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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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 Talk】律師教戰:夫妻情斷房產怎麼分
近來不少名人驚爆離婚,對現代人來說,維繫婚姻似乎比過去不易,夫妻若真走到離婚這步,名下房產怎麼分?如果房子共同登記在雙方名下,最終歸誰?若登記在對方名下、房貸未繳清、自己又是房貸保證人,該怎麼辦?
本集Video Talk邀請到家事律師梁維珊上線解說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配、夫妻合資買房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各位想自保的升級壹會員千萬別錯過。
今年39歲的律師梁維珊,專長是家事案件,執業10年,看盡夫妻為離婚對簿公堂的百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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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保證人離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離婚後,房貸保證債務會如何影響夫妻財產分配計算? 】
結婚後買房原本是一件非常快樂的事情,但是人的緣分不會因為買了房子就更深,所以在離婚時要面對的房產問題,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擔任「房貸保證人」,因為房屋所有權人通常是房貸主債務人,在計算夫妻財產分配上,通常主債務人的房貸債務會被計算成為消極債務,大大減低了夫妻財產分配的價額。
我們都知道,夫妻在做財產分配時,大家都希望被認列的財產越少越好,因為一般原則是多的減少的再除以二,是財產總價額多的要給少的錢。
這篇文章,正是為告訴天下伴侶們,有關房貸保證債務到底該如何認定所寫,給所有正要準備買房子跟銀行貸款的讀者朋友們分享,千萬不要買了房子等於搬石頭砸自己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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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保證人離婚 在 Re: [閒聊] 夫妻買房該掛誰的名字- 看板marriage 的推薦與評價
看到"夫妻買房該掛誰的名字"來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之前結婚後,我有買一間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我自己揹、自己付,
後來離婚時雙方要協議財產分配,我有主動問對方:房子你要不要?!
我開的條件很簡單:
要,就全拿去;不,就完全放棄。
沒有什麼"一人一半"或是"誰要付給誰多少才能全歸誰"的談判空間。
房子要的話,給你,我之前付的我一毛也不會要(反正也才付3年多),
但是以後七百萬房貸你們家要全部自己揹。
如果不要,那就是房子全歸我,以後你不得要求分配到任何一毛錢!
前夫家本來就不缺房子也沒房貸,又因前公公超不能接受貸款這東西(房貸也一樣),
所以他們完全沒有任何意見就說房子全歸我。
(怎不考慮賣掉再處理?!後面會補充)
因為當初貸款的時候,夫妻有聯名擔保,
離婚後,他後來再婚,他有說希望把當初擔保房貸的名字找人處理掉,
我跟他說,因為房價漲了,房屋可以十足擔保,再加上新的銀行法規可以免連帶保證人,
所以我早已經跟銀行申請註銷(取消?)連帶保證人的保證。(我自己也不想他跟房子有關係)
他知道的時候,還問我漲多少,我回他:
不要問,你會搥心肝的!因為你沒有份! ((飄走~~))
話說回來,當初如果他們要房子,我真的會全部給,
因為我覺得揹房貸很‧辛‧苦(尤其是又不是自用住宅)。
怎麼說呢?!
當初我買的那間房子有出租,所收的租金本來是可以足夠付房貸的,
但是那收租的錢都變成給長輩使用,所以我每個月都還要另外拿錢出來繳房貸。
如果那時候房子他們拿去的話,剛好我可以趁機說房子沒了,
長輩要用的錢我可以另外給,但至少不用給到像繳房貸那麼多。
結果他們沒要那房子,所以我還是要繼續自己默默的揹房貸。
※因為房子帶長租約,當初擔心不易脫手,時間會拖很長,影響離婚手續的進度,
※所以雙方都沒考慮等賣掉在處理。又房子買在外縣市,租約管理不易,前夫家也怕麻煩
※這也是他們會放棄的考量因素之一。
很多人都會覺得名下有房子好好喔!
但前提是不要有房貸(而且最好是自用)!
不然我不覺得那是有多好。(畢竟是負債)
更何況今天房子漲了,你沒賣掉,那也沒有所謂的賺到不賺到的問題。
當然要想說是強迫儲蓄也是可以。
只是,先理財要先理債,千萬不要揹了一個負擔不了的房貸來期望賺增值,
那是絕對錯誤的觀念!
