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上畫「寶寶」卻不是「寶寶食品」?
食藥署請正視寶寶食品亂象,家長買得安心,孩子才能吃得健康!
上週消基會抽驗市售 20 款「嬰幼兒米製副食品」,其中有 4 款驗出重金屬鎘超標,其中更包含知名品牌,但當時業者卻強調,因為產品屬於「一般食品」,所以按標準來說是合格的。
對此,當時食藥署表示,嬰幼兒食品必須經過查驗登記做特定標示,而消基會驗出的四款,初步在系統內都查不到。若查證超標屬實,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將依同法第48 條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部會也一再強調,只要外包裝或廣告,有嬰幼兒的元素或文字,就會認定為嬰幼兒食品。
但是,這樣的說法卻在我們詢問之後翻盤。
根據我們後續的查證以及食藥署的回函說明,其實只有《食安法》第 3 條所定義的「特殊營養食品」,也就是「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才需要事先查驗登記做特定標示。
像米餅這種「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或嬰幼兒副食品」,並沒有類似的規範,顯然和食藥署的說法有出入,我不知道為何食藥署會提供這樣錯誤的資訊給媒體。
既然如此,即使相關部會一再強調會「從寬認定」,只要會造成誤解的產品,都必須要適用嬰幼兒產品的標準。然而,若沒有事先的查驗和登記,自然無法掌握市面上到底有哪些產品是嬰幼兒產品,更別說要如何調查其標示不實,甚至是重金屬超標的問題。
根據我們的索資結果,食藥署自 107 年起,皆有針對嬰幼兒食品進行重金屬含量監測,統計 107 年至 109 年共計 100 件,檢驗重金屬(鉛、鎘、錫)均符合規定。
然而,這份資料我們從週四一路索取,直到昨天深夜才拿到,食藥署一再推託都不願意提供,結果拿到的資料也沒有完整開罰紀錄。
我不清楚是不是方法不同導致檢驗結果不同,甚至在這 100 件當中,我們初步了解也沒有這次被驗出的 4 款米餅,這麼知名的品牌,為什麼會被略過?
很有可能就是因為業者宣稱是一般食品,相關產品既然也不需要事先查驗登記,那麼即使包裝上有民眾可能誤解的元素,也不一定會被納入抽查的品項之中。
對於這樣的亂象,我認為,食藥署應該思考是否擴大事先登記查驗的嬰幼兒產品類別,並且確實稽查檢視,市面上包裝為嬰幼兒食品的產品,是否有標示不實或不符合嬰幼兒食用標準的情況,才能讓家長能夠買得安心,也讓孩子們吃得健康。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在 朱珍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健康Q&A】
政府說不清楚的 瑤瑤來說清楚系列-
聰明選購乳品 : 嬰兒奶粉篇」
新手媽媽都知道,母乳對嬰兒而言,是最佳的營養來源,然而,部分媽媽因某些原因無法以母乳哺育時,就必須要有替代品來提供嬰兒成長所需的營養成分,在嬰兒出生至6個月內,無其它輔助食品下,可單獨食用稱為「嬰兒配方食品」;6個月以上至12個月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的配方食品稱為「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有些嬰兒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某些醫療情況下,有特殊的營養需求,可單獨食用滿足其需求者,稱之為「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對社會大眾而言,上述名稱都會通稱為嬰兒奶粉或配方奶(粉)。
政府為加強保障嬰兒食用的安全性及營養比例符合需求,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列在特殊營養食品的管理範疇,特殊營養食品需事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核准,取得許可字號才可以開始製造、輸入及上市流通;對於產品的廣告,應遵守「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不得宣稱或影射產品營養價值優於母乳,或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等方式進行促銷;產品營養標示應符合「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的規定;針對特殊營養食品的業者,亦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業者需依規定定期檢驗產品的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衛生福利部也會針對嬰兒奶粉不定時的辦理稽查抽驗,以保障嬰兒奶粉的品質與衛生安全。
面對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嬰兒奶粉時,消費者該如何選購呢?首先,建議先詢問醫師、營養師或醫護人員的專業意見,依嬰兒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嬰兒奶粉,並到有信譽的商家挑選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通過的產品,產品是否經過查驗登記核准,消費者可直接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查詢,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嬰兒奶粉。
無論配方奶粉再添加多少營養素,母乳的營養價值仍是配方奶粉取代不了的,因此,鼓勵新手媽媽們還是以母乳哺育為最佳的優先考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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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嬰兒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嬰兒奶粉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嬰兒奶粉
資料來源 : 行政院
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罕見疾病及孤兒藥
作者:鄭志玲
還記得2014年的夏天,為漸凍人募款興起的冰桶挑戰,在媒體推波助瀾下延燒全球,引起大眾對於罕見疾病的注意與關切!
理想上,不論疾病,病患的就醫權應予以平等的保障,但實際上,罕見疾病患者因為人數少,市場小,藥廠基於利潤考量多不願投入罕見疾病用藥的研發、製造或進口,使得患者宛如孤兒不受重視,罕見疾病用藥也因此被稱為「孤兒藥」,足見其被忽略的處境。
為保障病患權益及提供更完善之照護,我國在2000年2月9日公布「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終令罕見疾病及其用藥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及保障,是繼美國、日本、澳洲與歐盟之後,第五個以國家立法保障罕見疾病醫療權益的國家(中國則尚無孤兒藥相關立法)。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我國對於罕見疾病的定義為: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目前衛生福利部公告係以「年盛行率萬分之ㄧ以下」為我國定義罕見疾病之標準(見2000年8月9日衛署保字第080009924號函)。依此,截至2015年3月12日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共計204種,除上述俗稱漸凍人之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之外,其他較為熟知的罕見疾病種類包括黏多醣症(黏寶寶)、脊髓性小腦萎縮症(企鵝家族)、成骨不全症(玻璃娃娃)、苯酮尿症、重症海洋性貧血等。此外,「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明定了罕見疾病之預防、診斷或治療用藥,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所取得之藥物許可證之有效期間長達10年(一般藥物的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並規定除因不可抗力之情形外,藥廠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持續供應罕見疾病藥物,以保障罕見疾病患者順利取得所需藥物。另尚有配套子法,如「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及「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等,簡化審查程序,及獎勵藥物或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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