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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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回顧 【國民法官法三讀,2023年正式上路:究竟國民法官在做什麼?】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歷經3日2夜挑燈夜戰,於今(22日)上午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元旦起上路施行,未來「有期徒刑10年以上」以及「故意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包括殺人、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盜、放火等重罪,將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總共9人組成國民參審法庭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例外)。
🧠國民法官制度下,誰來決定有沒有罪?怎麼判刑?
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三讀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此外,關於科刑事項,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若要判決死刑,則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
新法自施行起6年,由司法院組成評估委員會,每年評估成效。
👉模擬法庭實錄:當人民進入法庭時,會產生什麼火花?
為拉近人民與法院的距離,司法院於2017年推出人民「參審制」草案,2018年陸續在各地方法院舉辦「模擬法庭」驗證成效時,《報導者》即以「#國民法官開庭實錄」系列報導,第一手記錄現場,並且務實地比較來自司改團體所倡議「陪審制」的挑戰。
新制正式上路之前,邀您一同深入了解,我國司法制度邁向一大變革的意義:
1️⃣【未來法院模擬中:如何篩選出公正的國民法官?】
http://bit.ly/2MqAH7p
2️⃣【臭皮匠同諸葛亮審案,唯命是從或合作無間?】
http://bit.ly/2nhFFZ3
3️⃣【當鄉民變身「期間限定」法官,法律知識不足OK嗎?】
https://bit.ly/32FU9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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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許玉秀這篇文章,談了一個新聞,還有一個一般人可能注意不到的重點。
「在這個民進黨強押著在野黨審查司法院參審制法案的同時,7月3日媒體揭露一個消息。柯建銘總召的二兒子柯鈞耀因為是一個來自美國郵包的收件人,該郵包的內容物是大麻膏,而遭檢方命十萬元交保。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107台上3489),網購毒品構成運輸毒品罪,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註:這是新法,柯鈞耀可能應該適用舊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
「處理法案向來從容的柯建銘總召,面對排除陪審制的質疑,顯得承受超乎預期的壓力,因為甚至讓他一向所忠心耿耿維護的民進黨喪失誠信,也似乎在所不惜。他的壓力到底來自何處?合理的下一個提問,應該是:誰最可能極力阻擋陪審制?
「反對陪審制的,一般或許以為是法官,但真正最可能極力抵制的,其實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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