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的結婚文件
他要準備的跟我不太一樣,印尼的出生證明是真的醫院開的那張,然後自己帶回家保存,所以他請他爸媽幫他寄到德國來,有了那張之後他才能到印尼大使館申請其他文件,這些聽來都還滿合理的,一切也都好像滿合邏輯的,但是當他打去他們大使館問的時候,我們的美好泡泡就破了。
一打去,對方就一直說:不行啦!不行啦!你就是要回印尼辦!!!
直到ND把法條丟給他,他才說:噢~那這樣可能可以喔~
連大使館的人都搞不清楚狀況,然後也懶得工作的樣子,一開始就給人信不過的印象,後來問到需要哪些文件和條件,其中一個文件是他的單身證明,ND要開他的單身證明,他要帶著他要結婚的對象到他們的大使館簽名證實我是要跟他結婚的人,還要我的護照影本⋯⋯⋯⋯⋯⋯⋯⋯⋯⋯⋯⋯⋯⋯⋯⋯這是什麼鬼邏輯???????!!!!!!!!
我聽到這個真的黑人問號❓❓❓❓❓❓
他的單身證明到底關我屁事❓❓❓❓❓❓❓
ND說還好我不是印尼人,不然印尼結婚,女人要簽一份文件證實自己是處女,根本國家帶頭歧視女性!!!
但是我還是對這件事不太高興,我又不是印尼人,憑什麼他們的大使館管到我這邊來!?
去印尼大使館簽名當天,我是真的沒什麼好臉色,簽文件的時候我想說這是他們在德國的大使館,我就用德文跟他們確認文件,結果他們說他們聽不懂德文⋯⋯⋯⋯⋯⋯⋯⋯⋯⋯⋯⋯⋯⋯⋯⋯⋯⋯⋯⋯
痾⋯⋯⋯⋯你們是駐「德」大使館,然後你們不會講當地官方語言,我再度黑人問號😶❓❓❓❓❓
我也覺得算了,那我就講英文,全部處理完之後,他們竟然要拿ND的護照正本,說是必須的,還說所有大使館/領事館都是這樣,這很正常,我當場真是吞不下這口氣了,直接回:沒有吧!!!我是台灣人,我們的領事館從來不要求護照正本,這麼重要的東西,大家都只要求影本而已,只有你們這邊要求正本,那你們打算怎麼歸還???用爛死人的德國郵政寄?!那萬一寄丟了你們負責嗎???!!!
被我這一講,他們也不敢回話,只說三個工作天就會寄回,然後就給我傻笑躲回後面小房間。
ND好像怕我真的會揍他們,直拉著我說:好啦~沒事啦~不會那麼倒霉啦~他們也只是依規定做事而已~
等了超過一個禮拜後,幾乎是復活節假期了,
就。是。沒。有。收。到。。。。。。。。
ND打去大使館問,他們說他們早就寄出了,果然是寄丟了,裡面除了護照還有其他文件。請他們負責任把信件追回,他們的答案是:我們已經寄出了啊~那就不再是我們的責任了,你要自己去找德國郵政喔~
🔥🔥🔥🔥🔥🔥🔥🔥🔥🔥🔥🔥
此時此刻我再也忍不住地破口大罵:我是不是說過了!!!!!!!再繼續覺得不會那麼倒霉啊!!!就是有你們這種姑息養奸的態度,才會養出那一屋子的廢物!!!!!!!!!!!!
ND這時候用無辜的眼神看著我說:我只是想說,妳們台灣代表處寄妳的文件一天就到了,所以我以為這個可行啊🥺🥺🥺
(深呼吸~吐氣~~~~~💆🏻♀️)
親愛的外配,容我再次提醒你⋯⋯⋯⋯⋯
那個是台灣代表處!!!!!!!
任何文件他們都是寄限時雙掛號!!!印尼大使館寄平信!!!!!!這麼重要的東西他們寄平信!!!!!台灣就算不能設大使館,但是光一個代表處就可以打趴你們那個冠冕堂皇卻沒屁用的大使館!!!!!!
