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9月18日考試院銓敘部公布國家考試「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第13次修訂結果。本次修正將原96個職系,調整為57個職系,並沿用將各職系歸類在各七個「類別」之下,類別下有「職組」,而後職組下則為「職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綜合」職組底下併入普通行政、文教新聞行政、博物圖書館行政、技術類視聽製作。這是什麼意思?
現《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四條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具體而言,在綜合職組底下,合併後的七個職系得以相互調任。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高考、普考、初等考試及格者,三年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第二項規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另外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所謂的三年不得轉調的規定,在中央是綁在各部、委員會、總處,或其他二級、三級的機關與獨立機關裡;在地方則綁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如此,在法令規定底下,進入某一的部,是可以在部內各科室轉調的;進入直轄市政府則可以在市政府內各局處轉調。
實務上,公務員考試的簡章,一般都是針對中央或地方政府某個科室開出職缺,前述三年不得轉調的規定,藉此便綁在開出缺的科室,然後透過各科室首長間互不任用的默契,或是採用調職公文不簽准的方式,把考聘進來的公務人員留下來。為什麼實務上會有這樣的做法,因為各職務之間,因為有的科室人員量流動大,不斷有徵聘人員的需求;而本次修正以大職組框入個職系的做法,是為考慮公務人員的生涯規劃彈性。
人事流動性大則專業度受到挑戰,人事流動性小則生涯發展受限,兩者如何權衡,是考試院應該多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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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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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
專長,得認為具有該訓練之職系專長。
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
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三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
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
長
有修行政20學分.是否需要符合3年2甲規定
方能調任其他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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