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憲改?憲法如何影響我?講授於李登輝基金會主辦「憲改青獅營」,淡水,台灣綜合研究院,2017/3/11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及發展學系教授
憲政改造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還是民主化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民進黨執政後所主導的第七次憲改(2005),重點在國會減半(由225席減為113席)、區域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廢除國大、以及公投復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有關於台灣制定新憲法,大致可以從其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可欲性)兩個層面來看。就正當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是戰後前來的中國國民黨外來政權硬塞給台灣人的,因此,不管實質內涵是否適合當前台灣民主體制運作,總是不符Westphalia 條約(1648)以來的普世價值,國家主權屬於老百姓、必須經過「人民同意」,也就是「人民主權/主權在民」,是將人民由君王的臣民提昇為國家的公民,用來掙脫決對王朝加在百姓身上的枷鎖,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先聲。
不過,人民主權雖然也有對外宣示的作用,也就是主權國家平等的意思,出發點是挑戰君主王朝對於國家主權的所有權。一直要等到「民族自決權」的理念在19世紀出現,也就是所有民族都有權利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安排,以擺脫外族的殖民、統治、或是支配。在過去,移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個無法回去祖國的失根政權;現在,雖然經過前總統李登輝的本土化、以及意欲將中華民國體制馴化的民進黨的陳水扁政府,畢竟還是借殼上市,而制定台灣新憲法就是台灣人向世人展現行使自決權決心的最便捷的指標。
再來,就新憲的必要性而言,如果我們要將人民主權、以及民族自決權具體實現,必須透過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構,將憲法作為台灣所有住民團結的象徵,也就是以憲法來凝聚我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此時,制憲必須超越對外宣示的階段,還必須兼顧對內多元族群的整合,因此,要同時考量制憲的程序、以及內容能否被大家接受。如此以來,除了傳統的「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原則以外,也就是以憲法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被國家/政府壓制,還必須強調「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精神如何具體反映在憲法裡頭,也就是承認彼此在認同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揭櫫「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也就是在制定新憲的過程,作為公民的每一個人,應該有義務參與新憲法的制定,如此進行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才能避免民主淪為投票主義、或是讓少數族群擔憂多數暴力。真正能把上述制定新憲的正當性(人民主權、民族自決權)、以及必要性(憲政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結合的(圖1),就是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住民是否想要生活在同一個國家之下?台灣新憲將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試金石。
憲政體制的分類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也就是聯邦制、以及單一制的分野,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內閣制、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還是合。