(關於台灣駐德辦事處有多厲害,詳情請見下集)
最後沒屁用的大使館丟給ND一組寄件號碼,叫ND自己去問郵局(真是個好棒棒的作法🙄)
後來是ND告知郵局那封信是護照和所有個人重要文件,包含出生證明和律師信,郵局也覺得這事情很大條,所以兩天內追回信件,算是圓滿落幕,但是也讓我們對印尼外交單位畫上一個大叉叉。
最後需要吃好幾碗拉麵壓壓驚🍜
#最好還要大杯珍奶
#不然實在怒氣難消
#珍珠要混珠
印尼單身證明申請 在 台籍女子在德國的吱吱喳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德國登記結婚文件準備
其實文件準備的過程不難,辦完之後覺得會說台灣是鬼島的只表示你沒有真正遇過鬼國鬼民族~
首先建議一定要直接問自己所屬的Standesamt(Standesamt其實就類似台灣地方法院或戶政事務所的意思),因為每個邦有不同的法律和要求。
我自己因為正好去年有半年時間在台灣,所以有一些時間可以盡可能的備齊文件,我準備的文件有:
1. 戶籍謄本、出生證明
這個基本上是全德國都會要求的,而且一定只能在台灣取得,沒有戶籍謄本其餘免談。戶籍謄本跟出生證明是所有文件當中最容易取得的,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好,戶籍謄本申請個人的就好,不用全戶的(申請全戶的到時候翻譯會更貴,然後其實人家也沒有要知道那麼多)
兩者都不用申請英文版,中文版就可以,因為最後要全部翻譯成德文,英文版的他們不採用。
我就是抱著申請著比較保險看起來比較豐盛的心態兩個都申請,最後只是自己留紀念這樣~
2. 單身證明
拿到戶籍謄本後就可以直接帶著戶籍謄本到地方法院申請單身證明,我自己是到士林地方法院辦的,就是去填個表格,影印文件之後一個半小時就解決了,也不需要事前預約,光是不用凡事都要事前預約這件事就讓我覺得德國人真該跟台灣學學什麼叫效率🙄
我還有額外做所有文件的公證,所以有一些工本費。
單身證明只要有戶籍謄本就可以在德國申請,但是反正我那時候在台灣就先自己申請了,省得到德國來還要寄來寄去浪費時間還有可能不見。
3. 所有文件翻譯
其實這個我後來發現我好像做了白工,但是也好,因為等於多一個證人證明文件無誤。
我回到德國後,這邊的地方法院說他們幾年前就改了法律,所有翻譯只採信德國境內的翻譯,所以我雖然在台灣已經翻譯好了,但是還是得在德國境內找另一個翻譯再一次證明翻譯無誤,然後再寄去我所屬的台北駐德辦事處公證我所有文件才算。
但是其實也沒有多翻譯一次,這樣的狀況的話,這裡的翻譯就不會再重複翻譯一次,就會開一張譯本無誤的證明,這樣就行了,不會多付一次翻譯費,要付的就是公證費。
我在臺灣找的翻譯是
蕭弘霏譯師
(通過德國國家中/德文口譯及筆譯認證資格)
24151 新北市三重區進安街 87 號 6F
電話: (02)2857 5056
傳真: (02)2857 5075
手機: (0921) 028 700
電子郵件: fei@forimex.com.tw
她的收費很公道,而且很快很親切
在德國的中德翻譯不是隨便找只要是中德翻譯就行,因為有規定簡體中文的譯師不能翻繁體中文,繁體中文的不能翻簡體中文,因為證照不一樣,最後我找到
吳麗琪 博士
[email protected]
幫我的文件翻譯做認證,價格也很公道,而且一樣快速又親切,不得不讓人要再次向外配ND炫耀:看看我們台灣人😏
4. 最後這些全部都要寄到所屬的駐德辦事處做公證,我的所在地是歸漢堡辦事處管,可以自己送件取件,也可以透過隨時會把東西寄不見但是也不會負責的德國郵政寄,只要在裡面附上寫好自己地址/姓名的回郵信封和郵資(郵資可以是郵票或現金,現金沒規定一定要鈔票或零錢,只要盡量不要讓人從外面就摸的出裡面有錢就好)。我從寄出到公證完回到我手上,不誇張!!! 3天!!!!!
又讓外配歎為觀止,甚至說:所有德國人根本就都應該去台灣受訓!!!!!
