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犯根本不需要想出什麼神鬼手法,公司都早已敞開雙手主動奉上了】
根據舞弊三角理論,舞弊犯必須察覺到得以利用的「機會」,計畫方能實行。對於舞弊犯來說的機會,其實正是公司營運上的各種「漏洞」、內部控制上的各式「缺陷」與心態上的百般「輕忽」。
楊瑞仁能夠偽造上百億的商業本票,是因為空白商業本票就在公司倉庫中任人拿取,讓本票生效的保證章也放在無法上鎖的抽屜裡。若楊真的聰明過人,投資績效能這麼難看,堪稱股海「冥」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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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犯 #犯罪 #楊瑞仁 財星500大企業稽核師的舞弊現形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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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網友梁麗緹分享舊時的彰化商業銀行存摺,裡面記載了存款金額於民國38年(1949年)6月15日奉令以四萬元台幣折成一元新台幣,於是原本帳戶裡的台幣29,500元在一夕間變成了新台幣0.74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台灣遭遇了有史以來最嚴重的通貨膨脹,這個通貨膨脹把台灣人過去存下來的財富瞬間吞噬掉!
1946年5月20日,台灣銀行經財政部核准,改組成立,仍稱「台灣銀行」,並繼續取得紙幣發行特權。先發行壹圓、伍圓、拾圓面值的新版 「台幣」(現在稱為「舊台幣」),後因為通膨壓力,不斷提高發行的面值;這時期的紙幣上的圖案主題,是以「國父肖像」、「台灣地圖」、「台灣銀行」、「鄭荷海戰圖」等交替使用,其中的「鄭荷海戰圖」相當具有時代意義。
1948年,台灣發生通貨膨脹,民眾對台銀發放浮濫的舊台幣失去信心,台幣日益貶值,發行額大增,在尚無有效改革幣制之政策實施之前,為了維持台灣貨幣體系的流通,台灣銀行特別發行了「定額本票」,與原有的舊台幣共同流通,其面值有伍仟圓、壹萬圓、拾萬圓,最後甚至發行壹佰萬圓面值的本票,台灣此時通膨的惡化程度可想而知。
財政部最初核定台幣的最高發行額為30億元,但因為烽火連年導致生產停頓,台灣需要大量資金供應重建,再加上國共內戰,中國大陸的通貨膨脹也直接影響到台灣,令台幣匯率隨著法幣水漲船高,發行額亦直線上昇;短短三年內,就從預計的30億元上限增加到5270多億元,另外還有1兆2136億元的即期定額本票在市面上流通。1兆7000多億差不多是30億的528倍,所以舊台幣等於是惡性通貨膨脹,而且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
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陳誠從上海運來80萬兩黃金,作為發行新台幣的後盾,從此,剪斷了舊台幣與金元券的臍帶。
1949年6月15日,台灣實施幣制改革,將原來的台幣(舊台幣)收回,換發新的鈔券(新台幣),每四萬舊台幣可兌換一元新台幣,兌換時間到當年的12月31日為止,後來因為實際需要,又延長了兩個星期。那時候,一麻袋的舊台幣,只能換到幾塊錢的新台幣。
物資缺乏造成民眾生活更加艱苦,鈔票的價值遠不如米糧,美援透過教會在各地發放食糧,民眾更是爭相領取,沒有什麼事比填飽肚子更重要。
於是,政府陸續實施了多項用以穩定經濟的政策,包括舉辦優利存款以鼓勵儲蓄、充實財政收入以撙節支出、積極修復生產設備以增加工業生產、鼓勵農民生產以提高農業產量…等,終於使台灣的物價漸趨平穩,而奠定了後來經濟穩定發展的基礎。
事實上,台灣在二戰後初期也曾遭遇惡性通貨膨脹;1945年到1949年之間,台灣的物價幾乎是一日數變,每年的物價漲幅都在500%至1200%之間,不少年長者回憶起那段歷史仍是餘悸猶存。
造成戰後台灣發生通貨膨脹的因素,主要有下面六點:
一、戰時盟軍空襲使台灣經濟受到嚴重的損害,多數工廠全毀或半毀,交通運輸體系遭破壞,勞動與原料的供給中斷,而未毀於空襲的生產設備亦未能妥善維護。因此在戰後初期,台灣的工業產量遠不及日治時期最高紀錄的三分之一。由於農村勞動缺乏、肥料供應不足,以及水利荒廢令農業生產銳減,「商品供給不足」成為引起通貨膨脹的重要因素。
二、雖然在台灣實施地區性貨幣,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匯率亦時常調整,然而以上海與台北兩地的物價水準作比較,大多數時期中國大陸貨幣被高估,造成大量資金從中國大陸流向台灣。也就是說,中國大陸的惡性通貨膨脹連帶波及台灣的金融體系。「貨幣供給過量」成為引起通貨膨脹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三、1946年國共內戰擴大,國民政府動員台灣的物資支援國共內戰,使得台灣市場上的物資嚴重缺乏,加深了供給不足的困境。
四、國民政府在接收台灣時,雖然接收過程尚稱順利,但是官員貪污現象嚴重,一方面造成物資供應不順暢,一方面民眾對於行政長官公署的施政日漸失去信心。上述狀況表現在貨幣上,即是對於貨幣流通的不信任感,終致貨幣發行額日增,造成惡性通膨之勢難以阻擋。
五、從1949年初開始,有大量中國大陸的人口隨著國民政府來台,其中包括不少公務員和軍人,人數約在五十萬左右。為了維持軍公教人員的生活,政府只得持續發鈔供應,結果造成貨幣供給增加,令貨幣市場雪上加霜。
六、除了上述無生產性的支出以外,政府軍政方面的支出亦相當龐大,此舉令政府赤字大增,而為了彌補預算赤字,只好依靠兼具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性質的台灣銀行來進行融通,而且是以增加貨幣發行來彌補。此種「以增加貨幣供給額來支應資金缺口」的政策,持續惡化了台灣的通貨膨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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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違的{家事小學堂}又來囉!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是『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這些概念非常的實用,歡迎大家分享出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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