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緩刑(Suspended Sentence)
作者:管乃茹律師
緩刑(Suspended Sentence),為法院於宣告罪刑之際,對於被告為「暫緩刑之執行」之宣告,緩刑期滿若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自始未受犯罪宣告,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適用要件依刑法第74條規定,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經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另法院亦得第74條,命被告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或課以履行一定負擔之義務。其性質上屬於非機構性之處遇,使受判決人依然生活於自由社會中,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而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被告是否為初犯、過失、激於義憤、非為私利而犯罪;犯後是否自首、自白、出具悔過書、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或給付合理賠償;犯罪後需入營服役、現正就學中、身罹疾病、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或為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均將被納入是否宣告緩刑之考量。實務上亦常見被告以出具悔過書並與被害人和解來爭取緩刑,然實際上並非只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一定可獲得緩刑。是否為緩刑宣告仍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倘法院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後之態度,認為有再犯之虞或難收緩刑之效者,仍可不為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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