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
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經過數周激情與沉澱後,或許我們可更理性看科技偵查法草案造成的隱私爭議高潮。
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訂定此法是因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執法人員偵查手段必須跟上,才能有效抑止犯罪;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有極其生動的比喻: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簡單說,應正視偵查機關在科技設備上的武器不平等,透過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徹底解決遠端秘密監錄、無人機監視、GPS追蹤,甚至熱顯像儀、M化電信偵防車與通訊端的電信監察等偵查手段適法性疑慮。
我們當然不應讓警察游泳去追快艇,更不該讓第一線執法人員因辦案而觸法;問題在於,儘管法務部言之鑿鑿強調科技偵查法對隱私權的「層升式保障」—愈嚴重侵害隱私、保障程度愈高,除難以滌除各界的質疑,更無法就早存在多年的GPS與無人機跟監、M化車電信偵查,警察總是有如神助般,於正確時間出現在正確地點,這類對秘密通訊自由、行動軌跡等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干預現況,在規範內容上取信於民。何以故?
從刑事程序法理以論,縱使偵查機關有偵查犯罪義務,亦不等於取得立法者對種種干預基本權行為的授權,遑論確保其合法;偵查手段可以與時俱進,但不等於對基本權干預行為可自外於法律保留與審查,最高法院一○六年判決未肯定使用GPS跟監的適法性,即為一例。
再就科技偵查法草案以觀,雖然法務部強調參考德、瑞、奧立法例,魔鬼卻藏在細節裡;舉例:德國法就住宅「外」的科技監視,要求原則只要超過廿四小時,就要讓法院審查,我們卻針對空拍機允許卅天,才要取得作為偵查主體、指揮辦案的「檢察官」許可(不是讓法院介入審查!);GPS甚至允許長達兩個月後,才應取得法院許可,卻不要求法院的審查密度(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也未考慮持續時間過長可能造成影響(冒出一堆案外案?掌握生活史?)。
平心而論,面對科技時代,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必要性應無疑義(難道我們要繼續維持無法卻實際上在使用的現狀嗎?);有疑義的地方在於,頂著犯罪偵查與追訴效益大纛,就可堂而皇之狩獵?以前教科書曾經說,法院如果使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形同收受贓物者;現在國家透過釣魚郵件與簡訊、假冒購物廣告或基地台等方式讓電腦或手機中毒,再取得相關資訊,難道是打算自己開當鋪?掌握住宅內活動,已是對隱私的重大侵害,對手機翻箱倒櫃,嚴重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已然出現比例原則的失衡!
關鍵從來就不是技術上能否做到僅針對「訊息」,而是無法阻止對一缸子手機聯絡人的生活史窺視、案外案的不斷發現與啟動偵查!如何提升法官保留、確保取證限制,或許是未來難以揮離的課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調閱小組的資料僅十個講義夾,裡面還有二個是空的,完全不尊重國會所做的決議,藐視調查權 2.警政署所提供之驗傷單,裡面居然連「感冒」也成警方受傷理由,此外,警政署署長至今仍未交代是誰下令驅離行政院學生,由此可知,警政署從頭到尾都抱持的敷衍了事的態度 3.法務部檢察司...
