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之前,你看授權條款了嗎?】
字戀 幾天前提到有些網站放了著名音樂人的真跡字型包給大家下載,但似乎沒有把授權條款放在清楚的地方。
為什麼授權條款這麼重要?
🎸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取「我沒授權,你就不能用」的全部權利保留態度。
著作人原則上享有所有與著作相關的權利,在著作人沒說好、沒說同意以前,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使用、公開他的作品。
以這些字體包當作例子,那些手寫的音樂人有可能主張自己的筆跡是一種著作,享有著作權,那麼其他人就不能擅自把這些筆跡打包成冊,公開、上傳於網路上給大眾使用。
「我有標示作者是誰!」、「只供個人使用!」、「我沒有營利,沒拿去賣!」、「我是基於好心!」,都不是重點。沒取得授權,原則上就構成著作權侵害。
🎸「合理使用」?
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確實,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別人的作品。
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允許學校因授課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第52條因報導、評論而引用他人作品...
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也可能因為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的類型(文字、音樂、繪畫…)、使用的程度(例如整首歌複製,還是擷取片段)、對作品市場的影響(僅在私下聆聽,或是上傳網路甚至販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也許你能用標示作者、僅供個人使用、基於好心等等理由去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但,要判斷的因素這麼多,你怎麼敢肯定自己踩的是綠線而不是紅線呢?
前陣子很紅的谷阿莫事件,當事人就認為自己只是詼諧創作、屬於合理使用,可是讓我們看看新聞媒體以及社會上的意見,有人支持是合理使用的,但認為超過界線的也大有人在,算不算合理使用,還沒有絕對的答案。
更何況最終判斷有沒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是法官,而不是使用人,不想取得授權、只想主張自己屬於合理使用,其實是在冒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怎麼做才安全?
這沒什麼特別的萬靈丹,就是使用有授權的資源,並且依照授權條款使用。
像是字戀的貼文中提到的字體包,裡面就有講到授權條款寫著「僅供個人使用」,你就只能在個人所及的使用範圍內利用。
至於怎樣叫「個人使用」?由於授權條款也沒寫得相當仔細,就有解釋的空間了,但至少不包含公開、營利或商業化的目的。
有些人可能對取得授權覺得害怕、困難,那我推薦使用具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
創用CC是美國組織 Creative Commons所提出的一個公版條款,給予著作人選擇使用,而台灣也由中研院進行台灣創用CC的計畫。這個計畫利用合理的授權條款,一方面給予著作權人保護,二方面也助於著作流通,不會因授權而影響傳播力。
舉例來說, Flickr 上的作品,就幾乎都有CC的授權條款,你可以依據這些條款來使用上面的作品;或是你也可以搜尋「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來看看有那些作品有授權使用。
但在下載之前,別忘了先確認你想要的作品需要遵守怎樣的授權規定。
CC的授權大致分四類,「表示作者姓名」、「非商業化使用」、「禁止修改」、「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作品」。
有的作者可能只需要你表示姓名,就允許你使用;有些作者可能允許你下載,但禁止修改,就看作者想要怎麼編排這四個授權條款,有可能只有一個,也有可能四個都有。
至於音樂方面,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該協會集體管理我國音樂著作的授權事宜,若要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都可以向那裏尋求授權,而不用向著作人一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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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NEWS 看板]
作者: lpoiuytre (封印) 站內: BaseballNEWS
