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2.4億,估計2年違法洗錢約80億,向法院聲押。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洪嘉蘭今早表示,因為2.4億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且檢調將2人依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程序規定,2人因此當庭釋放。檢方獲知將提出抗告。
關鍵字:現行犯逮捕
想法:
1.如果是重大案件,都調查這麼久了,
應該有一定犯罪事證可以聲請拘票,
為什麼兩手空空的去抓人,再用現行犯規定呢?
2.檢警要用現行犯規定,就要證明他是地下匯兌現行犯,
除非你有安排顧客上門釣魚,不然要怎麼證明呢?
沒辦法證明,
法院當然認定逮捕程序不合法,後面羈押聲請也不合法,
搞那麼大,還聲請羈押,法院卻直接放人,
不是很落漆嗎?
3.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是3到10年的重罪,
如果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是7年以上的重罪,
檢調都是以重大犯罪進行偵辦的!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有需求,就有供給,
殺人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
沒有那個需求,鬼才搞這個,
中國外匯管制手段近年來日益加重,
從2017年起,個人換匯需填寫「換匯申請書」,
並嚴禁個人境外買股、買樓及購買保險商品,
此外,
個人換匯金額從一年20萬人民幣大幅降至5萬人民幣,
外資企業也因為中國縮緊企業海外投資的規定,
導致獲利無法匯回海外母公司,
台商或在中國工作的臺灣人,也都面臨一樣的問題...
哪裡有需求,就有供給,
這些搞地下匯兌的人,其實也是經濟活動的一環,
(你去中南部銀樓問問,哪個沒提供這個服務的?)
只是因為這個經濟活動,是地下經濟,
所以兩岸政府都是採取打壓的立場,
不過如果從臺灣人的角度來看,
現在的趨勢都是資金逃出中國,
將中國賺的錢匯回臺灣,
不但對臺灣經濟有正面影響,
也是讓臺灣人在中國的投資落袋為安,免得在中國被吞掉,
這些幫忙台商把錢搞回臺灣的地下匯兌業者,
比起陳由豪那些「債留臺灣,錢進中國」的商人,
算是用行動愛臺灣的愛國商人呢!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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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支付寶儲值與地下匯兌
作者:羅祖芳律師
因為大陸淘寶網等線上購物的風行,許多民眾開通支付寶做為線上支付工具,擬透過某些宣稱提供支付寶儲值的網站或公司,進行支付寶的儲值。但這些管道是合法的嗎?
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如違反前開規定,依據同法第125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就非銀行提供支付寶儲值業務,高等法院台灣107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判決認為,因支付寶帳戶如通過實名認證,可自該帳戶領回人民幣現金,故支付寶點數具有資金款項性質。如以金融機構帳戶及在支付寶網站開設之帳戶,接受客戶委託,將客戶匯入之新台幣折算後,將人民幣款項點數匯入客戶指定之支付寶帳戶,則所從事者即為銀行法第29條規定之「匯兌」業務,該等行為即有銀行法第125條之刑事責任。
依據上開判決,坊間宣稱提供支付寶儲值的網站或公司,很可能有非法從事匯兌業務之疑慮,建議民眾進行跨境線上交易,應透過合法管道,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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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口袋專欄--洗錢123 PART.2】
各位朋友晚安,又到了本周的深深口袋專欄時間,接續上個禮拜的介紹,今天我們會帶大家深入了解關於「洗錢」的大小事!
前情提要:
1. 認識洗錢的目的是:學會保護自己!
2. 洗錢的定義:將不法所得合法化的手段
3. 洗錢的目的:藏匿財產、躲避追查
4. 洗錢手段:賭場、藝術品、保險交易
Part1傳送門:http://bit.ly/2tZKA2G
洗錢操作者還有什麼操作手段?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網頁好讀版 ➡️ http://bit.ly/2wpYqNn
👉 洗錢還有哪些手段?