在總統制之下(圖2),選民有兩張選票,分別選出總統、以及國會議員;總統、以及國會議員有固定的任期,總統不能解散國會,而國會即使再怎麼不滿意總統,也不能進行倒閣,因為,總統是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為了確保彼此的人員分離,國會議員不能擔任部會首長,除非先辭去議員身分。為了要讓避免權力集中,總統除了擁有行政權,也有一些立法權(否決權)、以及司法權(提名權),同樣地,國會除了擁有立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同意權、罷免權)、以及司法權(同意權),最高法院除了擁有司法權,也有一些行政權(彈劾權)、以及立法權(違憲審查權);總之,除了說是要維持司法部門的獨立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透過彼此之間的相互牽制,以便達到相互平衡的目的。
在內閣制之下(圖3),選民只有一張票來選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推舉總理/首相;經過虛尊的國家元首(君王、或是總統)任命之後,最為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理銜命組閣。此時,總理以兩種方式對國會負責:就形式上而言,總理所領導的政黨必須在國會獲得過半以上的席次,要不然,就必須籌組聯合內閣;就程序上而言,如果國會對於政府不滿意,可以發動不信任案,要求總理下台;不過,總理也可以訴之民意,動手解散桀傲不馴的國會,要求重新舉行國會議員改選。由於是權力合一,國會的主導權在於執政黨所操控的內閣,在野黨只能祈求下回大選增加席次;為了要確保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部會首長必須先具備有國會議員的身分,否則,必須透過補選取得。
在雙首長制之下(圖4),選民有兩張票,除了可以選舉國會議員,另一方面,又可以選舉總統;比較特別的是總理的產生方式,除了說是由國會議員推舉,還必須由總統來任命。雙首長制在學術上稱為「半總統制」,意思是說比較傾向於總統制;端賴各國的憲政傳統、以及總統所署的政黨在國會席次,雙首長制的總統在運作上可能是具有強勢的支配性(法、俄)、必須與總理分享權力(芬、葡)、或是淪為弱勢的虛尊元首(奧、愛)(圖5)。
我們可以看到,即使總統制與內閣制有「雙元正當性」、以及「單元正當性」的差別,不過,兩者至少還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單一行政權」;然而,在雙首長制之下,在制度設計的精神上就有「雙元行政」的本質,也就是說,政黨體系、以及政黨組織會影響行政權的分配。以目前法國第五共和國的憲政體制來看(圖5),首先,總統權力的多寡端賴執政黨是否能掌有國會的優勢,如果是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到目前為止的做法,是由總統任命國會最大黨的黨魁為總理,也就是所為的「左右共治」,也有人稱之為「自動換軌制」。即使執政黨是國會最大的黨、卻沒有取得過半席次,此時,總統必須找自己的人馬組聯合內閣:如果執政聯盟的夥伴勢均力敵,也就是所謂的「對稱結盟」,總統對於內閣中的友黨比較能言聽計從;相對地,如果聯合內閣的小老弟只有少許席次,也就是「不對稱結盟」,總統比較膽敢強勢主導。即使總統能因為衣尾效果而讓執政黨取得國會過半席次,他的實質權力還要看黨內是否派系傾軋、還是具有高度凝聚力。由此可見,雙首長制的最大特色是雙元行政的權力歸屬不確定,還必須決定於外在的非制度性因素,不像總統制的行政權歸總統、或是內閣制的行政權歸總理,沒有一點模糊的空間。
憲政體制的選擇
在一般人的想像中,似乎是內閣制比較適合民主發展,而總統制則比較容易走向威權、或是獨裁政權。乍看之下,這樣的印象式論斷好像言之成理,特別是由國人熟悉的民主國家來看,採取總統制的國家只有美國,採取內閣制的國家至少有英國、德國、以及日本,而採取雙首長制的國家只有法國。儘管如此,實證上未必獲得同樣的支持,以三波民主化的憲政發展軌跡來看,三種憲政體制被青睞的機率幾乎是不相上下;我們甚至於可以說,除了君主立憲國家(西歐、北歐)、以及前英國的殖民地(非、亞、加勒比海)以外,選擇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的國家遠超過內閣制,特別是在東歐民主化的過程,至少有一半的國家採行不同形式的雙首長制;在這節骨眼,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學理上的解釋,或許有助於我們的憲政體制選擇。
在政治學裡頭有關民主化的文獻,對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劣,有過兩波激烈的辯論。Linz與Valenzuela(1994)認為,總統制除了有「雙元民主正當性」、以及「贏者全拿」的特色以外,由於任期固定而造成體制僵硬,如果總統因為政黨體系零碎而無法掌控國會的情況下,尤其是出現所謂的「分裂政府」之際,朝野之間的角力反映在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拉鋸戰、甚至於總統動彈不得,在相互推諉下,選民不知要找誰負責,又因為缺乏解散國會/倒閣等機制作為解套的安全閥只有訴諸於體制外的力量來打破政治僵局,譬如軍事政變;而拉丁美洲國家在1970年代的民主政權崩潰,往往被視為總統制運作失敗的例子,特別是阿葉徳(Salvador Allende)擔任總統之下的智利。