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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的韓國籍朋友可以介紹
{國防大學語言中心徵聘韓語外籍}
※資格條件:
以韓語為母語者。
需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及國內外教學實務經驗者。
身心健康並經相關健康檢查合格。
無犯罪紀錄(應提出該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具有碩士以上學歷者優先聘任。
具中韓教材編譯與校稿能力者優先聘任
具有一定的中文能力優先(例如,中文會話)
※授課對象: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之韓語學習者
※責任義務:
每週工作 5 天,每天工作時數 8 小時。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18 小時(小班授課為主)。
聘任期間不得兼職。
因工作知悉涉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試用期 3 個月;每月由學校紀錄授課情形,每季由政治大學進行輔導考核。
※福利待遇:
依教育部待遇標準表核支薪資(學士 1 級 62,720 元、碩士 1 級 69,965 元、博士 1 級 73,025 元)。
聘任屆滿考核甲等者,核發 1 個月薪資獎金。
補助來回經濟艙票價 1 次,單程最高補助 4 萬元;另含補助眷屬 1 員,未滿 6 個月提前解約者不予支付。
攜眷者每月補助 1 萬元房屋津貼,單身者每月補助 5,000 元。
每年補助 9,000 元生活用品購置費。
參考網址如下:
https://www.roc-taiwan.org/kr/post/8613.html?fbclid=IwAR2KGzmGX1FwsLqn-ZIiIKCwWCbl3QmNZLZrR-LSm4hGNXTSkvwxOBAM_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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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保密義務 在 陳建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闆!疫情讓我的小孩只能在家,我可以在家嗎?】
無論採取所謂的在家工作(WFH)、分流辦公等方式,顯然會大大影響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何況目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經將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到底勞方、資方該何去何從?
首先,誰來決定可以在家工作?
除非主管機關特別發布外,這部分是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勞方本身是沒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的。
在家要打卡嗎?
當然!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資方必須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這項資方的義務並不會因為在家工作而免除,在此建議改以線上打卡或是改以書面記錄方式。
這邊特別跟大家分享「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提到:
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在家工作還要給員工交通津貼嗎?
倘若在薪資結構中,過往給交通津貼是工資性質,也就是經常給予、定額給予,那代表這個交通津貼帶有薪資性質,所以員工在家工作的話,資方還是要給交通津貼。
反之,如果過往是要求員工必須提出憑證(發票、車票等)才實支實付,那既然員工在家工作,沒有交通需求,當然資方不需要給予交通津貼。
其實,疫情來襲,也是公司體制自我檢視的時機,疫情不只能發現姦情,也可能發現敵情!
讓員工在家工作,一定要想到公司內部的敏感資訊可能因而外洩,絕對不能在此刻削弱公司了競爭力。
在此建議資方對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必須嚴密把管,除了對於登入、下載權限嚴格把關外,其他對於相關重要資訊、與第三人交易資料都可透過要求員工予以保密!
#疫情來襲我們就站在浪頭上來個趁勝追擊
#危機就是轉機來個勞資關係大檢視吧
薪資保密義務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2/18 Bloomberg重點摘要
<美洲新聞>
