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具體操作;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應如何區分,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具體操作,皆屬行政法重要議題;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教師倘不服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其得提起之訴訟。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有關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中「行為數」之認定外,亦涉及釋字第604號解釋於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是否亦有適用,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民是否有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
✏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倘有爭執,應循之訴訟程序?
✏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公法實務選編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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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國傳出 450 件『疑似』因為吸電子菸,導致肺部疾病的案例,造成5人死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就呼籲,在疾病成因還沒確定前,希望民眾暫時不要吸食電子菸。 電子菸可分為『加熱式菸品』跟『電子菸』兩種,加熱式菸品是用晶片控溫原理,快速加熱,蒸出俗稱為『菸彈』的尼古丁,菸草柱的組成基本上跟一般香菸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權貴疫苗,傷害的是人與人互助的道德良善。懲處重罰還不夠,亡羊補牢是關鍵。
昨天新竹市爆發國軍新竹分院院長利用剩餘疫苗違規施打的情形,違規施打的對象除了院長家人外,也包含 5位北區衛生所的非醫護同仁。
雖然國防部第一時間已將該名院長調職處分,且市府也依規對醫院開罰200萬元並撤換北區衛生所主任,但本次的事件凸顯了幾個問題。
第一,#疫苗造冊配發制度未落實。
新竹市衛生局一開始回應議員表示,國軍醫院的莫德納疫苗是疾管署直接配送,所以沒有要求醫院造冊送到衛生局,這很明顯是在卸責。
因為根據指揮中心今年三月公布的新冠疫苗接種計畫書,各地醫院的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衛生單位,有責任要收集、調查並彙整符合疫苗接種條件的名冊並副知疾管署,以利掌握優先施打疫苗的人數,並進行配發。
衛生局說國軍醫院沒有造冊送到局裡,那衛生局或是疾管署要如何估算疫苗的配發數量?這顯然大有問題。
第二,#疫苗用量未精準估算。
國軍醫院宣稱說因為疫苗開瓶未施打完畢,有多餘的針劑才臨時通報衛生所找同仁和附近診所的醫護來打。市府調查之後表示,衛生所施打的同仁有 19 位,但其中 5 位是非醫護人員。
如果再加上名單上有 5 位院長親戚,以及幾位可能是其他診所的醫護人員,總共將近 30 位,根本就超過一般民眾認知的多餘針劑。
一瓶疫苗可以施打約 10 劑,如果用細的針頭可以打到 11~12 劑,竹市府前幾天甚至對媒體說他們 28瓶打了344人,平均一瓶超過12個人。
究竟疾管署或衛生局配發疫苗的時候是如何精準估算用量?是否有規定現場接種人數到達門檻之後才能開新瓶?不然國軍醫院怎麼會有高達近 30 劑的剩餘針劑可以臨時找人施打,令人匪夷所思。
第三,#剩餘針劑疫苗的施打原則模糊不清。
如果開瓶施打後一定會有少許多餘針劑疫苗,或是配發用量無法精準估算,那就應該制定相關的施打原則,不然即使造冊配發還是會不斷出現違規施打的問題。
國軍醫院絕對不是少數個例,一定還有許多地方有類似的情況。像日前竹市就曾出現疫苗接種站有多餘的針劑,找一旁非優先施打對象的志工來施打的情況。
在相關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實在很難將違規施打的責任完全歸咎於現場主管人員。
配發給單位的多餘針劑究竟該如何處理,中央疾管署應該要有統一的規定,地方衛生局也應該要求相關單位依規照辦,才不會一再出現黑箱或特權疫苗的問題。
第四,#疫苗的管理機制不完善。
由本次國軍醫院的事件可以得知,新竹市衛生局對於各醫院的疫苗施打對象及疫苗庫存量的掌握度有待提升。
我認為新冠疫苗應該比照像是嗎啡等一、二級管制藥品的管理機制。
根據衛服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6 條,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並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也就是說,如果新冠疫苗比照管制藥品的管理機制,衛生局應該要每天確實掌握各醫院和診所的疫苗針劑用量,搭配施打對象清冊,用以比對剩餘可施打的劑量庫存是否正確。
針對上述的問題,我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1. 新竹市衛生局 #應落實施打對象造冊與疫苗配發估算,避免產生剩餘疫苗。
2. 衛服部疾管署 #應制定剩餘針劑疫苗施打原則,並各地統一規定,減少違規施打的問題。
3. 衛服部疾管署 #應規定新冠疫苗比照管制藥品的相關機制來管理,並要求的地方衛生局即時掌握疫苗的使用與庫存,杜絕黑箱疫苗施打。
我們明白基層衛生局同仁現在一定非常辛勞。然而,在疫苗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越是不透明的機制,會讓有特權的人,越有機會無視排序,鑽營打疫苗。
遵守排序,願意讓出自己的順序,讓比自己更危險的人優先施打,是人與人之間相互善意的展現。
此時濫用特權,不只是違背了指揮中心的指示,更是在嘲笑人們願意互助的道德情感。
所以請衛生單位務必盡快將漏洞補起來。
最後,就本次國軍醫院的違規施打疫苗事件,因為有許多議員,包含我和蔡惠婷 新竹市議員及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在第一時間就要求市府了解狀況後要嚴正處理。市府昨天也立即進行調查與懲處開罰。這凸顯了時代力量在中央及地方作為專業監督的重要性。
政府在疫苗的配發與施打上不只要快,更要做好做對,讓有限的資源花在最需要的地方。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在 朱智德 立委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是否開放 #醫療用大麻 衛福部正式回應在此:t.ly/05il
大麻究竟可否作為醫療使用,衛福部召集專家學者們開會後在今天做出正式回應,節錄重點如下:
1️⃣大麻素製劑確認為 #癲癇患者 福音
美國FDA在2018年就核准了大麻二酚做為抗癲癇的藥物,且臨床上確實有小兒頑固型癲癇無藥可用的情形,因此專家們在會議上對大麻可用於治療癲癇較有共識。
小兒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經醫師診斷評估後需用含有四氫大麻酚(THC)成分的大麻素製劑,得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由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提出申請。
2️⃣其他症頭仍無足夠證據能證明療效
至於其他病症,例如巴金森氏症與多發性硬化症,尚需更多大型、長期的臨床試驗來證明其療效與決定劑量,且目前有其他藥物可用,因此不考慮開放含有四氫大麻酚(THC)成分的大麻素製劑。
3️⃣大麻沒有止痛效果?
