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13~110/09/16
資格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第28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列不任用各款情事。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四、具政府機關工作經驗者佳,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
五、工作計畫期程:預估自110年10月0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六、月薪24,000元。
工作項目:
一、協辦地政等相關業務。
二、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一、檢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貼照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相關工作經歷及訓練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前開書件依序裝訂成冊,於本(110)年09月16日前(一律以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以掛號郵寄940屏東縣枋寮鄉德興路32號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人事收(信封須註明應徵臨時人員)。
二、甄選方式:資歷審查,必要時須經面試。
備註:未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寄回,未附回郵信封者,視同不需退件。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wdn@ms42.hinet.net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8-8788168轉311王先生。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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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1~110/06/24
資格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列不任用各款情事。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四、具政府機關工作經驗者佳,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
五、工作計畫期程:預估自110年07月01日起至110年09月30日止。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七、月薪24000元。
工作項目:
一、協辦地政等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枋寮鄉德興路3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檢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貼照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相關工作經歷及訓練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前開書件依序裝訂成冊,於本(110)年06月23日前(一律以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以掛號郵寄940屏東縣枋寮鄉德興路32號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人事室收,(信封須註明應徵臨時人員)。
二、甄選方式:資歷審查,必要時須經面試。
備註:未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寄回,未附回郵信封者,視同不需退件。聯絡電話:08-8788168轉317林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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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6/21~110/06/23
資格條件: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列不任用各款情事。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四、具政府機關工作經驗者佳,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
五、工作計畫期程:預估自110年07月01日起至110年09月30日止。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七、月薪24000元。
工作項目:
一、協辦地政等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枋寮鄉德興路3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檢附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貼照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相關工作經歷及訓練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男性請檢附退伍令影本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前開書件依序裝訂成冊,於本(110)年06月23日前(一律以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以掛號郵寄940屏東縣枋寮鄉德興路32號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人事室收,(信封須註明應徵臨時人員)。
二、甄選方式:資歷審查,必要時須經面試。
備註:未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寄回,未附回郵信封者,視同不需退件。
聯絡電話:08-8788168轉317林小姐
職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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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5日電】 2009.09.26 03:49 am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在民國83年間承辦佳冬鄉賴斗永祭祀公業土地移轉,被控把土地非法轉給建設公司辦理抵押貸款。 ... <看更多>
枋寮地政事務所 在 [閒聊] 涉非法土地移轉枋寮地政所判國賠-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中央社╱台北25日電】 2009.09.26 03:49 am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在民國83年間承辦佳冬鄉賴斗永祭祀公業土地移轉,被控把
土地非法轉給建設公司辦理抵押貸款。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枋寮地政所須國賠新台
幣746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位於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段的29筆土地為賴斗永祭祀公業的祭產,83年
間,公業原管理員涉嫌勾結代書及枋寮地政事務所人員,把土地移轉到公業派人員
賴賜深的名下,再輾轉移轉到建設公司名下。
建設公司取得土地後,將其中的29筆土地作為擔保,向中聯信託貸款近6億元,然後
建屋出售,但因土地爭議,乏人問津,多數淪為法拍屋。被害人認為枋寮地政事務所
違法失職,致祭祀公業損失,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枋寮地政事務所須國賠3億元。全案經過多年訴訟,高雄
高分院今年3月間更三審,改判枋寮地政所須國賠7460萬餘元,如果加上本案發生
至今共13年的法定利率5%,合計償金上億元。
枋寮地政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https://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158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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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我還有國賠案放很久沒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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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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