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這個大法庭裁定其實跟大家原本學的相去不遠,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定理由特別提到,如果在「 #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相對人的權益!
📍本件裁定主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本案法律爭議: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裁定理由摘要:
(一)民法第95條第1項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係採 #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
(二)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 #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 #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 #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連結在這裡: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41145-1b7f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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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 在 [課業] 104普考民法的了解主義、到達主義-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今年普考民法第一題
題目如下:
「外國人甲通過好友向居住在臺中的房東乙,承租臺北的房屋,但卻已積欠兩個月的
的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但因甲始終似懂非懂,無法
溝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終止通知給甲,並在三月十日由郵差投進甲的信箱,但因
甲回國一星期,因此沒有收到。甲雖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張自己其實還是看
不懂中文。乙的終止意思表示究竟有無生效?何時生效?」
依民法第94條規定,以電話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採了解主義沒錯。
所以該意思表示未發生效力。
但是第二小題就有疑問了@@
我的想法是
房東以信件終止契約,是用到達主義下去解,該意思表示於三月十日始生效沒錯吧?
但公職王的擬答是寫說「到達主義」需要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而
言,由於難認甲尚未居於隨時可了解的地位,故以信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可是最高法院判例>>到達主義不論實際上是否閱讀了解,並非所問
???
可以請大大們指點一下嗎QQ
我考試是按照我的想法寫,結果只拿21分...
想說會不會就是這題寫錯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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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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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公職王對於第二小題的解法和我完全不相同阿QAQ
※ 編輯: yayayahwinds (220.134.139.241), 10/26/2015 10:11:12
※ 編輯: yayayahwinds (220.134.139.241), 10/26/2015 10:57:54
※ 編輯: yayayahwinds (114.35.36.27), 10/26/2015 15:38:55
※ 編輯: yayayahwinds (114.35.36.27), 10/26/2015 15: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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