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踏實、細緻的 #比較法學方法,台灣做得到嗎?
「在討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要進行的「比較法學方法」其實是很細緻的,不是台灣那種德翻中(而且光是翻譯就翻得亂七八糟)而已,而是要對於比較國家的背景嫻熟,所以才需要討論與合作。
比較法的大忌就是「純粹翻譯文學」,只有翻譯沒有前理解,不但無助於法學發展,可能反而會導致引入毒藥。
他不斷強調兩國背景比較,並且要我確認台灣的一些法律概念,並且在章節中要優先討論Hintergrund(兩國制度背景),例如台灣警察的Leistungskennzahl (sogenannte KPI) 、我國檢察官有拘票核發權等與德國制度背景不同之處。
甚至是在法律概念上,也都要做到細緻的比較。
舉個例子,我們討論到「間接正犯」概念。我說台灣這概念其實是抄自德國的,但他還是認為我應該論述台灣的間接正犯概念,再回過頭跟德國的"mittelbare Täterschaft"作對比,就算概念上一樣,也是要分析再得出兩國概念相同的論證。
至少,要把台灣的案例中,有關間接正犯的事實、法院的論證做翻譯與詮釋後,再與德國刑法§25 I Alt.2"mittelbare Täterschaft"(間接正犯)概念作對比。
這樣的討論,對我而言,其實是眼界的開拓。
那台灣呢?台灣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在做比較法與外國制度引進的?
現在,讓我們想想,最近台灣吵到炸鍋還引出司改弄臣來個番外篇大戲的「#好萊塢式陪審團制度」。
台灣的民眾看多好萊塢,不懂法律就算了,
最搞笑的是,一群律師、職業司改家也跟著瞎起鬨。
請問這些人,真的了解陪審團制度嗎?
請問這些人,有踏踏實實地做好我國與美國的制度比較,以及優缺點、背景分析嗎?
有多少被告,請得起「律師團」來上演辯護秀?
台灣的資源,又能不能扛得起陪審團的負擔?
台灣人知道在美國,陪審團員無故不到場、遲到,不但要罰錢,還可能會被抓去關、義務勞動嗎?
台灣人知道,美國陪審團之下,冤獄並沒有少嗎?
不,他們不知道,他們只知道看著電影,拍手叫好。而這群律師和職業司改家,也正好利用人民的盲從與無知,省下認真做研究的精力,繼續不學無術,透過司改來撈好處。」
「純粹的「翻譯文學」、不假思索地引入外國制度,不叫比較法學、更不是「改革」,而是 #自我毒害」
拘票核發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其實單純而熱誠的工作,雖然未必富足,但才是快樂。
誰說位高權重領高薪就是快樂?」
【有些人終其一生汲汲營營,所以憂饞畏譏,活得小心翼翼、步步為營。到死都難捨權柄。
我倒是很慶幸自己4年前一分發就參透,丟掉升主任、升二審的執念、也不在乎「鐵飯碗」到老死,拋棄越多,得到的勇氣就越多。
所以我敢做那些同事、同學眼中「驚世駭俗」但卻是「基本理論」的事情......】
【德不孤,自有鄰。
當無所畏懼的時候,自會有真正有能力、有熱誠的人與你親近。】
【那一槍其實是我在忍無可忍下的不得已決定,成為眾矢之的,也在我們當初沙盤推演的預料之中。】
【我一直覺得,如果要說犧牲,不是前同事唏噓的「體系對我是否公平」、「誰虧待誰」,最大的犧牲,是我個人推遲將近一年的生涯規劃。
當時最痛苦的是,我在乎的不是判決結果,而是在刑事司法之外,#我們能改變什麼?可惜在我辭職以前,我只看到醬缸文化中的護短、「向來如此」的理所當然。
都什麼時候了,新北檢還不檢討內勤二長期以來睜一眼閉一眼的蓋章文化,拘票核發浮濫到荼毒內勤一,還在論壇上無知的胡說八道吵分案。
案量大、移送品質爛被累死,還不是自己人助長出來的?不反省,眼裡卻只有誰少分4還是5件案件這種雞毛蒜皮小事。無知的邪惡,莫過於此。】
【學姊說的「槍響之後」,我辭去檢察官的工作,回到本應(相對)單純的世界。
然而2019年一整年卻「不太平靜」,呼應了當初我向某襄閱(質疑我「破壞檢警關係」)嗆的那句「檢察官是司法官,要守護的不是觥籌交錯的檢警關係,而是帶領司法警察追求程序與實體正義」。
密不透風的慣性違法問題,再也無法遮掩。警政體系自己不處理,演變成犯罪,身為司法官的檢察官一旦知情,自應公正不阿的偵辦,誰都一樣。而這也是廉調機關存在的目的--不是跑去當政治「東廠」,而是協助偵查主體查明弊端。】
【當初隨口向檢察長拋出的「10年之內證明一切」,彷彿成為預言。
是預言,還是巧合?
不,只是我幸運,只是時機問題。早已風雨滿樓的制度,只要撕開一道口子,就無法遮掩了。】
10年還沒過。
這大概就是所謂的「生而逢時」吧。
我不後悔今年3月丟出辭呈。相信10年之後,我也不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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