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政府和企業將會廣泛採用自願模式推行更多強制性厭惡措施,以迴避其施加脅迫的責任,市民或僱員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和追究權,以下有多款表格任君選擇:
《非自願同意書》
《自願非同意書》
《非自願被迫自願聲明》
《自願書不代表我聲明》
《自我恐嚇自我非自願下自願認罪書》
《自我詐騙自我認罪書》
《自我詐騙自我並無詐騙自我認罪書》
《與自我斷絕直屬關係聲明》
由於有關文件顛覆了「個人」定義的法律基礎,為保障個人權益,社會與法院必須重新審視每個個人內可容許多個個人的現實情況,法律責任亦應只由個別個人承擔。個人擁有最終決定權,在無法處理個人事務的最壞情況下,個人可參考一般機構做法,宣佈將個人解散。
作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另外一件我最近掛心的事,是蘭花系Barry Ma和快必被警方高調拘捕那件事。很多時他們都是用同一條罪去告他們,就是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使用電腦。其實Barry MA他們的言論是否同意是否適當是一件事,但是這樣講基本上是無犯罪。Barry MA話「應當滅門」,其實這只是咒詛,原刖上和罵人「冚家剷」沒有大...
「恐嚇罪定義」的推薦目錄:
恐嚇罪定義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見倒有好多人不停吹捧響法庭進行,就住某句口號進行嘅辯論,實在有幾句不吐不快
我地應該要明白,該場辯論其實純粹係為咗證明義士無罪嘅一場法律攻防,所以無論專家講啲咩解釋,只要係對被告有利嘅,我地都一律支持
問題卻在於,我地而家身處嘅係一個極其荒謬嘅國度,響呢個國度入面,梁健輝係恐怖份子;但塔里班、哈馬斯同真主黨卻只被定義為「抵抗組織」,甚至乎會同呢個國度嘅政府進行官式訪問,檯面檯底各式各樣嘅勾結同合作
當你悼念梁健輝會比人恐嚇話你可能違反《國安法》,支持塔里班、哈馬斯同真主黨卻係跟緊國家外交路線,響咁撚荒謬嘅情況下,「專家」(其實嚴格黎講佢地都唔係呢方面嘅專家,只係掛住教授銜頭,相對上比較有權威感覺而已)響法庭提幾個論點,我唔覺得比共慘黨操控嘅國安處法庭就會天真到判決某句口號係「人畜無害」,因此被判無罪
其實經過兩年幾,究竟句口號本身有咩意思,就算無專家特別解釋,大家都應該心裡有數。而家個問題卻係,因為好多人不停吹捧呢場本應只係技術性嘅法律攻防,有唔少人真係走咗去信某句口號一時同呢樣無關,一時同果樣無關;
結果假戲真做,大家真心相信咗,喂,我地真係好卑微諗住個極權政府施捨下啲民生嘢、減下樓價起下公屋,個所謂垃圾會民主選舉加多幾個直選議席,就算尻數架啦,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開玩笑咩,你北大人/阿爺話點咪點囉
當然,亦都有可能一班中剷黃屍心裡面果句真係:「喂,我真係諗住當口號嗌架咋,你估齊上齊落就真係齊上齊落咩,有咩風吹草動就梗係第一時間移民走佬啦!劉細良講得好呀,當初做乜要用呢句尻嘢黎做口號呢?既無明確目標又容易比位人入,而家共慘黨終於就真係借住黎入勒,你話係咪衰呢?」
恐嚇罪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客電台:中國酷刑將成為世界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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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6 月 26 日,是「聯合國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而酷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隔壁的中國。
在中國刑事法體系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50 及 56 條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必須被排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7 條、第 248 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以暴力逼取證言」,以及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都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然而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比起中國在 1986 年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顯得天差地遠。
