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今天星期一,是不是很想哭
小編也是( ´༎ຶㅂ༎ຶ`)
今天來跟大家講講很常忘記的冷門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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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知道交通法規違規,不是繳完罰單就沒事了嗎?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規定,某些違規行為除了要被開罰單繳錢,還要被記(違規)點!
▼那記點要幹嘛呢?
在一定時間內累積到一定的點數,可以兌換的不是贈品,而是 #吊扣駕照,嚴重的話還會被 #吊銷駕照 喔!
像是紅燈右轉就會被扣三點,所以如果你半年內紅燈右轉被抓到2次,你就要被吊扣駕照一個月,如果你沒有在30天內去監理所繳交你的駕照+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那就會變成 #吊扣駕照2個月,如果還是沒去,就可能會被 #吊銷駕照喔~
詳細的規定就請大家往下滑法條,或是滑一下圖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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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三款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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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我想請問..
民眾把急診門口當停車場擋住救護車進入
有沒有什麼罰責可規範?
今天一位民眾大喇喇的把車停在急診門口
警衛大哥請他移車
換來的是民眾的破口大罵
說我們沒愛心、沒同情心、沒同理心
說他載家人來看病"暫停一下"會怎樣?
說停車場還要花時間找停車位
為什麼我們就不能讓他借停一下
最後還要告警衛不適任
並對著警衛說"你是三小東西?"
這樣的事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
擋著救護車進入的人難道都沒想過別人的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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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急診室可依其違反第一項第五點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之規定請交通警察前來處理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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