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劉仕傑主張:「應」(為黨員)不等於「需」(為黨員),敢有合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 第 1 項:「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劉先生主張前述條文中「『應』不等於『需』」,又主張自己「#不曾繳交社民黨黨費、#未曾持有社民黨黨員編號、#未曾領有社民黨黨證,#社民黨亦未曾告知我成為社民黨黨員」
且就他所知「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的『政黨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實際黨籍』不同,於實務上多有所見,並非鮮事...如時代力量曾推薦張怡參選屏東立委,但她實為無黨籍...」
綜上,我個人認為劉先生涉有違反《ROChina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TW張怡選舉公報之推薦政黨欄為無
#要拖別人下水之前好歹也先做點功課
#況且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社民黨的黨員管理制真差勁
#徵召推薦提名程序清清彩彩
未曾持有社民黨黨員編號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非常遺憾,剛剛得知,我被選舉委員會認定我無法參選這次的時代力量決策委員。對於此判定,我深表遺憾,無法接受。
1. 2018我雖然曾代表社民黨參選台北市議員,但從頭到尾我的認知是「社民黨以政黨推薦」的形式徵召我參選,我並非以「社民黨黨員」形式參選。
2. 我的論證很清楚:本人不曾繳交社民黨黨費、未曾持有社民黨黨員編號、未曾領有社民黨黨證,社民黨亦未曾告知我成為社民黨黨員。我無法理解的是,在上述條件之下,我如何曾經是社民黨黨員?
3. 當選舉委員會要求我提出書面報告時,儘管我認為「我是遭到惡意攻擊的一方,怎會要我負舉證責任?」,不過,我仍基於善意,與現任社民黨全國委員陳尚志老師聯繫。
4. 謹查,社民黨目前並無召集人,亦無秘書長,亦無專職黨工,網路上之電話專線亦為空號,社民黨的官方電郵現亦無專人負責。簡言之,社民黨目前處於組織真空狀態。
5. 陳尚志老師於上述情形下,仍基於善意,認為不該因為我遭受網絡惡意攻擊而誠信受損。
基於務實考量,我以「電郵社民黨官方電郵,副本社民黨全國委員陳尚志老師」形式,正式聲明我未曾加入社民黨。陳尚志老師並以電郵回覆知悉,確認對我所言並無異議。
6. 上述各節,我於昨日中午左右,完整轉知選舉委員會並附上我與陳老師之電郵截圖作為佐證。(原本選舉委員會要求我於昨日晚間十時前提出書面報告,我基於尊重選委會並盼選委會有充分作業時間,提早八小時提供)
另外補充,我於8/21在黨的要求下,已簽具切結書,聲明我今年六月份申請加入時代力量時未有雙重黨籍身分。
7. 無奈的是,剛剛晚間突然接到通知,選舉委員會不接納我的說法,並認定我當時曾加入社民黨,甚至因此說我不具黨員身分。
8. 我今天整天手機都有待命,一直到傍晚才沒電。選舉委員會於未經跟我親自說明並溝通之情形,逕自發出致黨員的公開信。上述做法,已對我造成二度傷害。
9. 通盤檢視選委會之論點,多有論理不充分之處。例如,選委會詢問伍維婷跟丁勇言,皆無法回答本人的黨員期間。亦即,社民黨「並未證實」我曾經具黨員身分。
我不解之處,倘為如此,選舉委員會又如何認定我曾經是社民黨黨員身分?
10. 況且,據悉丁勇言目前早已辭去社民黨召集人身分,他本人於2018並無參與社民黨黨務及選務,如何知悉當年狀況?
11. 2018選舉政黨推薦書乙節,選舉委員會並未得知當年社民黨如何認定我的參選身分,只能從「推薦書範本」推論,實無法作為有效論證。
12. 選罷法第28條乙節,我已多次與選委會說明,「應」不等於「需」。就我所知,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的「政黨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實際黨籍」不同,於實務上多有所見,並非鮮事。
例如宋楚瑜與連戰同為國民黨正副總統候選人,但宋楚瑜為親民黨主席。又如同吳益政為親民黨黨籍,但今年為民眾黨候選人。再如時代力量曾推薦張怡參選屏東立委,但她實為無黨籍。政治圈友人,相信能舉出更多案例。
13. 綜上,本人當初決定參選決策委員之初衷,係因盼於時代力量風雨飄搖之際,展現同舟共濟之決心。本人參選及能否選上,坦白說並非要事,更重要的是,本黨藉由這次選舉,能重新提升士氣。
14. 對選舉委員會方才決定,我已於剛剛表達,希望能在「證明我當初是社民黨黨員之充分證據」出來之前,依無罪推論原則,保障我的參選權利。未來,倘(一)我當選決策委員,且(二)證明我當初確有雙重黨籍之兩要件同時成立,亦可取消我的決策委員資格並依序遞補。倘能依此做法,於程序上方為妥適。
15. 以上各節,願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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