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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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獨占定義 在 心靈僻靜花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期星象上的改朝換代,以從強調物質、架構、權力及威望的魔羯座,換到一個以風象高階智慧、頓悟、志業、自身價值與萬物同在的寶瓶座,加上同為寶瓶守護星的天王星,也針對金牛象徵紮實積累的財富及安全感做改革上的破壞與重建。這時自保是一個很正常的機制,唯讀需要被爭議的是對「危險」的定義。
人的大腦中有一個自我保護機制,當遭遇外敵時,能迅速做出抵禦,看是要逃跑或上前迎戰(fight or flight),當然也有可能僵在原地不動呈現「冰涷」的狀態。不論外敵是實體上或精神上的創傷,這都會讓一個人自然地選擇慣用的自保機制來做因應。然而,有時候所謂外敵的「危險」是真實的嗎?這倒不一定。
就好比疫情這段時間,我想大家都在不同層面及程度上受到影響,也許是經濟上、生活上、教育學習上、甚至是工作或交際層面。如果能安住自己沈浮於這樣的變動中,那麼我想對於疫情所造成的波動就不足以被定義為危險。我用「沈浮」是因為要到真正的「臣服」於生命變化之流,首先得要先過經由變動洗禮能否安住自己這一關。如果安不住,那麼在這種沈陷中,就會視其為危險,而觸發自保機制。
有些人會開始感到恐慌、焦慮,甚至開始抱怨、抨擊或責怪政府、老闆、他人及命運;有些人會感到未來茫然,被一種窮途末日的毀滅感給籠罩,甚至觸發心理或精神上的失調;也有些人在每天變動不堪的日子中,耗能地想要把日子過得如以前一般平順,卻屢遭打擊而感到挫敗。這些都是因危險而觸發自保帶出的因應策略,但我們卻忽略了去檢視所謂「危險」的定義。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把「變動及不可控」定義為「危險」,那麼勢必會啓動自保,而感到耗能或挫敗;但若是我們把「變動及不可控」定義為「冒險及開拓」,那麼也許我們會以面對新世界的興奮感去面對,甚至對於所處的變動視為人生新體驗。那麼,或許這是寶瓶在教會我們的高階智慧,也就是順應天道,世事怎麼發生,就怎麼擔著,總會有一條屬於你該走的路。
如果在這波變動中能保有這樣的信任,那麼也許我們能趁這段時間積極進修,或讓自己的身心休息充電。也許耍癈會是個新體驗,也許待在家與自己相處、穩住自己的內心,才是這個新世代開始的基本配備呢。當我們的社會是資源共享、互助平等時,權力、威望、金錢、名聲、地位、能力就不再會是個人人擠破頭要追求的了,我們將會把能量放在如何實現自我價值上面,而不在競爭、獨占資源上面。換句話說,若把人生拉長來看,人的一生到死,真正重要的就不再是那些帶不走、而我們以為擁有、到頭來卻一場空的物質。
如果任何需要都從大自然獲取,隨時隨地、無時無刻,然後再回饋給大自然與之循環。那麼人活著就會因為愛、豐盛、分享及回饋,而不會是因恐懼而獨占、強奪及剝削了。那麼世界將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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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精神病但沒關係》:高文英與她的暗黑童話
「童話是將現實世界的殘酷與暴力,以違背常理的方式寫成的慘忍幻想。」
身為童話作家的高文英,在幫精神病院裡的病人上課時,給出的童話定義卻狠狠的打破了在場所有人,包含病人也包含護工們的思維。
首先,高文英先針對童話的定義下了一個違背常識上的說法,她認為童話只是一個包裹糖衣的殘酷現實,那層糖衣是為了小孩而存在,等待他們長大後,存於他們腦中記憶的糖衣將會剝落,裸露出來的是他們正在經歷的成年現實世界。
