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會最後一天,為期7天的第6次臨時會告一段落,審查108年度的總決算,還有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暫行自治條例 草案進行三讀。
尤其是共享運具對於淡水鄉親將會帶來非常大的影響,除了最近啟用的moovo bike之外,共享汽機車早在淡水大街小巷穿梭。
宇恩特地和交通局局長討論,希望透過自治條例的規範、未來審查的過程,保障原有居民車輛停放的空間,同時增加共享運具在觀光景點的可及性。
例如督促廠商將漁人碼頭內停車場納入還車範圍,自然也會吸引駕駛共享運具的觀光客入內停放,將沙崙路有限的停車空間還給鄉親,對漁人碼頭的觀光發展也是正面助益,創造多贏局面!
宇恩全心監督市政,繼續準備九月底定期會開議!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的推薦目錄: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在 新竹市議員 吳青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低碳家園|共享機車】
(一)電動汽機車充電裝置補助
針對電動機車的部分,市府為了推廣綠能,並逐步實現低碳家園的目標,鼓勵民眾更換電動機車,「#補助」絕對是最大誘因之一,有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桃園市,補助的成果很明顯,去年底電動機車比例來高達5.65%,而新竹相較之下,電動機車占全市機車比例約2.14%,低於全國平均的2.57%,我想這點是我們市府要來繼續努力的。
相較於去年地方補助達1500萬,那今年地方配合僅有去年的1/3,520萬,據了解,可補助名額不到一個下午就額滿了,可見新竹市民在補助的誘因下,換車意願極高,希望市府能積極爭取相關經費,讓低碳家園能逐步實踐。
除電動機車本身,充電柱也是重點,充電方便性提升了,也可加速舊車汰換,因此建議,可參考台中市及桃園市的補助政策,給予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讓公部門、商家、涉及或是登記地址設於本市的法人(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來申請。
(二)共享經濟概念
共享經濟最初是指透過網路技術刺激海量的閒置資源,讓物品的所有者通過某一平台將物品的使用權暫時轉讓給他人,從而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率,為平台兩端的參與者創造價值。所以共享經濟,市府準備好了嗎?
(三)共享停車位及運具
因為去年議會提案建請市府推動共享車位及共享電動機車,市府交通處當時表示,「正研擬共享車位相關辦法,最快年底開放業者申請,另外也蒐集雙北共享機車的操作模式等資料評估,如有好的推動模式,也會配合推動。」所以半年多過去了,共享停車位以及共享機車,目前進度及推動時程,請提供書面資料。
(四)共享機車各縣市現況
目前已知較為有名的共享機車有以下三家,GoShare、Wemo、iRent,分別在雙北、桃園進行營運,未來也將前進高雄。
在新竹大眾交通工具使用率低下,就是因為不方便,路網無法抵達目的地,總是缺少最後一哩路的工具,雖然目前有ubike,但還是不夠,因此養成新竹人習慣用私人運具移動,未來新竹依目前市府規畫,將興建輕軌,但如何有效提升市民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是目前最重要的課題。另外根據2017年統計,機車一天平均使用時間僅 53.8 分鐘,高達9成時間閒置。也間接造成停車位周轉率不高,再多的車位也不夠停,而以上這兩個問題,根據其他縣市的經驗,是可以藉由投放一定數量的共享機車來改善的。
(五)超前佈署,制定共享運具相關辦法
共享機車目前採「無樁式租借」,這讓大家想到什麼嗎?就是前幾年obike的模式,就是「無樁式租借」,因此提醒市府,共享機車未來勢必像共享腳踏車一樣,進入新竹市服務的機會非常大,「共享運具自治條例」的制定是勢在必行,我們應超前佈署,並借鏡其他縣市,預防未來可能的亂象,打造一個進步城市?
關於法規制定,台北市做得最早,在107年12月制定,接下來是桃園市,108年8月29日發布「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並於109年1月13日公告,而今年新北市在6/7將「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暫行自治條例」草案付委,這些都是我們可以參考的對象。
當中規範對象包含腳踏車、小客車、機車與其他共享運具。以避免共享運具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為原則,內容包含事前對營運者規範、使用中對使用者的要求、投放的總量等等,另外還規範倒閉等狀況後續的追償,這些規範就是要避免過去oBike倒閉後,將車輛棄置在路邊的亂象。
(六)自治法規重點
在這提出幾個重點,這些規定都要仔細評估和詳細討論,
(1)投放總量限制:可以知道投放數量過少,民眾就找不到車使用,不方便的狀況下,會進一步降低使用意願;但若過多,則可能造成每部機車平均使用率下降,進而形成佔用停車位問題,因此投放總量應考量,新竹市總體停車位,投放區域,及依據共享運具使用人口變化,逐步調整投放數量,請市府要做相關數據調查後再進行評估?