美國總統川普的歷史時刻 眾議院周三針對彈劾案舉行全院投票
川普致眾院議長裴洛西六頁信函 猛批她違背國會議員的就職宣誓
彈劾案投票前夕川普的一封信 裡面內容對憲法的理解大錯特錯
川普私人律師朱利安尼的「辯解」策略 不僅讓通烏門越抹越黑更恐違反保密義務
Uber開發共乘以外的共享服務 UberWorks將為客戶分擔家務、活動和簡單的勞務
川普貿易開鍘下個目標 警告歐洲2020年優先處理雙邊的貿易失衡
美國原油與天然氣儲備大幅增加引發供過於求的憂慮 油價應聲從三個月高點滑落
富士康的"威斯康辛之戀"搖搖欲墜早有徵兆 只要雙方有意願修補問題就還能往前走
明年基本工資提高20% 墨西哥將見證提高薪資是否會導致工作機會的流失
紐約人壽同意支付63億美元現金 收購康健人壽旗下的壽險和失能保險業務
<歐洲新聞>
"避免與富豪同框喝香檳的形象" 英相強森禁止內閣官員出席達沃斯論壇
英相強森宣布不管有沒有協議 2020年底前切斷與歐盟關係
英相強森堅持脫歐過度期只到2020年 歐盟警告短過度恐讓雙方破壞式斷絕往來
選舉完立刻揚言硬脫歐 英鎊重挫回吐選後的升幅
幻想強森選舉大贏後會選擇軟脫歐 英國企業的蜜月期草草結束
英相強森重燃市場對硬脫歐的恐懼 交易圈普遍認為英格蘭銀行2020年勢必降息
英格蘭銀行年底將決定利率走向 英國11月通貨膨脹維持在三年新低
蘇格蘭首席大臣史特金重申要守住蘇格蘭"做選擇的權利" 將再提獨立公投
飛雅特克萊斯勒和標緻汽車股權各半 合併成市值460億美元的全球第四大車廠
從俄羅斯到德國的天然氣管線北溪二號即將完工 制裁太慢難有效果讓美國認輸
<亞非中東新聞>
刺激Model 3需求 特斯拉考慮明年將中國廠生產的電動車降價
12月17日平均溫到高達攝氏40.9度 澳洲歷經史上最熱的一天
香港抗爭正熾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訪問澳門慶祝回歸20周年
與香港不同 澳門傾向中國的富強更勝民主
中國軍武發展的分水嶺 首艘國產航空母艦正式服役
股價連續兩天下跌 沙烏地阿美市值跌落2兆美元
軟銀科技基金旗下的員工 描繪該公司企業文化是充滿逢迎拍馬和騷擾
為了製作總統就職紀念金幣 台灣央行動用了儲備黃金
中國最富裕省分之一的山東有六家私企債務違約97億美元 讓投資人憂心忡忡
薪資保密義務 在 律師談吉他- 薪水到底是不是一種個人資料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實務上也有判決涉及員工違反薪資的保密義務而被先前公司提告。因此,事前先閱讀清楚契約是相當重要的。 先前待遇對有些人來說是籌碼,藉以跟新公司爭取更 ... ... <看更多>
薪資保密義務 在 薪資保密面試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求職招募就業資訊站 的推薦與評價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 <看更多>
薪資保密義務 在 [討論] 薪資保密協議~~到底是在幹啥小?犯法? - 看板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waeleven (在植樹節植牙)》之銘言:
: 來吧~勞委會的附檔。
: 17215號函。原檔為pdf
: 我截圖
: https://ppt.cc/vY9A
: 大家享用吧
大家好,電資工會又來了~
我們打電話去勞動部做了進一步的確認,得到的官方見解是「薪資保密條
款不能訂在工作規則中,但是可以寫在勞資雙方簽定的契約中。」
勞動部的理由為,公司修訂工作規則不需勞工同意,只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並揭示後就生效,而薪資保密條款對勞工不利,因此不宜放在工作規則裡
;不過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協商後的形成共識,經勞工同意當然可以限制
保密。
勞動部也補了一句:「有些勞工自己也不希望薪水被公開啊。」
請在發出諸如「不希望公開自己不要講就好,干保密條款屁事」、「合約
明明就公司自己訂好,不爽不要簽,哪有協商」、「公司都要員工薪資保
密,但是履歷上又愛問人家前一份工作的薪水是多少,還要附證明勒」、
「聽說公司都會互通行情價,怎麼就沒保密」之類的吐槽之餘,看一下我
們對於薪資保密條款的見解。
首先,勞動契約中能不能有薪資保密條款(或者寫在保密協定裡)?
我們認為不應該有,因為這個條款只有單方面的規範和罰責,勞動部也認
證了它對勞工不利,但是,法律沒有說不可以。因此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就可以用契約規範。
接著,薪資保密條款簽了就有效嗎?或者把範圍放寬一點,勞工簽的任何
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不一定,即使簽定契約,契約雙方仍然要有差不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的部份是有可能被判定無效的。就像大家所熟知的,競業條款基本上必須
要有對應的措施補償勞工因遵守條款造成的損失。
那麼,如果出現爭議,或者真的違反契約,契約效力和違約處份是誰說了
算?