準備完這些之後我的部分就完成了,由於雖然ND是持德國永久居留證,但是他的出生證明跟所有文件都還是得向印尼申請,所以他的文件是另一個故事,然後又是一個「台灣就是比你厲害」的故事
請待下集~
印尼單身證明申請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開會日期 4/30),提出以下臨時動議,謝謝多位民間委員的共同連署支持。
提案內容及會議結論如下供參(該提案提交之時,林岱樺版草案尚未送至立院)。
院版是三案中唯一允許同志結婚的專法,也是一個需要朝野立委齊力捍衛才不會失守的底線,事實上即使是院版都還有若干保障不足以及需要積極規劃配套之處(參以下提案),另外兩個反同組織所提法案則明顯違憲,希望立委們明鑒。
我個人已經向台北中正戶政預約5/24上午8:30 登記結婚,我和大家一樣,迫切渴望本週法案的審議與表決順利並能向平等邁進,而非向歧視妥協。
517 兩大黨預計將會開放投票,因此每一票都重要(各種消息及我個人和伴盟夥伴實際進行立委遊說的結論是: 院版能否保住並非無疑),請大家這幾天不分黨派爭取自己選區立委支持院版。#每一票都重要
517適逢國際不再恐同日,期待這一天台灣真正成為亞洲同志人權的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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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人(單位): 許秀雯委員
案由: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修法期限即將於今年5月24日屆至,請相關機關(內政部戶政司、移民署、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說明配套措施是否皆已完備,或是否遭遇何困難亟待解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以及反同團體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都已送進立院,最後可能會有三種結果,但無論是哪一種,在我國民主憲政體制下,依據釋字第748號解釋,理論上同志伴侶在今年5月24日都應該要可以登記結婚:
第一種情形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一個允許同性別二人依法登記結婚的法案;第二種情形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允許同性別二人登記,但此登記並非婚姻;第三種情形則是立法院最終沒有通過任何法案。若是第一種情形同志自可以依通過之同婚專法登記結婚,若是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等於是釋字748號所界定,逾期仍未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之情形,則依該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同性別二人仍應可以在5月24日依民法婚姻章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無論上述何種情形,今年5月24日同志應該要可以在全台戶政登記結婚。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有鑒於當事人性別一般被認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之一,則當台灣同志與外籍同性伴侶欲在台灣結婚之時,如其外籍伴侶之本國法尚未通過同婚,其婚姻是否能有效成立迭成疑問,此部份應有明確之配套修法或行政函釋解決疑義。先前外交部於立院詢答時,曾允諾將研議,請說明進度。
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針對我國人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的同婚配套,陸委會前於立院詢答曾公開回應將會著手研擬,請說明進度。
四、我國針對跨國婚姻在實務上要求來自特定21國國民需要境外面談(機場面談),未來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對象若係這些國家公民,因該等國家皆未承認同婚,在行政流程上要求境外面談恐有事實上之困難,據了解其中部分國家甚至仍處罰同性性行為或根本不會在此情形發出單身證明給該國當事人,在此情形我國同志公民之結婚自由要如何實現? (註: 請參後述補充說明)
五、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目前世界上有26個國家通過同婚),其外配來台之依親居留申請,應如何辦理?相關配套及第一線業務人員之訓練教育是否已臻充分?
辦法:
一、 請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同婚戶政登記之內部作業(包含戶政軟體、結婚書約之必要修訂等等)是否已整備完成? 有無對全台戶政人員進行必要之教育訓練或公文指示?
二、 針對跨國同婚涉及外國人之本國法尚未承認同婚之情形,請外交部及法務部協助說明相關配(解)套建議與研議進度。
三、 請陸委會說明陸、港澳的同婚配套進度,包括未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同婚的解釋適用與行政流程(陸配面談機制)。
四、 請內政部針對跨國婚姻需要境外面談國家之同婚登記,說明整體之因應配套。
五、 針對我國人在國外已合法成立之跨國同婚,請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等外配之依親居留申請之行政流程,並確認是否已有充分之行政因應整備與人員教育措施。
該次會議決議:
一、 本案不列為第 20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就相關配套措施及規劃持續辦理。涉及跨部會之業務 請主動邀集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務必在 108 年 5 月 24 日前充 分準備以利因應。如涉及修法事宜請及早規劃;如不涉及法律 提案、為相關子法(辦法)之修訂者亦請儘速處理。
補充說明:
1.以馬來西亞為例,我國對馬來西亞外配並不要求進行境外面談,所以理論上馬來西亞外配可以來台結婚,但此際馬籍人士需提出單身證明(證明不是重婚)。問題是馬國迄今法律仍處罰同性性行為,而該國所發單身證明會要求當事人註明擬結婚對象姓名與性別等資料,所以馬國同志若去申請,有出櫃陷自身於法律訴追險境的風險,換言之該國同志要申請單身證明來台結婚會有事實上困難與法律上風險
2.以菲律賓為例,我國要求國人與菲律賓籍人士結婚須要境外面談,因此國人必須先跟菲籍伴侶在菲國結婚,然後去我國駐菲辦事處(外館)面談申請入台簽證。但顯然,在菲律賓尚未開放同婚的狀況,菲籍同志不可能與國人先在菲國進行同婚登記然後進行境外面談。
此外,伴侶盟曾協助處理一起菲律賓籍同志欲在台灣跟他的台灣同性伴侶在戶政作同性伴侶註記的事件,台灣這個同性伴侶註記要求菲籍人士提供經過驗證之單身證明,當菲籍人士取得自身的單身證明(單身證明是該國政府核發的)後,我國駐馬尼拉辦事處拒絕為該文件作驗證,理由是: 外館只驗結婚證明,不驗單身證明(因我國實務要求台菲跨國婚姻需境外面談)
3.陸配同婚: 目前異性婚陸配要求要作機場面談,簡單說還是要雙方當事人先在大陸結婚,然後一起來台,在機場面談。
中國還沒開放同婚,所以依這個流程第一關就作不到 (無法在大陸登記同婚然後拿結婚文件去海基會海協會驗證,跑接下來流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以如果我國實務允許大陸同志一方可以拿單身證明然後來台辦結婚,這個問題可以解決,甚至不需要修法 (此部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同)
但這需要陸委會作出政策決定與配套。
附上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 供參 : 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陸配則需機場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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