(2)權利金:一樣過高會造成營運公司負擔,降低來新竹市設立意願,但過低市民也覺得不合理,等於整個新竹市做為該公司的營運場所,卻不用付出相對程度的金額,也請市府應依實際營運狀況,訂定固定周期的調整,比如三年調整一次權利金。
(3)再來還有停車位租金訂定,營運方應負責任及違停罰則等等,應進一步來討論,也建議應納入規定。
(七)公聽會
制訂該相關管理辦法時,無論是初期蒐集意見或是草案出來後,在可修正內容為前提下,都應召開「公聽會」,廣聽專家、民眾及各運具經營者的意見,公開透明一直是市府的口號,希望公民參與能真正的落實,市府不能再閉門造車了。
(八)常見亂象
(1)占用停車位:要求營運公司對於使用率不同的地段,應積極進行「調度」,低的地段要移走,高的地段也不可同時投放過多車輛,避免停車位的佔用。
(2)違停:重點在於盡速排除違停車輛,後續處理就依照相關法規。
對於民眾較為疑慮之亂象,應深入探討現象發生原因,並根據科學有理論的數據去制定良好的管理辦法,除避免亂象發生的機率,也能準確地和民眾做好溝通。
(九)建議
(1)停車位:市府可以協助業者媒合或合作停車場的位子(非路邊),甚至停至閒置的機車位空間,給予業者一些減免,並建議業者回饋給消費者,
(2)大眾運輸轉乘優惠:我們期望ubike或是其他共享運具,做為銜接最後一哩路工具,除提升大眾交通網絡的方便外,也建議提供轉乘的減免措施,提高市民的意願來使用各項運具,進而培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人口。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在 映心地下放送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些令人厭煩的oBike廢棄腳踏車】
今天我們在新聞中看到台大水源校區自行車拖吊移置場可說是成為oBike單車墳場了!在令人感到震驚之餘,我相信許多機車騎士和用路人都對台北市內隨處可見的oBike廢棄垃圾感到厭煩了吧?
圖片中被隨意丟棄的是我們在街上拍到的景象,照片中的oBike已經損壞,等待廠商回收。然而,從單車上的鏽蝕和灰塵可以推斷,這單車被遺忘在這邊已經很久了,廠商也遲遲不肯(或者已無力)回收。結果這些壞掉的oBike單車就這麼成為佔用機車格的路霸,成為城市問題。
而柯文哲當初是怎麼預言這個「共享單車」的呢?
「台北市柯文哲聽取報告期間則預言,YouBike一定會被oBike消滅,因為oBike使用上,相對更方便、更自由。」
所以在毫無配套措施的狀況下,柯文哲市長又再一次的以「方便、自由」為理由,映心還記得當初各界反對聲浪四起,是柯市長獨排眾議引進「共享單車」的概念。現在除了台大的oBike單車墳場之外,這隨處可見被亂丟棄的oBike單車,又該如何讓業者確實回收呢?
又,如果不是這次台大oBike單車墳場爭議而起,柯市府又要拖多久才能上緊發條處理這個問題呢?「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呢?柯市長?
-----------補充回覆-----------
在留言中網友Scott Lin問到,若是我成為市議員後要怎麼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我的答案是:
oBike上路許久,北市府去年早已擬定「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無奈市議會一直到上個月才三讀通過,之後還要邀集相關業者討論「管理辦法」,訂定細節規範,新法最快也要等到11月底前才能公告上路。
換句話說,這也就是為何oBike一直造成嚴重市容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儘管現在已有罰則可開罰,但是市府對於這些亂象所採取的對應方法仍是太慢也太被動。
若是映心能夠進入議會,我一定會加速推動新法上路的進程(倘若表定時間又延後的話),而且oBike新加坡總部宣布新加坡市場終止營運,台灣分公司重要幹部也相繼離職,顯然這是一家營運出狀況的公司,因此,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上,我會更加要求台北市政府密切注意這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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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共享運具」已逐步盛行,也因衍生亂象,因此雙北都訂定自治條例,中市府交通局今天在市政會議提出「台中市共享 ... ... <看更多>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在 [新聞] 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市- 看板TaichungBun 的推薦與評價
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政會議通過
2022/03/29 15:31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共享運具」已逐步盛行,也因衍生亂象,因
此雙北都訂定自治條例,中市府交通局今天在市政會議提出「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
治條例」,明定業者要向交通局提出申請、要繳交權利金及保證金,許可期間3年,3年需再
提出申請,若違反者要處以罰鍰等,該草案將送市議會審議。
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共享運具相當盛行,因過去oBike無樁自行車曾造成停車亂象,而且共享
運具不止自行車,也有機車、汽車等共享運具,造成佔用一般停車格的問題,北市府在2018
年實施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而新北市政府2021年3月實施,台中市目前共享運具
雖不盛行,但傳出有業者有意進入台中市搶佔市場跡象,為提早因應,交通局訂定「台中市
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在今天的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到市議會進行審議。
草案共20條,其中明定,交通局得指定台中市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的部分空間作為服務區
,業者不得於服務區外的本市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還服務,若違反者相關
規定者,每輛違規車輛處新台幣300至600元的罰鍰。
草案並規定業者得向交通局申請經營租還共享運具的業務,經交通局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
行政契約、並繳納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才可以依許可內容來營運。許可期間為3年,3年後
要繼續營運,要在半年前重新提出申請。
若是業者申請試營運經交通局許可者,得申請免收或減收使用權利金。
共享運具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業者應明確揭示共享運具的租賃費率、使
用方式等,而且業者應負責營運車輛調度、維修保養及主動巡查並移置毀損不堪使用或違規
停車的車輛至適當場所。
交通局應派員稽查服務區使用情況及共享運具的提供情形。若業者沒有經交通局許可或者是
超過許可時間繼續營運,將處以3萬至10萬的罰鍰,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若未停止,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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