標題: [經濟] 創用CC 開放創作共享
時間: Tue Feb 6 06:52:05 2007
智慧財產》創用CC 開放創作共享
【經濟日報/林育新】 2007.02.06 03:18 am
歡迎來到開放與自由的國度!在這裡,只要遵守「創用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
mons Licenses),就可以自由複製、發表、展示及演出他人的作品。在資訊洪流時
代,分享、共創資訊已經成為常態。
2003年秋天,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開始執行台灣「創用CC」計畫,以協助國內
使用者在流通自己與他人創作、交流科學資料時,享有法律的保障,也為增加共同創
作共享的公共資源盡一份心力,讓創作更無遠弗屆。
日前,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舉辦「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邀請
國內外專家,探究資訊時代公眾創用的理念、實務與挑戰。
傳統上,大家都認為創作資訊不易保護,容易遭到濫用,而貶低原有的價值。美國杜
克大學法學院教授波以耳(James Boyle)說:「草原可能會有過度牧養的問題,但
想法可不會有過度使用的問題。」他強調,創意是無形公共財,適度開放,可以讓創
意更蓬勃發展。
賦予公眾創意新生命
「創用CC」組織的目的正是賦予公眾創意新生命,促使授權彈性化、自由化。
以往嚴苛的著作權法令及智慧財產保護,隨著網路數位科技的發展,早被證明阻礙知
識分享,加上其他商業模式競爭,著作權已漸失去保護的效用。
源自於美國的CC授權,包括「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
式分享」四種授權要素,以有限度的授權,讓一般民眾不付費自由使用、散布這些著
作,但是必須標示創作人的姓名、註明出處,且不做商業用途。
推動自由軟體相關法規、數位文化政策不遺餘力的巴西FGV法學院科技社會中心主任
雷蒙斯(Ronaldo Lemos)認為,獲取知識的方法正在快速改變,連帶影響產業,首
當其衝的是音樂、電影、出版和平面媒體。
雷蒙斯舉例,書市萎縮,書店數量大減,不過,出版危機浮現也造成一些新趨勢的崛
起,如開放出版、線上唱片廠牌、影音部落格以及公民新聞現象。
獨立音樂創作人朱約信(豬頭皮),是台灣第一位使用創用CC授權發行音樂專輯的音
樂創作者。他詼諧地說,CC就是笑嘻嘻地做音樂、用音樂。
尊重原創 保留部分權利
他認為目前的著作權法太僵化,不管哪種使用方式都要告知,妨礙知識流通和文化累
積。不過,他也指出,若創意作品可以任意使用,創作者可能會餓死,也無法鼓勵創
作,因此折衷的辦法就是保留部分權利。
因此,在簡單而放寬的授權方式下,朱約信在2003年9月為了台灣「創用CC」計畫的
發表會,合作發行「歡迎來唱我的歌」專輯。2005年11月,台灣第二張實體銷售CC專
輯「秋天的孩子」上市,如今已陸續發行四張。朱約信也帶頭成立「cc garden=嘻哈
樂園」、舉辦CC拼貼派對、CC燒賣站、CC推廣演唱會。
他受訪時曾說:「CC讓你在可以保留一定的權益之下,跟大眾分享你的創作。CC也會
促進文化融合,人和人、創作和創作也會有更多相遇的機會。」
「台灣棒球數位博物館」也抱持著開放內容的心態,將台灣百年歷史、豐富多元的棒
球文化資產加以有組織、有系統的典藏與保存。
架設「台灣棒球維基館」的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系副教授林信成,希望建立一個
具文化保存價值的數位化棒球史料庫、知識庫,以資訊加值利用的角度,記錄台灣棒
運發展的軌跡,以及社會變遷的脈動。
他表示,在創用CC條款下,開放網路社群共同編輯,也進一步尋求棒球史研究者、棒
球文字工作者及棒球界人士的合作,期許內容更豐富多元,未來成為台灣棒球文化資
產數位內容整合平台,以供社會大眾查詢利用。
促進知識自由流通
此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立台灣美術館等單位,也陸續採用CC授權方式,除保護
創造著作權者的權益外,也促進知識自由流通,造成雙贏局面。
被稱做「台灣部落格之父」的林克寰,任職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是「台灣創
用CC計畫」技術部分負責人。他認為創作的方法、內容乃至形式都難以沿用著作權法
所列舉的分類定義,因此,就像網路開啟了新的社會,未來新興著作也將建構新的權
利,成為明日數位內容文化產業的根基。
從2001年美國法律學者雷席格推動「CC」組織以來,到今年元月為止,全球已有近40
個國家加入,這股釋放著作權的新潮流將持續蔓延…。
【2007/02/06 經濟日報】@ https://udn.com/
https://udn.com/NEWS/FINANCE/FIN11/3716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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