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心得文回顧:03
「你為什麼要/不要考試?」
這個問題,可能很多同學都沒問過自己。也許是覺得法律系必要一定要來考試,不然還能幹嘛;又或者你真的對司法官、律師等職業特別有興趣,考上後以畢生職志為目標。這兩種人我相信都有,但對我來說,後者最大的差別是「知道自己要什麼」。
現在很多國家考試都愈來愈難考的情況下,這個問題真的有問自己的必要。如果你不喜歡考上後的職業,那真的勸你,趁著還年輕,趕快摸索自己喜歡的領域去工作,而不是讓青春一直耽溺於國考海之中,除了你痛苦,你周圍的人也會感染到痛苦的氛圍,大家都很痛苦,只為了你不喜歡做的事;相對來說,如果你很嚮往考上後的職業,那考試對你來說就是個「資格考」,你無論如何都會拿到這張門票的。結論就是:如果你是「為了考試而考試」,除非你很愛考試啦,不然早點想清楚要幹嘛比較實際。
此外,本文作者更提到,如果你真的想考律師、司法官,要確認自己的「考試動機」為何,為了錢?名聲?家人?還是真的喜歡?同時也要為將來可能的落榜做好心理準備,有可能不是實力的問題,而是時運不濟的問題,這個心態如果建立好,其實就能往前衝了。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301923.A.FF1.html
ps. 同學們可以直接點hashtag,就可以看到之前的上榜心得文回顧囉~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流體太極:長壽又健康的真髓:身‧心‧靈‧魂 調和」介紹 訪問作者:周東寬(醫學博士) 內容簡介: 片面追求肉體的健康並非真健康 心理的活動會作用於全身細胞 心底湧現希望,能鼓舞自癒力和免疫力 「流體太極」與「蟑螂體操」為健康打基礎 隨著醫學進步,現代人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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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資格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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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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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司法官考試資格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回應法律系師長的分享與反饋意見,以及對於法律系在校學弟妹閱讀《扭曲的正義》切入角度的建議:
〔幾位師長們談到的「辭職治百病」、「體制與人」的問題,各有不同詮釋角度,也各有相同、不同或協同意見。但其實不是書中的標題、出版公司或粉專的文宣或其他隻字片語,而是實務工作中的個人經驗......
我必須坦言,實務經驗,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我的老師在我......20歲出頭的那個年紀告訴我「要進入體制、了解體制,才有資格批判體制」,我也還真的用將近6年的青春(2年司法官學院+3年9月的檢察官)進入體制,這本書是個人在檢察體系中爬梳出來的心得。
如果要說6年不夠的話,日前一位與我相差20幾期的資深學姊......職場的殘酷真相及走向崩潰的檢警及媒體關係,她表示「早已了然」。
還有另一位與我相差也是將近20期的資深學姊,曾經幫我看過初稿,她看過後忍不住打網路電話給我,語氣中竟帶著哽咽,她說她看到序的第二頁就掉眼淚,她哭著看完......
除此之外......新生代檢察官/法官也陸陸續續發表一些個人感想......更多的毋寧是他們自身在體系內生存的投射。例如一位同學表示:「閱讀的過程,像是把之前受訓的二年及任職的五年多回顧了一遍。雖然任職於不同的地方,有些經歷卻是共通的,這些年來的成長,除了讓自己變成更加外圓內方以外,更體會到無論如何,該守住的程序、原則、價值,就是不能退讓。」
要問這本書會不會讓學弟妹對於檢察官的工作卻步?
......
但同為法律人,如果要說這本書對於法律系學弟妹有什麼作用,我認為王皇玉老師在推薦序中所提到的「對於想要矢志考取司法官的法律莘莘學子來說,這本書可以 #讓你的理想變得更實際一點」才是最適合的切入角度。
所以我內心最真實的想法, #其實不後悔耗費將近6年的青春,雖然經歷過痛苦、矛盾與糾結,但是我相信所有的痛苦中都有美好,會轉化成為一個人不可或缺的經驗。
如果要問我個人想法,我反而會 #建議有志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學弟妹也去經歷一遭。......正如德國法學院的司法考試Bachelor學制,畢業要考國家考試,一試結束後必須在司法機關實習後才准考二試--這也是許多教授的公開Lebenslauf(年表記事履歷)有擔任法官、檢察官經驗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因為這樣的學制,也有大量實務教科書......
......
很多過去在體系內幾十年來始終如一的問題,之所以越來越惡化,就是因為體系中人的「諱莫如深」,除了擔心在職涯上的不利以外,更大的因素是去個人化的把自己和體系融為一體,如同我在這本書後記中對於體系中人心態的剖析「把自己當成體系的工具,對於發生的現實採取既承認但又否認的態度,迷亂而不知何所從,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濫用「檢察尊嚴」/「警察尊嚴」/「第四權的尊嚴」的概念,以為相挺就是尊嚴。
......也有人喜歡戰態度:就不能內部溫和的好好說嗎?
