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青峰 #著作權爭議 看「#專屬授權」】
🧐 自108年以來,著名歌手 #青峰 與前經紀人有關商標、著作權的相關爭議,屢屢登上新聞版面,而前經紀人向法院聲請青峰已公開發行卻未得同意的歌曲,應從音樂平台移除。
❓ 此時,大家應該心中都會出現一個疑問,既然作詞、作曲人都是青峰,為何自己的音樂作品還會被他人限制、甚至主張 #侵權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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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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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青峰 #著作權法 #合約 青峰事件在音樂圈鬧得轟轟烈烈,因為他竟然被檢察官起訴了! 就像瑩真律師在「再不瘋狂」事件中提到過的一樣,不僅YouTuber需要保障自己的權益,藝人們的簽約內容也很重要! 除了契約內容務必清楚再簽約,也要適時尋求律師的協助喔! 不過話說回來,青峰被起訴了,就代表他在法...
專屬授權契約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歌手吳青峰著作權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5799
● 新聞概要
97年8月:吳青峰與林暐哲簽約,吳青峰將合約期間內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林暐哲;107年12月31日:吳青峰與林暐哲共同發表公開聲明:「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語。其後兩人後因著作權糾紛涉訟。林暐哲主張吳青峰108年4月起公開演唱並陸續發表單曲,因二人已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故吳青峰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權利;吳青峰則主張專屬授權契約早於107年底終止,其係於契約終止後方為公開演唱、發行單曲,並未侵害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與專屬授權
➡️系爭合約內容係屬著作財產權中之「專屬授權」, 故若在「合約期間內」,吳青峰自行演唱已專屬授權的音樂著作,吳青峰就要賠給林暐哲即屬無疑。本案爭點應在於吳青峰自行演唱之時點,該音樂著作之權利歸屬何人?
📌何謂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差異又為何?
1. 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2.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3. 獨家授權:1.定義:非專屬授權的一種,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2.申請實務:原則上不提供可登記為「獨家授權」的選項,例外申請人要求時,可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 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之專屬授權合約之期限為何?合約何時終止?
➡️系爭合約第2條約定:「授權期限:自西元97年10月1日起至西元103年12月31日止。甲乙雙方如未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
➡️智財法院一審:認公開聲明即屬系爭合約第二條之「書面」合意,針對合約「3個月期限」,新聞並未加以說明。
📌 「書面」之定義:於網路發表「公開聲明」是否屬於合約之「書面」?
1.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1款:「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2. 電子文件之要件:
(1) 經相對人同意
(2) 內容可完整呈現
(3) 日後可供查詢
(4) 非主管機關排除適用之範圍(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
● 結論
本案,智財法院一審判吳青峰勝訴,公開聲明若如智財法院所指係屬合約第2條之「書面」,為何未符合「3個月」期限?又或者係因該條款不適用於合意終止而僅適用於單方終止之情形?若簽約方係「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以林暐哲名義發表公開聲明,是否亦符合法定程式,該終止是否有效?以上係本案爭點,惟新聞報載似乎對此並未多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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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新聞>有無登革熱30分鐘告訴你 首款國產快篩試劑問世
#登革熱NS1快篩試劑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疾病管制署 #非專屬授權契約 #核發許可證 #唯一國產試劑 #傳統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方法 #RT-PCR #提昇國內防疫能量
東南亞登革熱疫情日趨嚴重,台灣每年也都嚴陣以待,就怕疫情蔓延。傳統的登革熱檢測方法需要6個小時才能夠得到檢驗結果,疾病管制署15日宣布,透過產官協力,國內業者亞洲基因已經可以生產登革熱NS1快篩試劑,登革熱檢測結果縮短到30分鐘內完成,降低防疫空窗!
疾管署在104年9月公開評選符合「登革熱NS1抗原快速檢驗試劑技術」轉移條件的國內廠商,最終由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後續於105年1月7 日正式簽訂非專屬授權契約,今年5月獲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許可證,是目前唯一國產試劑。
疾管署長周志浩表示,這項快篩試劑,可同步檢測4種血清型(Ⅰ、Ⅱ、Ⅲ、Ⅳ)登革病毒,和傳統傳統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方法(RT-PCR)需6小時才能得知檢驗結果相比,它只要30分鐘就完成檢驗。
周志浩說,過去這三年除了傳統檢驗,我國也向南韓、美國購買NS1快篩試劑,使用後發現登革熱發病到通報可從平均4至5天,縮短為1至3天,減少患者診斷前四處亂跑傳染給其他人的機會,在防疫時效掌握上有相當大的幫助。
只是那時因為價格、供貨等因素,快篩試劑尚無法廣泛推廣,現在國內廠商就可以在地生產,除了價格更加便宜,不用仰賴進口,且品質優良、準確度也高,有利臨床推廣。
亞洲基因表示,這次技轉合作,除了提昇國內防疫能量,更有機會打入同樣受到登革熱威脅的東南亞市場。
疾管署也提到,登革熱快篩試劑屬於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必須由醫師或者醫檢師等專業人員操作,所以販售通路僅限於醫療院所與檢驗所。
資料來源:http://health.ettoday.net/news/98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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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話說回來,青峰被起訴了,就代表他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嗎?
今天就一起來聊聊青峰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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