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作者:唐其堯律師
原先除民法對租賃之法律關係有一般性之規定外,僅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消費關係之租賃,亦即,出租者係以提供出租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之租賃情形,有較細緻之規定。如係一般個人出租其自有房屋,則不在消費者保護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範圍內,而僅回歸適用民法。
惟為擴大對整體租賃市場之管控,旨於設立租賃之專法,內政部預告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草案,參考民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明文規定租賃契約須明定租賃期間、租押金、租賃期間相關費用或稅負之分擔方式等約定,及不得於租賃契約中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等相關規定。以保障承租人(即承租非企業經營者出租之房屋之人)的權益,健全對整體租賃市場之規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30626東森 墜樓非凶宅 討不回150萬簽約金 影片網址→http://youtu.be/JreqmddgtQc 感謝記者 楊佩琪 的採訪,說到凶宅,法律的定義非常簡單,為了避免類似政治上的「實質影響力」可以各自解讀,法官自由心證擴大or限縮解釋,必須嚴格規定,那就是以斷氣地點來判斷嚕! ...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30626東森 墜樓非凶宅 討不回150萬簽約金
影片網址→http://youtu.be/JreqmddgtQc
感謝記者 楊佩琪 的採訪,說到凶宅,法律的定義非常簡單,為了避免類似政治上的「實質影響力」可以各自解讀,法官自由心證擴大or限縮解釋,必須嚴格規定,那就是以斷氣地點來判斷嚕!
換句話說,10樓的屋主墜樓,斷氣在2樓住戶的露臺,那2樓就是凶宅,就是這麼簡單!(ps:所以我有錢,也覺不買低樓層有露臺的房子)
但是普羅大眾的心裡層面就非常廣泛了,就以這一則新聞為例,就算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但是只要事前讓我知道的話,我根本就不會考慮買這間房子,感覺會被帶衰。連我都會有這樣的感受,所以當然嚕~~~~
不過為了避免買到凶宅,有幾個事情可以做,例如,找可靠信用的房仲(像是我,XD),問管理員、問鄰居、問主委、上「凶宅網」網站查詢,還有就是別買法拍屋,因為法院不擔保瑕疵責任。
以下是新聞報導......↓
就是看中這棟大樓正對美麗淡水河,賴姓婦人去年底花了1400萬買了15樓其中一戶,沒想到今年初才知道原屋主的女兒從頂樓19樓墜樓。不滿遇到凶宅被蒙在鼓裡,賴姓婦人對屋主提告,求償150萬。
到底算不算凶宅,法院判決結果不算,因為法官認為死者陳屍的地點不在建築屋內,既然不在賴姓婦人買的房子內,就不能算是凶宅,還特別調出事發地和屋子的相對關係圖。
墜樓地點在大樓後方巷子空地上,賴姓婦人的房子在大樓前方面對大馬路,陳屍地既不在屋子裡,也不在婦人每天必要活動範圍,加上時間過了三、四年這麼久,無法證明影響居住品質或是嚴重損害房價,因此判決賴姓婦人敗訴。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其實很簡單,我們就是以斷氣的地點,如果她是墜樓落在二樓的露臺死亡的話,那當然就是二樓,她斷氣的地點是凶宅。
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凶宅的認定,是以亡者斷氣的地點為準,看是不是發生在住家內的「非自然死亡」。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人家在買房子的時候,畢竟也會覺得毛毛的,會不會買在那邊好像也會諸事不順。
專家建議,最終還是自己在買房子的時候,自己多做功課查訪,房仲業者也應該盡到詳盡調查的義務,兩方多確認、多考慮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522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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