《禁止酷刑公約》第 1 條規定,所謂的「酷刑」指的是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有沒有發現,中國刑法的規定只限於「取供或取證」,行為主體還限縮在司法工作人員或監獄、看守所、行政看守所工作人員。而中國刑法第 248 條的「凌虐人犯罪」後果必須「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或「致人傷殘、死亡」,也就是說後果「不嚴重」並不會成立本罪。
中國是第一批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國家,也是目前「禁止酷刑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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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邀請到中國人權律師滕彪博士,以及中國酷刑的受害者家屬,來聚焦討論那些真實發生在中國的酷刑案件,以及中國的政治體制、法律規定及執法人員是如何縱容人權的侵害。
若中國的人權意識低落、酷刑案件屢見不鮮,維權律師真的能夠改變中國的酷刑與人權問題嗎?羅勝春女士是維權律師丁家喜的太太,作為中國酷刑受害者家屬,她和我們分享最真實的酷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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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恐嚇罪定義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另外一件我最近掛心的事,是蘭花系Barry Ma和快必被警方高調拘捕那件事。很多時他們都是用同一條罪去告他們,就是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使用電腦。其實Barry MA他們的言論是否同意是否適當是一件事,但是這樣講基本上是無犯罪。Barry MA話「應當滅門」,其實這只是咒詛,原刖上和罵人「冚家剷」沒有大分別。
首先,這件事如果不是在網上做,而是報紙上做,或者只是在街上講,那會不會構成犯罪。那是不會構成犯罪。因為這不是恐嚇,不是話會令你如何。至於話襲警那件事,也不算是煽動的。因為他也不是鼓動人去做,而是話警察會遭遇到這樣。快必話楊光出殯時有人會寫著同胞勿近的東西放在車前面。如果這不是在網上,那就要告他教唆人去製造炸彈。任何認識普通法的人都知,這是相距很遠的事。要講怎麼做炸彈,怎麼放置,鼓吹實際行動才能告煽動的。
我們再看看這罪名,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使用電腦。警方或裁判處的解釋是不能接受。有犯罪意圖即是我和細Mark一齊去打刧,於是我們在電郵中商量怎麼做。這便是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雖然犯罪行為打劫未曾出現。正確理解應該是如此。
有意圖做犯罪行為而利用電腦進行前期工作。如果真的是犯罪便用那罪行來控告吧。若二人未打劫而破獲,那就是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
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使用電腦,當中是「或」,即是有其中一項便可以。其實不需要有犯罪意圖,但不誠實使用電腦。但怎樣叫做不誠實使用電腦。在法律上何謂誠實。誠實是沒有欺詐成份就是誠實。舉例,如果阿Mark在網上認識一個女仔,他告訴人他是李嘉誠的兒子。那是不是不誠實使用電腦。他是不誠實,又是用電腦。如果這樣都要拉的話,那所有人都要拉的。其實不誠實地使用電腦﹐一定要有欺騙對方的意圖。假如我扮李嘉誠的兒子,叫人嫁給我。那是不誠實用電腦。一件事平時不是犯罪,在日常生活講不是犯罪,但放在電腦上變成犯罪。這就是很「大鑊」。而且這是對「不誠實」作無限量的解釋。如果用這解釋,上班時話牙痛,但沒有牙痛,然後寄個電郵給老闆。那是不是不誠實使用電腦。這根本是莫須有。這法例應該要定義清楚,否則會是一個白色恐怖。
再補充,其實不誠實使用電腦只能有一個解釋,不是使用電腦時說謊言。這是不能告的。這樣梁振英在電腦上發表很他關愛香港市民,我覺得他很不誠實。因為他心中不是這樣想的。是否可以拉他呢?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正確解釋是使用電腦的方式不誠實,如別人走開了,但沒有登出,於是你用他的電腦留言示愛。那就是不誠實取用電腦。像陳冠希事件,別人交電腦給你修理,而你偷他的東西,發佈出去。這是不誠實取用電腦,不誠實使用電腦,只能是在使用電腦的過程沒有得到授權,否則其他解釋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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