給出定義並不能說服那些病人,所以高文英提出了幾個童話或故事,先讓台下的人說出自己心中認為這些童話的寓意為何,然後自己再來一一來戳破這些粉紅泡泡。
「《興夫傳》的寓意是甚麼?」
「為人善良才有機會發橫財。」
「不對,興夫不是長子,所以過得很貧困,這是在批評長子獨占家產的繼承問題。」
(《興夫傳》是韓國三大古典名著之一,故事內容大致在說:興夫和孬夫是兄弟。貪婪的孬夫霸占了遺產後,把興夫趕出了家門。有天興夫救了個小燕子,因此得到了巨大的財富,貪婪的孬夫為了也想得到財富,把小燕子打了一頓再救它,結果換來了家破人亡的下場。)
「那醜小鴨呢?」
「不要以貌取人。」
「不對,寓意是養育別人的孩子只是白費力氣,顧好自己的孩子就好。」
「小美人魚的意義呢?」
「即使會化成泡沫永遠消失,也要至死不渝,愛著一個人。」
「小美人魚的寓意是,覬覦有婚約在身的男人必遭天譴。」
從上面幾段對話我們不難發現,台下的病人們給出的是相對世俗與正向的解讀,高文英反駁的說法像是卸掉一切妝容,她選擇無視表層的那些美好,轉而凝視著深處的陰暗面。
我們不能說她的解讀是錯誤或是有問題,她只是用另一種觀點來解讀同一件事,多種面向的解讀法在對話中也很常見,如同日劇《四重奏》言外之意:
「人們總是對喜歡的人不說我喜歡你,卻說我想你;對想見的人不說我想你,卻說要不要一起吃個飯;嘴上說的和心裡想的是不一樣的,這就是言外之意。」
對話中的言外之意,或者故事裡的寓意,透過「作者已死」把解讀權回歸到了讀者手法,因此一個故事有多少讀者就有多少種看法。
她的解讀方法會如此灰暗如此真實,原因在於她的童年與成長經歷。
這邊我們可以引用決定論者的說法,決定論者認為,我們的認知與行為上的選擇,這些選擇的形成,本身就是由我們先前的性格特質所決定,而這些性格特質又是由我們所無法選擇的遺傳因素與早期環境所決定。
簡單說就是有因必有果,高文英的解讀方法是「果」,造成她的解讀法的是她差點被父親殺死的童年加上母親的死亡和謾罵。在很小的時候,她已經提早接觸了世界上的陰暗面,那層原本應該還存在童話上的糖衣,在很早以前就不復存在。
其實,本來很多童話的原版都是陰暗的,相信大家小時候多少都看過格林童話,其中的《白雪公主》、《睡美人》、《灰姑娘》、《小紅帽》對於小孩子來說是能夠記著一輩子的故事,但在故事一開始出版的時候,故事的內容都特別慘忍,包含著許多暴力與色情的元素。(網路上找得到許多原本文章,如果不怕破壞童年記憶,可以找來看看)
以成人視角來看內容當然沒有什麼問題,但問題就在於冠了童話兩個字,這就代表必須以小孩的面向做書寫,顯然過於色腥羶的情節絕對不適合出現在童書之中。因為被抗議,格林兄弟也陸陸續續修改了內容,粉飾和諧了許多黑暗的部分。
同樣的,高文英作家也面臨了這個處境,她的前幾本童話書都曾被批評過過於黑暗現實,到了最新準備出版的《喪屍小孩》因為有吃人肉情節過於血腥,終於被出版界聯合抵制暫停出版,但高文英仍然不願修改,她自始自終認為童話的糖衣可有可無,最重要的是想要傳達的寓意,至於故事過於黑暗,那又如何?
亞里斯多德曾經說過,藝術創作源自於一股形成的衝動(formative impulse)以及情感表達的渴望。基本上,藝術形式即為一種對現實的模仿,反應自然界的真實寫照。藝術所要表達的目的並非事物的外觀,而是他們內在的意義,也就是說,並非他們的格調形式以及細微末節,而是他們的真實存在。(《哲學的故事》P.107)
這也印證了高文英的想法,她毫不在意表現形式是否符合童書的標準,悲慘的童年導致了相對負面的視野,這也形成了她的創作衝動,她的創作手法偏向黑暗,然而只要想傳達的事物有好好地傳遞到讀者手上,她絲毫不在意其他事情,她不會像格林兄弟一樣妥協,仍然繼續畫著那些代表自己人格的暗黑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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