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則認為,由於除了貝里斯是前英國屬地以外,拉丁美洲國家並沒有其他採取內閣制的例子,因此,沒有辦法證明究竟是總統制的制度性缺陷,導致這些國家在1960、1970年代的動亂;事實上,在同一時期,採取內閣制的國家也有希臘、以及土耳其的民主崩潰,而西班牙要到1970年代末期才回復民主,更不用說民主政治曇花一現的緬甸、肯亞、以及索馬利亞在獨立後都採行內閣制;如果把考察的時間往前推移,在1920、1930年代出現民主崩潰的歐洲國家,除了德國以外,諸如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以及三個波羅的海國家都是採行內閣制。他們懷疑,即使當年智利採取內閣制,聯合政府也未必能幫阿葉徳逃過一劫。再者,他們認為研究者如果沒有辦法抽離其他「背景條件」對民主的影響,譬如所得水準、人口多少/族群組成單純、以及英國殖民傳統(憲政體制以外的政治制度、文官體制、以及地主是否掌控國家機器),那麼,所謂內閣制比較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因果關係是假性的。
Shugart與Mainwaring(1997)甚至於認為這些所謂總統制的缺陷,其實就是總統制的優點。首先,他們認為在總統制之下,選民有兩張票,分別選總統、以及國會議員,可以說有多一種選擇的機會,尤其是萬一擔心行政權獨大之際,可以進行分裂投票。再來,由於選民直接票選總統,由根據政績來決定是否賦予連任,責任清楚,不像在內閣制之下,選民只選國會議員,對於總理沒有約束力,尤其是在選後組成聯合政府,政策妥協未必符合支持者的授權。此外,由於國會議員選舉並不完全決定於總統的母雞帶小雞效應,國會議員在立法上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國會才有可能制衡總統。儘管總統制因為總統任期固定、總統無法像總理可以解散國會、可能造成政治僵局,或是因為總統無法順利取得多數立法聯盟、容易出現弱勢行政,然而,即使面對在野黨在國會的牽制,政局至少還可以維持一定程度的穩定,尤其是民心寄望一個強有力的國家領導者之際,不用擔心因為政府更替頻仍而造成人去政亡。至於「整碗捧去」的指控,其實,在內閣制之下,如果執政黨在國會佔有優勢、不用仰賴友黨的奧援,根本就不用作任何妥協性的分配,特別是在黨紀堅強之際;相對地,一個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他可以壓制黨內的異議,以超越黨派的人事、或是資源分享來形成執政聯盟。
總之,決定民主制度出現、以及其維持、或是崩潰的因素,包含制度性、以及非制度性因素(Frye, 2002)`;而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之間,彼此也有可能相互影響(圖6)。因此,當我們在從事憲政體制選擇之際,必須考察,究竟民主體制的出現,是否完全決定於憲政體制的差別;同時,民主體制的崩解,是否肇因於結構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進一步考察,究竟憲政體制的選擇,是否有助於其他目標的追求,特別是國家定位的確立、以及族群分歧的化解,也就是說,在思考如何進行國家制度打造之際,必須同時考慮是否能有助於國家的肇建、以及民族的塑造。
憲改的展望
由1980年代到在二十世紀,海外到島內興起第一波制憲運動,應該有二十部上下台灣憲法草案,百花齊放,包括總統制、及內閣制都有;鄭南榕就是因為刊登許世楷的台灣憲草,最後引火自焚。民進黨執政期間,陳水扁總統在2003年誓言2006年催生台灣新憲,連任後積極推動,相關部會配合研議專章,民進黨政策會銜命推出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個版本,號稱中華民國「第三共和」。另外,民間的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經過一年半的研議,也提出兩個版本供選擇,代表由下而上的參與。
如果暫且不提憲改的方式,我們有三項基本課題。首先是菁英們必須相互說服,到底目前的憲法出在哪裡,特別是窒礙難行到必須通盤翻修、而非補破網就好。對於本土派而言,制訂新憲的最大共識是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我們自己定的,這樣的理由畢竟不夠充分,畢竟,我們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民主化過程,已經透過七次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漸進式的調整,當時一定有其特定的時空、以及政治角力及結盟。此番,昨是今非,到底是要擘劃一部可以適合民主鞏固、還是民主轉型的憲法,恐怕還是必須經過一番辯證。
換句話說,到底是車子不好(憲政體制)、駕駛技術太菜(新手上路)、路況顛簸(國民黨黨產)、還是天候不佳(政治素養),必須先有正確的問診,接著是合理的病理分析,最後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藥方。坦誠而言,我們目前看到的改革不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於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沒有藥到命除,已屬萬幸。或許,政治菁英爾虞我詐,應該負最大的責任,然而,學界未能本著專業良心、投懷送抱,把自己當作熱炒一百店的炒手,也是不可原諒的幫兇。總之,果真老車破舊不堪,我們也要回答一個基本的問題,究竟這部新車是市區上下班、跑新竹科學園區通勤、還是週末家人出去遊山玩水用的?
