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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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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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https://e-info.org.tw/node/109513
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371/
「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https://e-info.org.tw/node/213667
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1256/
【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https://thaubing.gcaa.org.tw/blog/post/18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民事法官心證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有絕領
#發牢騷
今天台中捷運試營運第一天,
小桃在下午也有去試乘唷~
然後記錄一下這兩天穿的洋裝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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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打官司的經驗可說是相當豐富了,有過原告、被告、甚至自訴人的身份,偵查庭刑事庭民事庭一審二審我都留下記錄。
稱不上是一件光榮的事,但絕對可以說看盡各種司法官們的嘴臉。
「心證」到底是什麼?我很不喜歡這個將自私偏執且獨斷的思想用這麼神聖的詞語包裝,心證說白了就是「我這麼認為」而已。
法庭上,為了讓檢察官、法官支持自己的想法,必須注意禮節、用詞、甚至穿著,一齣博得司法官喜歡的戲劇的重要性遠大於事實的真理,這就是台灣現在司法制度。
我遇過認為憂鬱症患者發病時不可能有條理的發文,並無視專業的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還在法庭上用輕蔑態度待人又羞辱病患的江宜穎法官、
也遇過像復讀機一樣只會不斷重複「沒有意見」、「如書卷所載」的蒞庭檢察官、
遇過什麼都不聞也不問,可能在看其他案件書卷的合議庭老屁股法官、
口才不佳、沒有效率、見錢眼開...格式各樣讓人感到″驚艷″的律師;
某天跟男友聊著這些事,打趣的說如果某天我們忽然領養小孩,家規只有「不准讀法律系」及「不准交法律系的男/女友」,否則就逐出家門,
講到這我們都悲哀的笑了,在這個必須乞求司法官施捨與憐憫的制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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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心證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www.taog.org.tw/news_contain_page.php?SN=128
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判決婦產科醫師,未能於產後患者發生急性腹痛合併卵巢病變時,於術前診斷出也有急性闌尾炎,執行腹腔鏡手術,不幸併發罕見氣體栓塞,判定醫院及兩位醫生2198萬天價賠償。
此案件在衛福部醫審會及第三方專家鑑定,都認為醫師執行手術及醫療處置,未違反醫療常規,民事一審及刑事偵察也都以無罪認定。無奈二審法官,以術前未能作電腦斷層及會診他科醫師,做出完全正確診斷,及將執行腹腔鏡手術的併發症認為是疏失,判定天價賠償。醫界都知道腹腔鏡對急性腹痛是一項極為有力的診斷工具,尤其是對有卵巢病變或闌尾炎極有幫助;臨床上這兩個疾病原本在術前就不易完全正確診斷,許多患者多在術中才確診,尤其兩者同時發生時更為困難。此案醫生認為有卵巢腫瘤扭轉可能下,發炎現象在抗生素治療無效後,採取腹腔鏡手術以求先確診,為醫療合理處置,醫審會及其他鑑定報告也都認為醫療處置無違反醫療常規。然而承審法官在自由心證下,不尊重專業鑑定意見,做出這樣判決,有違常理。如此未來,任何手術執行前與結果都必須不能有所差異,需百分之百的準確,一旦有併發症而術前臆測與手術發現不同時,醫師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將造成醫界恐慌及防衛性醫療,醫病雙輸。
本會為病家遭逢此一不幸事件,深感遺憾。但醫師出手救人,在不幸併發症發生時,
卻得遭此重判,其賠償金額甚至高過絕大部份的殺人犯,實在不符比例原則。因此支持
醫院提出上訴,也期盼法界尊重專業。 理事長 黃閔照 1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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