美國科學院在2017年所發布的 #大麻及大麻素對健康的影響 研究報告中,有顯著的證據證明大麻可以治療慢性疼痛,但衛福部卻在承認大麻的醫療價值的同時,否定了大麻最有價值的醫療效果-止痛。在這部分的爭論,或許會成為日後議題的主要攻防戰場。
4️⃣食品級大麻二酚 (CBD) 產品的定位?
大麻二酚 #不是毒品也不是管制藥品,純大麻二酚做成的醫療製劑,如果符合藥事法第 6 條的規定則以藥品列管,民眾經醫師診斷評估後開立此類藥品處方,後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申請供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但大麻二酚不僅可作為藥物使用,也能添加於食品及化妝品中,衛福部沒有針對這部分做出解釋,是否表示可以合法添加呢?可能還會需要進一步的討論來釋疑。
【延伸閱讀】
大麻的止痛效果
t.ly/6EUS
#2020歧視歸零
#WeedCare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美國傳出 450 件『疑似』因為吸電子菸,導致肺部疾病的案例,造成5人死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就呼籲,在疾病成因還沒確定前,希望民眾暫時不要吸食電子菸。
電子菸可分為『加熱式菸品』跟『電子菸』兩種,加熱式菸品是用晶片控溫原理,快速加熱,蒸出俗稱為『菸彈』的尼古丁,菸草柱的組成基本上跟一般香菸沒兩樣;電子菸則是利用電子霧化器,基底是甘油、丙二醇的菸油,菸油中含濃度不一的尼古丁,再利用加熱的方式去產生類似煙霧的蒸氣,產生跟吸菸一樣的效果,而且有些業者會在電子菸的菸油裡面加水果、薄荷、焦糖,甚至還有珍珠奶茶、爆米花等口味,這些菸油也被稱為是『電子果汁』,所以抽電子菸的人,沒有難聞的菸臭味,反而會是飄出一些像糖果一樣的甜味;很多推廣電子菸的人,就是認為電子菸沒有經過燃燒的過程,所以可以當作戒菸或是癮君子暫時替代用的產品。
不過去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對 IQOS(加熱菸品牌)進行上市前的審查時,雖然以多數同意票認可了加熱菸『產生的有害物質較少』, 但FDA 也同時補充聲明,有害物質比較少,並不代表就對健康沒有危害;世界衛生組織(WHO)也表示,目前並無任何研究可證明,電子菸或加熱式菸品有助減少像是肺癌或心臟病等的罹患率。
電子菸有害的論點則大概分成下面三項:
第一、吸食電子菸會不知道抽了多少,還可能買到來路不明的菸油
第二、電子菸炫目的外型跟好玩的口味,可能會導致吸菸的年齡層下降
第三、機械式的電子菸會有爆炸可能
電子菸雖然不是菸品,但在台灣目前也沒有特別的法律去進行規範,反而是使用各個不同的法律來約束電子菸,例如電子菸的工具,裡面裝了甘油跟丙二醇以外的毒品,可能會觸犯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果含有尼古丁,因為尼古丁是藥品,就可能就會觸犯到『藥事法』。電子菸要上市、販賣,也必須要得到主管機關的上市許可;而且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旅客是不得攜帶電子菸及電子菸產品入境的,海關也不會因為是自用就放行,被抓到的話將會以行政法令扣押產品。
目前電子菸在台灣還是違法的,政府對電子菸的態度也偏向『禁止』,但如果覺得電子菸有害應該是去管制、去訂出標準,讓大家有『合法』的管道去取得,完全禁止反而造就黑市氾濫,風險反而更高,管制至少還可以課稅,對國家稅收也是好事。現在抽電子菸的人越來越多了,癮君子的權益也是權益,不禁香菸,卻禁電子菸,這個說法顯然說不通,未來只會有更多種新式菸品出現,修法應朝向『新興菸品』方向去做規範。
大家對電子菸想法是什麼?
你有抽過電子菸嗎?
⚠️吸菸有礙身心健康
☎️戒菸專線0800-6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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