服務由廠商指派人員完成,
是類人員僅接受廠商管理,與機關間無僱用及指揮監督關係,
各項勞動條件及差勤、考核事項等均由廠商負責。
至自然人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
為勞務採購樣態之一,因承攬關係僅係承攬勞務,並不接受機關指揮監督,
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基法相關法令規定。
惟因政府部門以「自然人承攬」辦理勞務採購後,若對承攬人有指揮監督之事實,
易造成外界質疑「假承攬之名行僱用之實」。
因此,行政院 99年 8 月 27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41751 號函,
以及勞動部 105 年 2 月 4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5217 號函
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均規定,
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
看到沒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
但是不管怎麼說,也只能說最好不要用,但沒說給自然人承攬任何保障
只要是自然人承攬,就是一點勞動保障都不能有...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7/2018 1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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