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口水少,#法規改革好,#防災無煩惱 】
#錢櫃KTV重大火災之消防問題探討分析
4/26日錢櫃KTV林森店發生重大火災意外,因現場室內施工,消防安全設備關閉無法作動、防火區劃破壞等違反公共安全情形,以致大量濃煙上竄民眾逃生不易,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初步判定是在5樓西北角的儲藏室起火,目前正由檢察官偵查當中。至於是誰關閉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和排煙設備等5大消防安全設備,也一併由檢察官調查當中。造成多人死傷的真正原因是「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
關掉消防設備的是業者,衝進火場救人的是消防員,被指著鼻子痛罵的是台北市府,要被懲處的是消防局人員,其實真正的問題消防安檢制度跟消防法及其他建築相關法規應該修正。
🔴#真正主要問題
🚭現實遇到的問題
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成常態?議員爆:因民眾包廂內會抽菸: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4058202
事實上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根本就是常態,大家常遇到,KTV消費者,在包廂抽菸遇過警察臨檢,警察當下只是勸導,服務員也不會制止或制止再犯,根本默許民眾在包廂內抽菸、關警報器,積習已久。關掉消防緊報器主因是怕一但誤觸自動灑水系統打開,#每一間K房包廂裝潢加上高級音響設備系統上百萬至千萬,一次全毀消費者也不願賠償。
🚫法規問題--修正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消防法
1. #防火管理人無任何罰則之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14,造成只需每月固定巡檢跟依類組定期申報書面資料而已,根本無法落實負責管理。
2. #防火管理權人亦接近無任何罰則之規定。(合法申報及設置丶維護)
消防法§35雖規定防火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目前法規來檢討大多數場域在取得使用執照與建照後,加上配合相關消防安檢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都通過就無處罰。加上這次「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目前尚查不出誰關閉,最終只能依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送辦。
3. #自衛消防編組應另訂相關訓練及抽查辦法
消防法§15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救護班平時演練不周及火災發生時無法發揮效應。尤其是避難器具#緩降機通常檢測規避,廠商人員示範拍照交差而非場所人員自行演練,導致真正遇到火災時無人會使用。
4. #消防法過於寬鬆(大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消防法沒有一條法條可以要求業者即刻停業(北市這次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停止使用)消防法§37、38、39、40皆只要求限期改善(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勸導單),並未直接開罰或制定罰則。更應加入「關閉或未改善以致於消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相關刑責提高。」
🔥#建築法
建築法§74中修正: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室裝法§26中修正:一定模模以上建物施工前取得「#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合格文件。
室裝法§28中修正:不管未涉及或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建議改善現行問題
1.建議消防署可以仿内政部建築研究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建築中心(現行綠建築標章、防火建材認證核發單位)成立#財團法人消防中心來處理上述工作且日後的消防安檢委託消防中心所定期及不定期配合消防局檢查及第三方公正單位稽核與爭議事件處理。
2.財團法人消防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築師公會、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等合作成立,專責消防及安檢工作檢查分級分責查驗或認證後之消防公司。現行安檢皆由各種顧問工程公司負責,低價承攬安全檢查工作。大規模建物一棟大樓只花低廉價格如何能詳細負責的完成,因此作假情事就是容易如此發生,如本次KTV十樓安檢随便看個一樓就罷。
3.#救災電子E化系統
台北市政府的所謂E化只有目前所指救護車的救護平面E化系統,實際上各大樓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場域,消防的E化係是大樓各層平面圖,電子化亦即將各層樓的安全梯消防栓警報系統全部電腦化標示正確位置,消防署圖面電腦化甚至於2D、3D化。如此在各級消防控制中心遇火警時能立即傳輸給第一線救災人員立刻能夠了解現場平面狀況甚至進入火場,更可藉GPS定位救災人員位置,更保障救護安全。否則在一片煙霧瀰漫又漆黑裡那𥚃得知自身位置,但目前因消防署中央人員、經費不足無法進行此項工作。
4.應該區域消防局設置分區🆘「#消防受信總機訊號遠端監控機制」,即便當受信總機被關閉或故障📴,即時通報。此外,應該強制一定規模以上之業者裝設📵「#119火災通報裝置」,當火災發生感應時,自動通報消防機關,如今發生憾事,各縣市應該亡羊補牢。
5.#消防人員專責化,救護專責、安檢專責、救災專責,每個人擅長都不同,但把人員特性區別出來,專責化丶分責分權制度,地方政府提高員額和預算編列,職務津貼。
🔴#北市建管處跟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制定法律人民有遵守義務,日前消防局、建管處分開申請報(簡便於民)核確實有漏洞,北市府已經於災後幾天內檢討並立即修正是值得鼓勵:
5/2建管處邀集消防局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共同研議,會議中並修正SOP,決議未來台北市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或用途變更,必須依法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機關備查。若非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住宅除外),建管處或建築師公會於核准變更或室內裝修許可時,仍將橫向通報消防局知照。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自5/4起,簡裝室內裝修恢復收件審查,不論自任審或公會審,送件時,一律檢附(臺北市建築物涉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檢核表)檢核表。(住宅除外)倘屬應辦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者,應繳交消防局核備證明文件後本會方核發施工許可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ixzz6M7lsjX96
🔴#爭議事件處置
這次事件是整個公務體系制度與中央法規的問題,該負責的人沒出來(關安全緊報設備之人),最後怎麼會由救火的消防局來負責任,盼市府、民代及外界能搞清楚究責方向,勿因政治化不問是非就錯殺基層好人,本因施工或電線走火造成火警傷亡,消防盡心盡力救人,最後怎麼所有指責都到消防單位身上,要消防來扛責任。建管丶消防抽查單位也是配合原有中央法規遵循而建立聯合稽查制度,原有分開申請報核(簡便於民)亦是依循中央法令規範。
KTV大火事件更交應由「第三方公會與府方聯合鑑定」(建管丶建築丶消防),不失正當公平公正性。交由第三方的鑑定 而不是慣性交由「府方高層」及「政風單位」調查,更不應受獵巫影響,政府也不應讓公務基層士氣低落。此舉才能夠全面完善而客觀審理所有看法、衡平論點,避免貿然採信單一事證,不失公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5652
特別感謝建築師公會丶技師顧問專家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研判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基層消防人員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建管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消防法」目前真的很有問題必須多傾聽產丶官丶學丶民的多方意見召開多次的檢討會以及研討會去修法!不合時宜的法規遵循應給予修正而不是「政治化」的罵聲獵巫,為出征而出征,「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文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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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林森店發生大火,造成54人送醫、5人死亡,目前判定是違法施工、關閉消防警報、灑水系統、排煙設備、內部廣播、緊急照明等5項消防設備!依消防單位說法,錢櫃並未提交消防防護計畫,此次施工是偷跑先行!
