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路博東路口 停車場用地開闢說明
新生路、博東路口停車場開闢,已經拖了四十年。目前一坪約30萬的土地,目前價值數億元。以嘉義市財政規模,要花幾億元市府預算、我們的納稅錢開闢一個停車場,顯然很困難。但是一直放著對於地主、市府和周遭居民都不利,放越久、越買不起。
因此新生路、博東路停車場用地,市府擬改為建地。透過此方式讓土地價值增高,而市府可以『無償』取得部分停車場用地並加速開闢,對於地主、市府和附近居民三贏。
開闢停車場、外包經營絕對不難,難的在於市區昂貴土地的取得。未來若政府取得土地後,應立即開闢停車場,解決此區 (博東路周邊、新生路及長億花園社區等) 長久以來沒有停車場的問題。
#不能再等 無論最後結果為何,博東路延宕四十年停車場用地問題,也應儘速解決和處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8的網紅台北市議員徐弘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市府開放民間廠商設計市府公用APP,事實上造成廠商無償取得市民個資,徐弘庭請市長檢討,應將所有權拿回市府,保障市民個資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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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胤愛會勘】
大恩里特色公園,是台南市第一個特色公園,也是維胤從賴清德立委特助時代陪同施國熙里長,利用都市計畫變更從國防部「無償取得」土地的一座公園,實在不容易!所以對維胤也有很特別的感情。
里長反映空軍基地外側圍牆,之前維胤有爭取前半部彩繪工程,而後半部也要繼續彩繪美化,不然就像「化妝畫一半」,因此維胤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工務局同意編列經費,等年底冬天非雨季時再行施工,讓大恩里特色公園有一個更美的拍照打卡牆面。
#感謝大恩里長施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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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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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開放民間廠商設計市府公用APP,事實上造成廠商無償取得市民個資,徐弘庭請市長檢討,應將所有權拿回市府,保障市民個資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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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市長參選市長時給市民一個美夢:
1.4年興建2萬戶公營住宅
2.一萬戶$5,000/月的租屋補貼
根據都發局報告-
10處公營住宅基地只能興建3,300戶,針對鄭市長所開的政見,4年2萬戶是個不可能實現的夢。10處基地興建經費預估176億,104、105年只編列35億,還差141億,捷運綠線、綜線、美術館、台鐵地下化、圖書總館均興建在即,預算與融資都已幾進上限,支持4年3,300戶計畫最需要的財務計畫,到現在還付之厥如,根本就是在騙人。
監察院在101年及102年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逾10年以上沒有取得的縣市進行檢討。內政部也在102年發文,要各縣市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逾10年以上未取得的土地進行檢討。本席在103年提出一個最便利最快速的方式就是還地於民,實現真正的土地正義、居住正義,把逾30年以上沒有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包含學校、市場、機關用地解編,50%還給老百姓變更為住宅用地或商業用地,另外50%,政府就可以無償取得。可以利用這50%土地的50%做為社區的公園綠地、公共設施、剩下部分興建房子。以桃園市來看,212公頃的學校、市場、機關用地50%還老百姓(106公頃),另106公頃的50%是53公頃,平均1公頃可興建500戶,共可興建26,500戶,創造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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