接著是憲法的文本,基本上包括憲政體制、以及人民權利兩大部分。就憲政體制而言,除了中央政府體制,我們多年來只著重行政區域重劃,拼拼湊湊,往往忽略到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就是到底現有的單一體制就好、還是有採取聯邦制的必要性?透天厝、公寓、大廈、還是別墅,功能不同,把大方向決定了,接下來才知道要用鋼樑、還是傳統的鋼筋就好。如果不能先釐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只是籠統的宣示地方自治,當然會頭重腳輕、諸侯爭霸,大家為統籌款吵半天,只看到「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馬太效應肆虐,更不用談合理的國土規劃。
就中央政府體制而言,由於1997年的增修條款,閣揆的任命不再需要國會同意,因此遠離雙首長制。儘管如此,由於國會缺乏調查權,加上預算及立法功能不彰,根本無力制衡總統,因此,與其說目前憲政安排為所謂的超級大總統制,倒不如說國會過於積弱,不算是真正的總統制;表面上,立法院被譏為令人生厭的憲政大怪獸,其實,只不過是藉著質詢權修理政務官的紙老虎,很容易被肉桶法案收買。我們必須指出,朝野政黨對於究竟要採取怎麼樣的憲政體制,卻又相當程度的共通點,就是執政的時候贊成總統制、在野之際支持內閣制,都是本位主義,未能替國家的長治久安著想。
如前所述,自從第三波民主化以來,國際上對於憲政體制至少有兩波實踐,先是1980年代的南歐、及中南美洲,再來是1990年代的中、東歐,學界已經累積相當的文獻,可惜,不管是閉門討論、還是公開的辯論,國內的爭辯多半停留在常識性層次,不能汲取他山之石、也未能作有意義的對話,當然就不會有整合。我們以為,憲法應當是為當代所用、而不是要交給後代子孫,因此,政治菁英此刻應該決定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如果本身都沒有辦法相互說服,把責任丟給一般的老百姓,那是問道於盲,也是不負責任的作法。這時候,我們也必須同步思考選舉制度、以及相關的政黨體系,看要如何與中央政府體制搭配,學理及實務的文獻相當豐富,必須找專家來幫忙整理分享,不是用常識作想當然爾的思考。在三月太陽花學運結束後,公民團體喊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訴求,為這回的憲政改造現出第一道曙光。
如果暫且不提制憲,目前各種憲改的看法包括國家定位、憲政體制、選舉制度、以及人民權利。就憲政體制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議是九七體制把行政院長當作幕僚長,國會對於總統莫可奈何,因此有不少人主張恢復閣揆的同意權,也就是所謂的「權責相符」,實質上回到雙首長制。姑且不論雙首長的優缺點,當年就有人以這樣的安排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內閣制,必須有更多的辯論輿論述。
中華民國把舉選制度置於憲法規範,莫可奈何。由於民進黨與國民黨聯手的2005年修憲,區域選舉由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並讓選民自行投政黨票(單一選區兩票制),實質的影響就是壓縮小黨的參政空間,特別是台聯、以及親民黨。近年來,包括公民團體在內,主流的看法是將目前的日本式並立制調整為德國式的聯立制、同時將分配政黨比例的門檻由5%降為3%。就目前的社會氛圍來看,大黨為了取得小黨的背書,應該會釋出善意。
相關的配套是適度增加國會的席次。上回修憲將國會席次由225減為113席,經過將近十年的實際經驗,不管是委員會的運作、還是選民服務,大家應該都有立委粥少僧多、疲於奔命的感覺。然而,由於民間普遍對於立委的表現不好,直覺上反對增加席次;同樣地思維也出現在監察權併入國會,似乎未能獲得民意支持。其實,如果國會職權不變,增加席次是降低每個立委的權力;同樣地,如果要讓國會有效制衡總統,監察權是應該放在立法院,至於立委的素質,應該是把重點在選前提名、以及選後監督,而非削弱國會的職權。
可惜,我們目前看到的說法是為了配合走向內閣制、一些立委必須同時入閣擔任部會首長,因此必須增加酌予增加國會席次。人家是買菜送蔥,現在卻是為了送蔥只好買菜,本末倒置。其實,不管是何種憲政體制,國會的席次不外考慮運作效率、以及選民代表,政治學者的實證歸納是人口數的三次方根,以台灣2,300萬人口來看,應該是可以有285席。只不過,當年「國會減半運動」轟轟烈烈,敗腎割腰子,昨是今非,好像沒有人拉得下這個臉。
一般而言,憲政變遷要能成功,關鍵在於朝野政黨聯手。國民黨在潰敗之際高喊內閣制,是真是假?士氣正旺的民進黨沒有必要接招,「憲改會議」是虛與委蛇;只不過,萬一弄假成真,人民能接受沒有實權的民選總統嗎?至於由公民團體主張「兩步到位」、在2018年完成「全面憲改」,應該是著眼國會搶灘。整體來看,即使這次修憲有成果,大體還是「白牌車趴趴走」的憲政體制,且戰且走。