如果雙方和解,就是和解書說了算(如果簽了個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可能
又不算了);但是不和解的話,就要民事法院見,這時候就是法官說了算
-由法官參酌雙方的實際狀況,就契約效力和處份方式做出判決。
以很有名的鴻海控告兩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要求巨額違約金,最後一二
審皆敗訴的案例來看好了,我們從判決書[1]中挑出兩個有關的見解:
1. 那份競業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法官根據兩個人與鴻海簽的合約內容完
全相同、勞工沒有磋商機會、並且單方面限制勞工的權利,認定這份
合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2. 競業條款中顯失公平的部份無效:一審法官認定競業條款全部無效,
二審法官則認定競業條款過嚴部份無效。
二審判決結果是,鴻海要求的違約金被駁回,兩位員工的競業禁止範圍縮
限在某段期間內不得在中港台從事相關業務。
根據這個判決去檢視業界的保密條款的話,幾乎所有的合約都是定型化契
約(包含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和競業條款)。而如果真的不小心踩到線,
但是認為罰的錢太多或者條款根本不公平,也請記得不是單純地合約說了
算-但是要做好法院見的準備。
下結論(胡忠信再度上身)
就我們取得的資料和見解,在有合約中有薪資保密條款的情況下公佈薪水
不違法,但是違約。因此公司自然有權依照合約要求處罰,或者法院見。
但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就算公佈薪水,公司也要先知道是
是誰才行,因此隱藏可供辨識的資料是超級有用的方法。若不幸真被查了
出來,公司也不見得能照著合約辦事-因為公佈薪水而被開除或罰個幾十
幾百萬很明顯是有失公平的待遇。
不過上法院總是件麻煩的事,而且會黑到發亮,所以還是從根本做起,公
佈薪水的時候,努力不要留下線索吧!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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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00284494.A.355.htm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07:59:24
不好意思修個錯字 合解->和解 OTL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7/2014 10:40:43
是"工"會,你每次都打錯字 /_\
這裡應該是"沒聽說過"吧?
我想公開薪水這種小事應該是不值得上法院
內部處分就結案了
不過光條款和罰責的存在
就可以給勞工很大程度的嚇阻力(?)
也可以在內部處分的時候給公司很大的主動權
就...看低的那一邊敢不敢去要求加薪了
現實狀況下我也沒做過啦... OTL
目前沒有~
因為目前有履歷表專案,會先把它處理完。
接著處理合約議題是個不錯的方向。
感謝大大的建議!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02:11:44
說造謠未免太沈重,
我在結論裡說得很明確,
只要合約有條款,這個行為就違約了,除非法院給了不同的判決。
因此針對你的問題,我會說"會"。
前提如前所述,有禁止條款,而且公司知道是誰做的。
接下來要不要興訟就是公司的選擇,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
我剛剛也想到,
我一直忽略掉公司選擇直接執行契約的情況,
情況就會逆轉,如果有異議要去告公司。
所以可能性不是只有會被公司告,甚至要告公司保護自己。
因為每個議題都會有太多狀況和選擇,
無法用"會不會被告"這種簡單的二分法來看。
所以我們選擇分析所有可能發生的事,
然後說我們認為怎麼做相對安全。
我相信如果沒有這些疑慮,
問offer的時候就不需要用 N 打擦邊球。
至於選競業條款當案例是因為我短時間內找不到其他案例,
而且我認為在說明並非所有契約都有絕對效力這點上,
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
如果從公開薪水造成違約到民事訴訟的推演過程有問題,
歡迎直接指出來討論,
有可能發生的事而沒有案例,
只是還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發生。
最後我很堅持名字請打對,是工會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1:20:22
我前一份工作的罰則是12個月月薪
所以訂有罰則的薪資保密契約是存在的
即使沒有罰則
公司內部也是有約談、考績、調職之類的手段
這情況我真的沒想過
也許你認為沒有違反
但是公司可以認為違反
最後可能還是要去問法官
推文裡有很多有趣的意見
點出一些我們當初沒有設想到的狀況
可以協助我們的論述更完整
我想也重申一次工會的立場
我們贊成公開薪資
這篇的用意不是在嚇那些討論offer或薪水的人(雖然好像有這樣的效果...)
而是目前的環境下
提醒有志於此(?)的人可能的後果,並做好自保措施
所以如果不小看到好像認識的人,請裝作不認識
※ 編輯: chucklee (27.147.5.164), 05/18/2014 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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