另外依據消防法規,KTV屬於甲類場所,每半年應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按照北市府的說法,錢櫃已在3月底「申報消防設備複查合格」。然而現在有工頭爆料,錢櫃竟早在三月間就已要求關閉消防設備!
短短不到一個月,看似合格的消防措施,卻在營業期間通通失效,釀成火災悲劇,這樣「徒具形式」的安檢究竟能否有效預防火災?我們想請問:複查到底是誰由誰通過?哪些項目檢驗合格?消防檢查的程序是否有瑕疵,給了業者有鑽漏洞的空間?
除了消防安檢流程應檢討外,之前也甚至有許多業者也寧願被罰、也不願改善消防措施,例如去年前立委黃國昌強力監督的「紐約家具」,即使遭到開罰74次也不願安裝排煙系統,甚至仗著地方議員撐腰,讓紐約家具九次逃過拆除的命令!
我們呼籲政府徹底檢討消防規範、調整安檢流程,研究是否針對人潮大量聚集的場所全面安檢,或在例行檢查之外增加「突襲檢查」的頻率,讓檢測能確實達到成效。同時也要根除官商勾結的弊病、重懲違法業者、清查密閉公共場所與住商混合大樓、落實拆除違建,根除這種囂張的違法行為、嚴懲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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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合格 消防設備卻全關
錢櫃大火...消防法規應綁緊
盧守謙/吳鳳科大消防系助理教授、台灣省設備師協會榮譽理事(台中市)
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消防人員救出民眾送醫。記者蕭雅娟/攝影
北市錢櫃KTV大火致多人死傷悲劇,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單位複查皆是合格,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何種規定需要再次檢討?
消防硬體方面,首先,警報設備(連動緊急廣播)及自動灑水設備檢查合格,但施工時疑似關閉。第二,排煙設備也是無法發揮應有作用,致濃煙竄延整棟大樓?再者,從影片中內部煙流,看出大樓最後一道防線之水平及垂直防火門(常閉式),也未關閉情況,致使上層人員無法自行從安全梯進行有效逃生行為。
於消防軟體上,業者防火管理之自衛消防編組,顯然未發揮應有之關鍵功能,滅火班初期滅火失效,通報班對內通報活動功能不彰,避難引導班也未見有效安全指引逃生。顯見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每半年一次例行性消防演練,再度呈現形式上問題?
從火災學角度觀察本次大火特色:首先是大樓密閉構造易充滿濃煙,救災時需要業者提供初期活動資訊,否則火點狀況確認困難。
其次,內部區劃空間窄化,消防作業侷限,受困人員須逐一細部搜索,造成長時間消防活動,而消防射水也易無效射水與水損問題。
再者,大樓通風控制燃燒型態,火勢成長一直受制於開口氧氣,於火災層以上成為大量不穩定不完全燃燒生成物環境空間。人員行動能力全部受限,於開口處產生吸風效應,形成向外擴散之煙霧,部分又從開口捲吸,當成長火勢不甚猛烈時,這種現象更為顯著,致室內空間能見度降至小於危險視距;且充斥相當有害氣體。
最後,大樓各層管道分布,呈現火煙往上層管道流動;又水平方向上有導管與配管布置,火勢有二次延燒及低溫煙霧層流瀰漫情況。
事件主因,疑似施工之行政怠惰。施工作業有嚴謹法令規定,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且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在最小必要限度。且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停止使用時,應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且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盡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等等。
本案有幾點值得省思。首先是人命安全法規應綁緊。民眾對安全之認知,與法規上可達成之效果是有差距的。在承平時期,業者及民代常會要求政府將相關法規鬆綁,倘加上建築空間、人文環境改變及施工危險行為產生,各項防線即難以把守人民安全。施工作業行政怠惰加上低度防火管理,可能是本案傷亡原因之一。從近幾年國內年度火災死亡數增加,是否應檢討幾年前所鬆綁防火管理法規?在大量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場所,應有相對應且嚴謹之消防軟硬體規定。
公共安全一直是政治問題,而且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公共安全預算應隨著業務量擴增而增加,政府對民眾生命之重視,應持續強化公共安全之硬體與軟體,並發揮應有功能。除非台灣政治及業者防火生態有某種程度之改變,否則公共安全悲劇仍會於不同地點以不同名稱再次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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