我們以為,如果只是純粹站在制憲運動的立場來看,為了要突顯對外的國家定位立場、強調人民主權,也就是以新憲的制定來展現來灣人實踐民族自決權的決心,或許可以不去關心憲政體制的選擇。然而,如果大費周章所獲得的新憲只是舊酒新瓶、未能跳脫現有體制的窠臼,既不能處理當前的治理困境、又不能有助於族群分歧的管理,作為社會運動者,豈不是淪為欺騙社會大眾的廉價代理商?如果政治菁英、以及專家學者都認為老百姓對於憲政體制的選擇缺乏興趣、或是無力判斷,那麼,又如何透過討論來培養負責的公民、以及彼此休戚與共的意識?
自來,台灣人民制憲運動主張總統制,其實,就是認為民選總統可以向世人彰顯台灣人獨立建國的意志力;此外,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具有民意基礎的強勢總統,可以抵制黨同伐異、族群分歧、或是階級鬥爭。在摸索民主鞏固的階段,如果讓行政權決定於國會內部的政治結盟,也就是採行內閣制,那麼,缺乏總統與國會之間的制衡,政治運作不過反應如何收買國會議員,也就是以國家資源來交換議員選區服務的業績,此時,總理將只不過是廉價的零售商罷了,不會有領導群倫的政治家出現。
參考文獻
Blondel, Jean. 2002. “Party Government, Patronages, and Party Decline in Western Europe,” in Richard Gunther, José Ramón-Montero, and Juan J. Linz, eds. Political parties: Old Concepts and New Challenges, pp. 223-56.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rye, Timothy. 2002. “Presidents, Parliaments, and Democracy: Insights from the Post-Communist World,” in Andrew Reynolds, ed.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pp. 81-10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inz, Juan J., and Arturo Valenzuela, eds. 1994.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Shugart, Matthew Soberg, and Scott Mainwaring. 1997.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Rethinking the Terms of the Debate,” in Scott Mainwaring,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Presidentialism and Democracy in Latin America, pp. 12-5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審議式民主優缺點 在 桃園公民參與 的推薦與評價
我們有沒有可能透過公民參與/審議民主來化解這樣的困境呢? ... 選舉問責機制,也因此中央政府常無法獲得人民真實的意見,這也是為何參與式民主工具的改革如此關鍵。 ... <看更多>
審議式民主優缺點 在 [討論] 對「審議式民主」的幾點疑問- 看板politics 的推薦與評價
對「審議式民主」的幾點疑問
https://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466887656662376
上網搜尋了一下關於「審議式民主」的介紹;
還沒有看很多書,網路上看到的,比如說站在現制立場,認為審議民主缺乏效率性;
或是站在「直接民主」立場,認為審議民主仍依靠投票決策, 的諸多質難。
這些我倒是覺得還好,畢竟「與某種制度相比」就會有利有弊,
那變成取決於討論者、改革相關人士,個人對於這些利弊的偏好和價值觀。
不過我有幾個理論性根本的疑問,
當然也有可能是我對審議民主的誤解或未認識,
或許有人能幫忙說明一下:
1. 追求「不公平的公平」
舉例來說,支持同志,是一種好惡,集體支持同志,是一種文化
「認為某一個不支持同志的,該服從那九個支持同志的」這也是一種文化,
那麼「有九個人支持同志,卻被認為該替一個反對同志的人著想」-- 這是什麼?