【跨境貿易】
貿易是合法的金流管道,可以大量將資產匯出國家而不引人注目,因此受到欲處理大筆資金、有跨境洗錢需求者的歡迎。
常見的做法是成立人頭貿易公司,在進口時高報貨品價格,支付鉅額款項給國外供貨商,並且以一定比例和對方分贓;出口時,則大肆壓低出口商品的價格,或開立的發票金額遠遠低於實際交易額的方式,將貨款差額由國外進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國外的帳戶。透過這樣進出口的高進低賣,便能將中間的差額留在海外。
洗錢路徑:贓款→人頭公司→無商業實質交易→海外人頭公司→人頭戶→乾淨的錢
【地下匯兌】
有道是「賠錢的生意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地下匯兌機構就是因應對洗錢的需求而生的非法組織,客戶只要將款項交給這些匯兌機構,付出部分手續費,交由該機構處理人頭轉帳,即可在海外的對應單位提領現金。這種交易模式讓使用者能繞過審查,或者以較低的成本洗白贓款;但反過來說,因為不受法律保障,一旦地下匯兌機構「倒帳」,款項就無法回收。
目前台灣地下匯兌業務的主要使用者,除了受中共資本管制政策影響,想回收資產的中小企業外;不少非法外籍勞工也會經由地下匯兌機構將所得匯回所屬國家。
洗錢路徑:贓款→洗錢公司→地下匯兌業務→人頭帳戶→乾淨的錢
相關時事:http://bit.ly/2wpcVkr
【虛擬貨幣】
因為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可追蹤性,理論上只要能將贓款換成比特幣,就達成將贓款洗白的目的了。而現在許多國家都可以將虛擬貨幣兌換成現金,因此虛擬貨幣逐漸成為大量洗錢的溫床。
洗錢路徑:贓款→虛擬貨幣→乾淨的錢
相關時事:http://bit.ly/2wprKUn
【宗教機構】
法規並沒有嚴格規定廟宇對財務狀況需揭露的程度,造就了寺廟的財務不透明。舉例來說,A有兩億黑錢要洗,就成立一家公司、再把錢捐給某寺廟,該寺廟再以各種名義向A的公司購買東西,而且政府規定寺廟每年至少要花掉收入的60%,所以也幫寺廟解決花錢的問題,黑錢也可以藉由寺廟洗白。
洗錢路徑:贓款→香油錢→無商業實質交易→人頭公司→乾淨的錢
相關時事:http://bit.ly/2wp24XT
【百貨公司禮券】
利用現金購買百貨公司禮券,再用折扣價格販售給他人,百貨公司禮券具有高度流通性,但同時具有不易兌換回現金的特性,所以需要有一定的人脈,才方便消化大量禮券。例如轉賣給各公司的員工福利機構,將禮券做為節假日獎金方式發放,把禮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而原禮券持有人則取回接近等值的現金。
洗錢路徑:贓款→禮券→乾淨的錢
【洗錢與避稅的異同】
常常聽到有人把洗錢和避稅放在一起談,究竟這兩個是不是一樣的事情呢?對,但也不對哦!按照收入來源、目的和結果三個面向區分,我們可以整理出以下的表格作區別。從收入來源來看,洗錢的「錢」是經由非法管道得來的,所以才會要想辦法把這些「黑錢」合理化;另一方面,避稅的錢是經由合法管道,比如販賣小吃、生鮮食品,或者一般公司的營運所得,為了保留這些辛苦賺來的錢,持有人會用各種手段巧立明目,或者乾脆不開發票來逃避繳稅義務。
那麼這次的專欄就在這裡結束囉!希望經過我們的介紹,讓大家更清楚洗錢的來龍去脈,在過程中學會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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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4 中國時報 【廖素慧/嘉義報導】
嘉義市警方及刑事局破獲專門替中港台兩岸三地詐騙集團洗錢的地下匯兌組織,起
獲人民幣、新台幣等「準備金」五百多萬元現鈔,逮捕杜炤德、王惠珠二嫌。此集團已營
運十多年,獲利驚人,在台中地區有十多棟房地產,三日被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送辦。
警方日前破獲一詐騙集團逮捕十多名嫌犯,鍥而不捨追查出此詐騙集團專門透過以
綽號「阿德」的男子所經營的地下匯兌組織,洗錢至香港、大陸。嘉義市警一分局及刑事
局偵七隊二組組成專案小組,由台中地檢署指揮展開偵辦。
二日傍晚專案小組到台中市北區漢口路四段一棟大樓的二樓、十三樓等處搜索,逮
捕杜炤德、王惠珠兩嫌,起獲人民幣一○五萬七千六百八十五元五角(折合新台幣約四百
九十四萬一千五百零六元六角)、新台幣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元,共計近五百五十萬元現鈔
,還有點鈔機、銀行存摺八十本、電腦、傳真機等大批物證。
警方調查,主嫌五十二歲杜炤德雇用女會計王惠珠,在該棟大樓一樓出租為合法手
機通訊行,掩護非法從事地下匯兌,利用親友當人頭帳戶,申請地下匯兌用的電話、傳真
機、銀行存摺,實際由兩人操作中港台三地的地下匯兌,為避免查緝,均以無線網路電話
(VOIP)運作。
此集團已經營十多年,客戶來源廣大,尤其詐騙集團是大宗,警方查獲當場傳真機
正在收發匯兌傳票。由於獲利驚人,杜嫌在台中地區累積十多筆房地產,出租坐收租金當
包租公,收入豐厚。
聽說南韓市區不是很多兌換所~
跟這種是一樣的嗎?
果然錢滾錢最好鑽~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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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0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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