檢察司副司長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科技偵查法侵害人權甚大 法務部請慎思!】
法務部企圖以專法蹊徑推動《科技偵查法草案》,希望賦予檢警權力,透過監控「通訊軟體」等應用程式,例如:Line、Facebook、Twitter等,快速地掌控被偵查對象的行蹤,以防制犯罪死角,但是卻引發社會各界抨擊有侵害人權的疑慮。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對此卻表示,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
《科技偵查法草案》直接授權「偵查機關」可使用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之科技設備或技術,對人民進行蒐證及調查,不用經過法院許可,每次監聽期間長達近30天。例如:以GPS蒐集被偵查對象的行蹤,或植入程式對通訊軟體實施監看監聽。未來,政府可以隨時監看你的LINE,我們的日常生活,恐將活在「楚門的世界」,毫無隱私可言。
我國《憲法》第12條賦予「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的基本人權保障,現行實務上,監聽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明定除有事實證明「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如今,法務部企圖想以查察犯罪為由,排除這些限制,實有侵犯人權之虞。
雖然打擊犯罪必須要跟上新興科技腳步,不過,在國家機器和人民自由、個人隱私和犯罪偵查之間,應求取平衡點。否則,難保不肖人士濫用監聽權去侵害人權,使民主倒退。
🐷科技偵查法遭質疑 法務部:避免「人家已上太空 我們還在殺豬公」→https://pse.is/ugskh
😠科技偵查法草案 北律批草率、嚴重侵害人民權益→https://pse.is/w5zka
📋️法務部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pse.is/vwnkx
檢察司副司長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科技偵查法出爐 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在野黨與法界人士高度質疑。國民黨團與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今(16)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等作為都將入法,不但對人權、隱私是一大威脅,有違憲違法的爭議,更讓人質疑,真人實境版的全民公敵是否就將在台灣上演?國民黨團呼籲法務部必須傾聽社會廣泛意見,重新研議該法可從《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修法,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造成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放寬檢調對人民科技監聽規範,已經成為「科技東廠法」,威權復辟將造成人權大倒退,林奕華點名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不是說希望有院際協商權,要不要考慮跟行政院協商這個法案違反人權?林奕華進一步表示,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宣稱要要落實開放透明政府,行政院曾在2016年9月5日發函給各政府單位,要求所有法令修改要公告60天,並沒急迫性的「科技偵查法」卻只公告5天,是在怕什麼?還是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不演了?
司法法制召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表面上是規範政府科技偵查,事實上,卻擬摧毁《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把個人行動與足跡透過科技工具「全都露」,民眾一舉一動與言論將任其窺伺而無法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遑論保障。
她並質疑,通保法明明嚴格限制,只有在有事實證明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等,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為何在草案中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
李貴敏也說,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於與案件無關的人,竟也可以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無限擴充範圍!這還能談人權嗎?
李貴敏抨擊,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為保障民眾隱私與人權,國民黨必須反對到底!
藍委吳怡玎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內中,根本是繞過現行《通保法》,讓政府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除監看通訊軟體,網路銀行個資等也全被掌握,以民主法治之名,行威權獨裁國家之實;更何況現在民進黨政府本身還有嚴重資安問題,民眾被蒐集的資料最後恐又遭外洩。吳怡玎質疑,現在全世界通訊軟體普及,但除德國因恐怖份子到處放炸彈修法規範,就連與我國政經發展歷程類似的韓國,都沒有以科技為名義推動類似科技偵查法等法案立法監控,為何台灣要走在前面,是要讓政府成合法駭客?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科技偵查法將網路變成一個沒有穩私權的空間,相關通訊軟體群組及集會結社都無法受到保障,本法草案更將實體空間狗仔作為合法化將使民眾的隱私權完全喪失。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明定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可透過定位系統及設備調查,他質疑何謂「有必要」?且草案中是否必要單由檢察官決定,2個月內不需經法官同意,將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另外,草案允許在非隱私空間進行錄音、錄影等行為,在隱私空間經法院許可也可從外部進行監看、錄音、錄影,同樣影響言論自由與居住自由。他認為相關調查手段應回歸或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可;數位證據的保存則可修正刑事訴訟法,不需另立新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表示,「科技偵查法」並非類似政治偵防、毫無限制的偵查手段,而且會視對基本權干預的程度不同,做層級化的保留,像是對手機內容的獲取,就必須是3年以上重罪,且要無其他偵查方法,且要法官同意。他並強調,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對於各界的意見,法務部會虛心接受,內容也都可以討論,而不是整個否定。
檢察司副司長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調閱小組的資料僅十個講義夾,裡面還有二個是空的,完全不尊重國會所做的決議,藐視調查權
2.警政署所提供之驗傷單,裡面居然連「感冒」也成警方受傷理由,此外,警政署署長至今仍未交代是誰下令驅離行政院學生,由此可知,警政署從頭到尾都抱持的敷衍了事的態度
3.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是法律專家,竟然沒有辦法解釋學生為何會構成刑事上妨礙公務、侵入住宅與集會遊行法等罪名;另外,行政院及立法院至今尚未提告,法務部卻已經開始著手調查,究竟他們的目的是什麼!?
法制局對調查小組進行公開轉播有意見,由助理自行拍攝,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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