其實這也是一種文化,也不見得對、也不見得「對社會最好」
在審議民主的論述裡,隱含了一種支持「意見別公平」的觀點,
但這樣真的比較公平嗎?
請容我引用一下拙作:
論 「公平」 、「公平的局部性」與 制度
https://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414800758537733
(其中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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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公平」是有「局部性」的。
或者可以說,
公平的分配法則,仍然是一種分配法則;
它否決了其他分配法則的參考性,但卻沒有否決「分配」。
所以在他的條件內,仍然有人多、有人少 ;
只是這樣的「絕對不均」在參考了該法則後,被認為是「相對均等」的。
而這個「絕對不均」,以其他的法則來檢視,就成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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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或者「追求共識」的文化;認定了一種「意見別公平」
認為 「意見 與 意見 之間」不應該因為支持者眾寡而在參與時有不平等待遇。
但意見是依附在「人」的身上,「意見別公平」就對「人」不公平。
-- 明明支持 A 意見的人多、支持 B 意見的人少,兩者卻取得同等的參議權。
除了上述
A )「意見別公平」可能的不公平外;
可能有人認為「意見別公平」比外「理性」 -- 其結論更好、其制度更有公益
但這就回到 「菁英代理」的糾結上:
你要怎麼推論,多數人民不喜歡的事,真的對多數人民更好?
我支持菁英代理,但事實是這無從斷定。
然而,
B) 一但與民主的理論基石「人人平等」矛盾,
只要代議士還是直選的,或至少人人參政權是平等的,
就會被「票票等值」帶來的席次落差所破壞,
要不然就變成「審議階級」的不民主制度--但我想這是不被允許的吧?
而且,
C ) 對這種公平的追求,也存在著現實的不可行性。
可以試問一下,支持「審議式民主」的人:
在我們進行審議辯證的時候,要考量「戀屍癖」的意見嗎?
如果「人數」不重要的話,我想要提醒一下,
每隔一兩年就會有新聞,有人上網自願讓人切下生殖器烹煮的。
也要和他們取得共識嗎? -- 前置問題是「他們也可以取得至少一席的審議權嗎?」
呃… 這是「病態」嗎?
其實醫界對精神「疾病」的認定,
也是受 文化 和 正常生活能力(被多數人影響) 來決定的;
而且特殊性取向,如果自身不感到困擾,是否算疾病還很有待爭議呢……。
所以說,講是「尊重每個種意見、充份思考」啦
但實際上做得到嗎?
更不用說,上面提了,這樣的「公平」和「人人平等」有所衝突。
2. 繼承「無知之幕」的基因缺陷
審議式民主,的論述裡,多半繼承了羅爾斯的思維弊病
-- 以「自然而然」包裝「憑空斷言」、「默認設定」。
包括上述的「意見平等,但人數不平等」的價值觀。
羅爾斯的書,在後半段展開無知之幕的相關演繹後;
常會用「"自然而然" 會發現、會作出xx決定」這種說法。
如果無知之幕真的存在,我們或許能驗證出這是否是「自然而然」
但他對無知之幕的想像,
並不符合哲學、社會學和認知學、符號學、神經學 等科學的推論。
也就是人的思考是關聯式的、是經驗累積的產物;
你要怎麼排除自己身份狀態去思考
-- 如果我不是我,那我是人嗎? 我是台灣人嗎? 我愛錢嗎? 我不愛錢嗎?
我孝順嗎? 我認為讓別人快樂重要嗎? 我怕別人傷害我嗎?
