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美人姊PO出一則友人女兒在東區街頭受到外國人強迫購買保養品的發文下,許多網友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甚至百貨公司裡都有這種專櫃!
其實這些人的行為已經違反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此也提供一個方向,給已經被強迫消費的受害者們,應該要怎麼取消這個買賣契約?
因為這些不肖商人是將民眾引導到店家後,再強迫購買,比較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我們還是可以用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最後也建議主管機關可以查查看這些外國人是否擁有合法的工作簽證,避免更多的民眾遭受其害!
#奶爸律師
#陳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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