問題就是......大學姊一路看了20年的親身經驗。
如果「溫和的好好說」有用的話,檢改就不會「20年來始終如一」,也不必「辭職治百病」了。
我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的學生生涯時,和多數法律學院研究生一樣,意氣風發的批判實務見解......
身為學生的我們,在批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件事。那些我們批判的「實務見解」是誰生出來的?不就是那些跟我們一樣,當年曾經意氣風發坐在教室裡高談闊論,倡議法律理論與理想的學長姊嗎?為什麼他們進入體制後,會變成那種被我們批判的樣子?
我在實務體系打滾一圈後的真實感想是--人在體制中都是會變的。知道理論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實踐又是一回事。
我只能希望,我們都能夠堅持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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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2021年3月4日正式上市,3月9日二刷,3月18日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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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試資格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流體太極:長壽又健康的真髓:身‧心‧靈‧魂 調和」介紹
訪問作者:周東寬(醫學博士)
內容簡介:
片面追求肉體的健康並非真健康
心理的活動會作用於全身細胞
心底湧現希望,能鼓舞自癒力和免疫力
「流體太極」與「蟑螂體操」為健康打基礎
隨著醫學進步,現代人越來越長壽,但長壽卻不等於健康,日常生活需要人幫助、甚至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的老人相當多,如何「健康長壽」,已是現代人都得面對的課題。想要維持健康,就要注意身心調和,除了內在、心靈要保持積極樂觀,身體的保養也很重要。
台灣駐日本代表謝長廷大使與日本抗老名醫&醫學博士周東寬醫師聯手打造的健康養生書,融合古今智慧的健康見解,並提出「流體太極」與「蟑螂體操」等奠定健康基礎的具體方法,告訴你:讓身、心、靈都取得均衡,才是生龍活虎到天年的關鍵!
▶動作簡單、有招無式、氣隨骨動的「流體太極」:謝長廷大使自創的流體太極,使用了太極拳的圈道、雲手和纏絲手的原理,同時結合現代街舞及傳統氣功,是在自然形式下運動身體,讓體內的氣流流動,進而取得身、心、靈平衡,是一種任何人都可以輕鬆舞動身體的健康法。
▶每天30秒就能改善健康的「蟑螂體操」:周東寬醫師獨創的蟑螂體操,藉著活動肩膀和背部肌肉,來刺激細胞分泌「長壽荷爾蒙」,不僅對脊椎好、對雙腳好,甚至對全身健康都有幫助,是一種連老人、小孩都可以輕鬆進行的簡單體操。
活在長壽社會裡的生存智慧,全繫於身、心、靈、魂的磨鍊
書中更明確指出,人體自身以及人體與自然界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包括人體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人體的健康、人體的結構,以及人體變化和自然變化的相互關係等,彼此之間都有關聯,這和現代醫學、西洋醫學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以胃痛為例,中醫認為「胃痛」的原因,並不單只是胃本身的問題,因為人體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不僅在功能上會相互協調、互為補充,在病理上也相互影響,所以要改善胃痛,整個身體的狀況都必須加以掌握才行。
此外,人體與自然界也同樣密不可分,人類活在自然界中,時刻與所處的外界溝通交流,身心活動與自然氣候、地域水土、工作及生活等因素息息相關,一旦外界發生變化,身體自然就會產生生理或病理反應,因此身、心、靈的平衡也相當重要。換句話說,真正的健康並不僅侷限於肉體,而是身、心、靈全體都得取得均衡狀態,所以想要健康,環境、精神壓力等也都要調整到全體都取得均衡狀態才行。
作者簡介:謝長廷
1971年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大學在學期間即參加律師考試,以最優異的成績取得律師資格,同時也取得司法官考試合格。
1974年,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碩士畢業,1976年,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課程畢業
1981~1988年擔任台北市議會議員
1989~1995年擔任立法委員(國會議員)
1998~2005年擔任高雄市長
2000~2002年擔任民主進步黨主席
2005~2006年擔任行政院長(相當於日本首相)
2007年,第12屆總統選舉民主進步黨候選人
2016年6月9日起,擔任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流體太極創始者,於2015年註冊登記
作者簡介:周東寬
1978年畢業於日本昭和大學醫學院。
1986年在埼玉縣開業,醫院名稱叫做「車站大樓せんげん台醫院」
1990年設立醫療法人健身會並擔任理事長。
2003年設立南越谷健身會診所,擔任院長。在昭和大學醫學院兼任講師,並於獨協醫科大學擔任非專任講師,是位醫學博士。融合西洋醫學以及東洋醫學,從事於飲食的指導、運動的指導,以及導入最新的檢查機器,致力於預防醫學。另外採取身心醫學療法,實踐綜合性的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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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院院會今(11)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與專門職業及技術 ... (選試科目)」類科,或僅報考「司法官」或「律師(選試科目)」類科(僅能擇一選填)。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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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爲私立大學經濟學士學位,另於96年通過4等行政警察特考及97年3等犯罪防治人員特考,是否得爰引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三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各」者,有報考司法官考試資格?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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