我愛異性嗎? 我性慾強嗎? 我重視「吃飽」還是「好吃」?
就好像完全沒有設定值,是無法運作程式的。
而羅爾斯默默地認為
「有些設定值,是自然而然的 (而另一些是偏見、或不平等的身份)」
所以你進入無知之幕後,會洗去一些、但還保留了一些以供思考。
但,哪些是自然客觀的真理? 哪些不是?
他認為是的,就足夠用來運作「思辨」的邏輯了嗎?
如果是這樣,那還用得著思辨嗎? -- 程式固定、參數固定,答案不是也固定嗎?
就像,羅爾斯認為「利益」和「立場」不同;
同時,他默認了「利益 對每個人等值」。
所以他才會覺得 個人有辦法去思考,另一個個人、甚至是所有個人的最大「利益」
但有的人不介意花錢玩樂,有的人很在乎錢
-- 現代人多半知道,利益和「價值觀」有關,
而價值觀又和身份、文化、經驗等「立場」有關。
所以你認為重要的,別人不認為重要;
有人要錢、有人要自由、有人要超然解放、有人要歸屬認同。
自由對我的「利益」,連我自己都不知道是多少,你知道是多少嗎?
會和錢對你的「利益」一樣嗎?
在個體經濟學、行為學 充份發展的現代,
我們逐漸了解到用「愉悅的滿足」來取代「利益」會更貼切;
尤其經濟學還揭露了「邊際效益遞減」這個現象。
而在資本主義的推波助瀾下,
許多「愉悅的滿足」變得能以「金錢」來中介;卻又不是全都可以。
-- 但顯然羅爾斯沒有這樣的概念,他的論述都只有「利益」,而顯得不合時宜。
所以同樣的,你也無法排除「群體文化偏見」,
而卻有去思考 你個人,或「非你」個人的「利益」
就算你完全和主流文化背馳,你的價值還是以某種流程被所處文化「影響」
甚至法律就是一種文化的產物、「守法」也是一種文化。
有一個問題是:
「進入無知之幕後,也要同時追求「就是不想守法」,
和「從來不關心是否犯法」的人的利益嗎?」
這個答案,我想會是:「會自然而然地,發現守法是能讓每個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選項」
真的嗎?
即便是,代議者也不是全知全能、無知之幕根本沒被完全實現;
所以結果他們並不是會「自然而然」地推論要守法,
而是默默受文化影響、再拿自然而然當理由。
而既然守法可以這樣「用"自然而然"偷渡文化」
那也可以用「普世人權」
-- 你自然而然就會發現它是對的,來偷渡任何道德判斷議題。
那這樣的審議制度,真的符合理想嗎?
3. 沒有切斷與「政黨政治」和「表決」的演化連結。
審議制度接受了「代理(代議)」,卻不接受「政黨」力量
或者認為「每個聲音 (不同政黨)」要取得平等地位。
所以強調在「表決」之前要先尋求「共識」、
認為「表決」是為了決策效率而不得不然、而共識才是值得追求的。
而且審議參與者不應該集體行動,
而是要考量自身價值觀,為自身(所代表、所追求)利益最大值而參議
審議式民主的論述,多半開宗明義說明支持追求個體利益最大,
那在審議者平等的基礎下,「意見不平等」才是平等的。
舉例來說,如果厭惡同志的人如果比接受同志者更多;
那「共識」對他們每個個人來說就有違「追求利益最大」、表決才最有利,
反之亦然 -- 那為什麼不會訴求表決呢?
在代議士的角度來看,追求自身(所代表、所追求)利益最大值,
不論是在「共識形成」(漫長的「支持態勢」互動),還是在「表決」;
要讓自己的意見得以通過,為何不交換支持、不拉邦結派呢?
為了要取得更大量的民意代表權、政權 (更多友善、甚至可支配席次),
來通過議案、來追求個人利益;
為何不在選舉時互相援助、在議題操作上彼此聲援呢?
