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與最低生活費1.2倍一致
更生、清算程序免附證明文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3、81、151條修正案三讀感言
今天消債條例三讀。免除法定情形單據證明文件的提出和審查,大大減輕債務人、法扶律師、法院的勞務負擔。
這次重點就是當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其「生活必要支出」,如果和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可以不用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07年三讀的消債條例,已將債務人「盡力清償」的概念,明確定義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的一定比率用於清償」。同時進一步量化定義「必要生活費用」為最近一年該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受債務人扶養者依人數及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但訴訟程序中,債務人屢屢被法院要求提供相關佐證單據。但許多消費行為並無單據可拿,像菜市場、路邊攤等,更何況債務人大都無記帳習慣,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困擾。
修法後如果債務人認為自己的必要生活費用比法定的還高,應該少還一點。這種情形就要提出單據佐證。
相反的,如果債務人想縮減開銷,償還多一點,則只要由債務人解釋清楚,不須再提出證明文件。
謝謝台北市律師公會、卡債自救會對法條的建議,也感謝黃世杰召委的排審以及司法院民事廳的協助。
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31384/1M/N
條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8JWFntcruYCbm8IcIJhyz2tayXD9Jh5D/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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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推動公義社會 持續促進勞動政策向前行
今天早上,很榮幸應賴香伶委員邀請,能與多位委員同仁一同成立「立法院公義社會及勞動政策促進會」,並擔任副會長職務;大家共同的理念,是希望在立法院服務期間,能夠群策群力,共同推動公義社會的理念,並在勞動政策上更加把勁。
這些年來,我持續推動各項法規的修正,像是105年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取消外籍勞工工作三年期滿須出國一日的規定,或是提出有關居住正義的住宅法、都更條例、租賃專法、危老條例等修法,另外,這會期持續推動監督勞動事件法落實、職業災害保險與保護法通過三讀,將勞動權益遺缺的部分,像是拼拼圖般,一塊塊補上來。接下來,我還會持續推動各項公益法案的修法,像是公益揭弊者保障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消債條例等等法案。
民主自由,是台灣社會的樣貌,是這個國家賴以生存的基礎。而公義社會,則是我們的信仰,全民最大期待與共識。聽到最弱勢者的聲音,與公民團體一起努力,這是本會推動公義社會的起點。
祝福公義促進會推動順利,我們一起努力。
消債條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重新提出免責聲請的時間要到啦】
→很重要所以再說一次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018年底修法前,被法院用134條第2、4、8款規定裁定清算不免責的人,可以向法院重新提出免責聲請呦!
→到底是什麼狀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2018年底修正的時候,放寬第134條第2、4、8款的免責條件。
在修法前,這三款規定分別是: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修法後,這三款變成這樣: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多了「故意」和「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少了前面「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的部分)。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增加「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而在修法之後,如果在修法前因為這三款原因,被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的債務人,依據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可以在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
→天啊我要趕快去辦
重新聲請的期限,只到今年109年12月27日!
如果您需要律師的協助,因為申請法扶及律師處理都需要作業時間,請千萬不要拖延,儘快找法扶申請扶助呦(越早越好,最好十一月就找好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說明網頁: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news_detail&id=8122
(請認明政府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不要不小心找到司法黃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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