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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百年老屋十年沉冤昭雪
高雄旗山區民眾郭憲睿私人持有土地,在民國94年,遭前旗山地政主任劉永富,實施「圖上分割」 (地號341-1),分割完後郭先生自宅(旗山區平和街15號)土地有一半劃定在341-21地號上,經341-21地主提起訴訟,法院均以101年旗山地政鑑界以341-21為基準地,製作「測量成果圖」判決郭先生必須拆屋還地,至今纏訟9年。
郭先生不服判決,目前上訴,一面蒐集資料,最終在「高雄市地政局補償科」發現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早在78年9月20完成徵收補償作業的原始資料,補償「交通事業」建物「15平方公尺」,郭先生比對舊資料,發現其住宅標的整棟建物在342-1地號上,「並無越界」。旗山地政事務所在94年的分割,根本就是漠視之前土地分割地法律效力。
郭姓民眾提起上訴並補齊新事證,橋頭地院106年重訴第63號判決342-1地主需判賠補償郭家近800萬,郭姓民眾已向市府相關單位提出陳情,並準備申請國賠。
地政局答覆理由:補償資料只是造冊,經查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坐標後作成紀錄點交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以上均有相關法令及規定,界樁、界址「點交」地政機關。
一方土地9年四個訴訟,郭家已經贏得兩案,還有兩案在訴訟中,再則旗山區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與376地號土地租金無關,地政局多次說明與網路新聞稿將其混為一談,誣指郭家因積欠租金才會被拆誣還地,然法院歷次審判皆認為對造超收而抵消,現上訴三審仍未定讞。
相片取材自旗山區公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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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地政事務所承認,國土測繪中心之地籍圖為原始地籍圖,旗山地政事務所保存地籍圖為副本存檔。那既然是原始地籍圖,為何不能為佐證依據?非要旗山地政事務所保管地籍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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