我要質疑的是,審議式民主,
除了演繹條列出「政黨政治」和「表決」的缺失外
其理論基礎並沒有否定制度演化向政黨政治和表決制。
但又單純地斷言 政黨 和 表決 並非民主理論的最佳解
-- 即便二者是當前演化的現況。
4. 流於「自我感覺良好」和「互扣帽子」。
那麼,審議制面臨現實挑戰,其立足點在哪裡呢?
我在多數論述裡,都看到一個信念:
「如果資訊夠充份、如果參政資源夠平等 …… 就能維持審議民主、而非政黨+表決」
但這其實是一種無端的斷言;
就像「如果你想得夠多,就會認同我」一樣。
而這樣設想,其流弊,就像羅爾斯的「無知之幕」一樣
-- 淪為「自我感覺良好」和「互戴帽子」的口水依據:
如果你充份放棄自身立場和好惡、進入無知之幕,
就會支持那個對眾人最有利的決議
-- 通常,那個最正義的決議,就是「我」提出的那個啦……
支持共產體制的人,也認為如果台灣夠民主,就會支持共產、
支持藍綠的人,認為台灣夠民主的話,另一個政黨早該消滅掉、
支持小黨的人,認為台灣夠民主的話,大黨都該消威掉
但支持兩黨政治的人,也認為台灣民主夠成熟的話,應該兩大黨就好。
…… 不勝枚舉,問題是,根據是什麼呢?
就因為現在「不夠民主」,所以「夠民主的話」會怎樣可以隨便人講嗎?
問題是,人非全知全能,政治體制又怎麼可能讓人民完全滿意。
而且,只要政體現況不合己意,就是「不夠民主」的最好證明;
但又以「不夠民主」,作為現況未合己意的理由
-- 這樣不是有因果謬誤嗎?
5. 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傻傻分不清楚……
上面提到的「流弊」:「自我感覺良好」和「互戴帽子」
的技術關鍵在於
「無法判別非正義是否發生」
比如說,我無法判斷你目前的立場,有哪些是「充份拋下成見」、又有哪些是「不客觀」
審議式民主的文意裡,目前我也都沒看到關於,如何將
「代議士追求個人(所代表、所追求)價值的最高利益」所做的妥協
與
「代議士揹負集團包衭」所做的妥協,給區隔開來。
連敵我都分不出來,除了流於口水、抹黑,這場正義之戰還能怎麼打?
6. 因為新的代理模式、產生新型態的階級。
在我所看到,審議民主的最理想狀態;
因為政黨的影響力降到最低,
所以代議士的參議行為理論上得以最大程度代表選民的意見。
但這個理論真的說得通嗎?
因為審議式民主並沒有否定「代理代議」對社會、人民的價值,
在產生代議士的過程中,雖然過去被現有政黨把持的舊階級會遭到瓦解;
但憑藉各種選舉技巧竄升的新人,
同樣會利用上述難分對錯的
「議題串連聲援」、「選舉資源支援」和「共同形象塑造」來選舉
畢竟「人多勢眾」和「人多有理」;
我們在報紙上常看到「連執政黨 (在野黨)立委 都看不下去」,
或「眾多民間社團齊聲……」
因為一般人對許多一手資訊並不熟悉、也不具有分析能力, 所以需要參考二手評論;
也因此會「標題式」地只留下「很多人支持」「誰支持何事」的印象。
而代理代議的政治人物,為了要形塑,「我的論述面面俱道」,
或「團隊足以執政」、「知識份子都會支持」、「改革ing」的形象
勢必要串連;
要串連就會有政治操作 (如上述,這算追求個人利益,還是政黨包衭?)
結果又會形成一個新的階級。
因為制度上可能已經有所不同,(比如說政府補助參選)
所以新階級、新政黨未必是以「資金的集合分配」為主軸
可能是以政治運作技巧、形象信賴遞代、群體利益代表權與選票,
作為新階級門檻,與新政黨核心競爭力。
當然,在某種層面上這算是一種改革;
但這樣的改革,真能解決審議民主支持者論述裡,對現制所不滿的政治運作現象嗎?
以上,希望有更了解這項議題的人可以參與討論、幫我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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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odh 來自: 42.74.112.142 (08/0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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