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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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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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會議於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大法官理由書中解釋,針對本案是否違憲,「因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而訂出「中度標準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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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3月22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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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內地城鎮人均預期壽命已經超過80歲,而各機關企業還在沿用1978年訂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和幹部55歲,隨着老齡化社會已經到來,出生率逐年下降,社保基金入不敷支情况也愈趨嚴重,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原定在上一個五年規劃期間出台,至今仍在只聞樓梯響階段,剛公布的第14個五年規劃明確表明要在未來5年內實施,但按目前進展,能否如期實在令人擔憂。這個關乎萬千職工生計,以及國家財政穩健的政策,不能一拖再拖了。
蘋果頭條
繼日前廣華醫院急症室有長者等入院期間死亡,公立醫院再爆出一宗「等到死」事故。威爾斯親王醫院去年一名69歲男病人,獲急症室分類為次緊急,但候診期間一度停止呼吸,搶救後才發現腦部已嚴重出血,數小時後宣告不治。院方紀錄顯示,分流站未有記錄病人服食薄血藥,疑致錯誤分級,忽視出血性中風危機。急症室亦疑因無持續監察病人病情變化,導致延醫出事。院方回覆,覆核當日紀錄後,認為急症室醫護人員已評估及根據病人當時的情況作出相應處理,正安排與家屬會面。
東方正論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唯獨冷血官員無心無靈魂,漠視動物受虐待,放生兇徒,更進而帶頭虐畜。本報連日重點報道西貢流浪牛遭漁護署綁上追蹤頸圈,猶如緊箍咒,痛苦落淚,引起公憤,但漁護署一意孤行拒聽民意,全城忍無可忍,紛紛採取行動,誓要為牛隻盡快「解咒」。該隻編號「531」流淚牛慘況曝光逾一星期,依然未有改善,西貢區議員看不過眼,區會轄下環境衞生、氣候變化及漁農委員會於本月18日舉行會議,有區議員就事件向漁護署質詢,促請署方要改善頸圈的舒適度及重量。
星島社論
本港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計畫已開展二十八日,已接種首針的市民最快本周起陸續接種第二針。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多名司局長,以及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今早會在政府總部接種第二劑科興疫苗。新冠疫苗臨牀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共同召集人孔繁毅(見圖)昨指,根據外國數據,預料第二針的副作用或較第一針多,呼籲接種者可請假休息半天或一天。
經濟社評
為期兩天的中美阿拉斯加會談結束,中共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開首時用了16分鐘,打開天窗說亮話,一吐緊貼與會前美國四出拉攏其他國家抹黑中國、又制裁中港24名官員等連番鬱結及不合外交禮儀的對待,相信中國希望化被動為主動,爭取今後應對美國時,建立起碼互相尊重的新方式,但雙方如何能維持鬥而不破的格局,在環保、疫情等範疇合作共贏,須小心平衡取捨,摸索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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