回到"夫妻買房該掛誰的名字"的話題~
我個人是覺得,誰有能力就誰買,誰去揹房貸就寫誰的名字。
夫妻共同負擔房貸就連名登記。
至於說什麼為了安全感只想房子登記名下,貸款要別人揹、別人付的,
我覺得有這種想法的人真的是太天真了!
誰說這樣就一定有安全感?!
換成是我,今天我就算當初把房子登記在前夫名下,貸款我揹,
我要的話,我還是可以有辦法把房子(或錢)拿回來,
為什麼?!
因為我有工作、有收入,房貸轉帳也是從我銀行帳戶扣款,
我只要能舉證他是借名登記,又或者申請債權憑證,
還怕平白送他一棟房子而自己卻要傻傻繼續揹房貸揹到完嗎?!
(不管怎樣,至少也會把房貸丟回去給對方自己揹)
當然,在這樣的處理過程當中多少一定會有所損失,但都兩人如果都走到要離婚了,
能早點劃清,各去灑脫,這不是很好嗎?!
損失一些錢,免去彼此繼續糾纏,對我個人來說,很值得。
因為錢再賺就有,但是把生命浪費在和一個已經不愛的人相互計較上,真的是虧大了!
(以下有點離題,不符合板旨我可以刪掉)
話說,自己最近和男友也在討論買房的問題。
之前男友爸爸一直希望男友搬出去自己買房子,他爸媽會幫忙出頭期款。
但我就一直希望他不要買房子,也明確私下勸阻。
因為我覺得他們家有足夠住的地方,為什麼還要買?!(我不會反對和未來公婆住)
再加上我自己有房貸了,他也揹房貸,那我們以後如果結婚不是都被房貸壓很慘?!
無奈他爸的觀念就是兄弟成家就該分家,再加上他哥哥最近在準備要結婚了,
他爸催促男友買房更急了。
因為男友爸媽說以後是大哥要揹責任照顧他們,所以現有的房子是大哥的,
男友要搬出去自己成家買房子,但男友爸媽會幫忙出頭期款,只是房貸要自己揹。
(嗚...難道就不能住在一起,大家一起相互照顧嗎?! Q_Q 真的很不想男友揹房貸)
男友後來有透露,買了房子其實也是可以把房子租出去,租金繳房貸,
然後他繼續住家裡。
我聽到這句話就大概知道他爸的意思了:
他爸應該是希望他能存到錢,不要只懂得養老婆,
甚至是替別人養女兒(我和前夫的女兒),結果到最後自己什麼都沒有。
所以好聽一點就是~強‧迫‧儲‧蓄。
或許有人會覺得:你自己有房子,卻不讓男友也買房子似乎不公平吧!
但我就是不懂,現在的人是有沒有這麼愛揹房貸啊?!
後來我跟男友討論過了,兩個方案~
1.我房子徵求自家長輩同意後賣掉,然後和男友一起出錢聯名買房子。
2.他爸頭期款拿來付我名下的房貸,我房子和男友登記聯名。(算入股吧! XD)
這兩種的好處,就是房貸都只會有一份,而且萬一我們沒走到最後,因為房子是聯名共有
,房貸也是共同支付,那到時候要處理財產分配就可以看是要賣掉之後各拿一半,又或者
看誰要拿錢出來把另一半的持分買走。
不過,這目前都還是我們自己想的解套方案,他爸會不會接受又是另一回事了....Orz
買房,不管是對情侶還是夫妻來說,
都真的是一門需要智慧和口袋去面對的考驗和課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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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幸福就是這樣,放肆的快樂與悲傷....
我將我的幸福,傾注在此分享~
https://www.wretch.cc/blog/it85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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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小君的幸福生活趣:
https://disp.cc/b/it85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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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34.233
※ 編輯: it855407 來自: 118.170.134.233 (09/22 01:08)
以他們家的財力,應該是不會有負債這問題。
反倒是他們家可能怕我揹那麼高的房貸有可能日後會影響到他們吧!
不然也不會來找我說要更改房貸連帶保證人。
而且說到請求,我當初似乎可以請求更多,但我也沒去要。
例如車子我買,寫婆婆的名字(年長女性保費便宜),但車貸我繳之類的,
當初也是想說要離婚就乾脆點,五年車貸我繳了三年,後面兩年他們要繳的話,
車子就給他們。(反正我女兒也用得到,因為前公婆開舊車載我女兒我不放心)
※ 編輯: it855407 來自: 118.170.134.233 (09/2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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