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回合經濟談
〔#少繳所得稅的秘訣!#這個條款你賺到了嗎?〕
假如壯士們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每天搭著捷運出門上下班,月薪 3 萬當中包含了交通費 1280 元,一年下來就花了超過 15000 元的交通費用。
而政府在課稅時,如果用年收入下去計算,那些為了賺取薪水而產生的成本也被課到稅,壯士們會不會覺得怪怪的呢?
▌ 講古時間:林志玲補稅囉!
時間回溯到 2006 年,志玲姊姊將薪資所得列為執業所得,因為執業所得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及費用。
相較於大部分受薪階級報稅時適用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言,可以繳比較少的稅。
經歷了追稅、行政救濟等過程,最後 2011 年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志玲應補稅 684 萬元。
▌ 只是一個所得稅而已,為什麼要鬧那麼大呢?
破題關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在申報所得稅上的差異。
「薪資所得」指的是軍公教及私營企業員工的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而「執行業務所得」指的則是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師字輩的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執行業務獲得的收入。
一般上班族大部分屬於前者,在報稅的時候會有一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把這個扣除額當作賺取薪資的成本費用,不用課稅!
而後者在報稅時則依照政府頒布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例如律師 30%、表演人 45%。
▌ 名模條款的光榮釋憲之路
同樣身為凱渥旗下名模的林若亞,在 2006 年報稅的時候如法炮製,也同樣不滿國稅局認定所得的方式,讓她需要多繳稅,甚至許多治裝成本都沒辦法扣除。
她提起了行政訴訟後,法官覺得怪怪的,便走上了釋憲之路。
經歷了 11 年的糾纏,最終大法官釋憲認為所得稅法違憲!
▌ 來看看釋憲後的結果吧!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原先的所得稅法違反了憲法當中的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所得課稅當中的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政府應在兩年內修法!
修法後,薪資所得採「定額減除」或「核實減除」,兩者選划算的採用。
定額減除從釋憲前的 12 萬 8 千元提升到 20 萬元,每個人都適用,全台 540 萬戶的薪資所得申報戶也因此受到影響。
而核實減除分成三種類型,分別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每一種在報稅時最多可以扣除薪資收入 3% 的金額,但記得要舉證才能適用呦!
▌ 結語
告訴大家名模條款 AKA 林若亞條款的由來,也介紹了執業所得以及薪資所得成本認定上的差異。
壯士們以後在報稅的時候也可以仔細看看自己適用哪種比較划算喲( •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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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推薦目錄: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在 Thekittycha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是禮拜六了!雖然要上課,但是以古典樂開啟新的一天~到月底前,皮又要繃緊一點了哈!這幾天想談談最近學到的所得稅法的概念,算是一門上大學以來學到最實務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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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所得,其實有很多來源,包含: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的漁牧林礦業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共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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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綜合淨所得」其實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但因為現在的稅制是採累進稅制的關係,所以我們就必須合理的提高「免稅額」和「扣除額」來合法避稅,當然還是要乖乖繳稅因為國家還是要建設的,但是我們還是能來學習有錢人都是如何合法的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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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1:
除了老闆幫你提撥的6%年金之外,你自己如果再提撥6%年金的話,這6%也是免稅的,也就是說其他剩下88%的薪資所得才需要繳稅。
例子2:
又或是,在108年度才剛通過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讓執行業務者可以扣除因為工作所需的花費。
(1)職業專用服裝費(扣除額不能超過該職業收入的3%)
(2)進修訓練費(扣除額不能超過總薪資所得的3%)
(3)職業工具支出(扣除額不能超過該職業收入的3%)
*但是新法其實對「薪資收入較高的人」比較有利,實際上大多舊法的扣除額還比較高!
#禮拜六 #大學 #生活 #早餐 #所得稅 #週末#上課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在 費鴻泰(阿力克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稅務服務 - 稅務叮嚀05-薪資核實扣除新制】
薪資核實扣除新制今年報稅首年適用,這新制被稱為「名模條款」,會適用薪資核實扣除新制的,以高薪資所得的上班族為主。
因為核實扣除的費用率最高只有9%,年薪220萬以下者,不用費事了,直接按過去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定額減除方式申報就可以了。
✅而核實扣除費用有三項: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需穿著且日常生活不會使用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扣除限額為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扣除限額為薪資收入總額的3%。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買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扣除限額為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
接下來幾天,我們的稅務服務將在…
6/8(一)1900-2100,六藝里里辦公處(永吉路180巷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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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二)1900-2100,三犁里活動場所(信義路5段150巷14弄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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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三)1900-2100,新聚里活動場所(南京東路5段250巷9之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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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四)1900-2100,景勤區民活動中心(吳興街156巷6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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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五)1500-1700,黎安里原佳榮商店(和平東路3段509巷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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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五)1900-2100,永春里里辦公處(松山路287巷3弄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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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也會在現場協助「查調所得」、「申報收件」。歡迎大家,帶著身份證件、健保卡及印章,就近利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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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我再次針對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向財政部長請命!在目前草案中,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十二萬八拉到十五萬,但我認為這樣的額度仍有研議空間。
台灣企業經營的免稅管道很多,然而目前稅負的百分之七十卻都由受薪階級承擔,在這樣的狀況下,受薪階級生活壓力沉重,政府應多為老百姓設想,持續檢討並調高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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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在 Amy & Coco魯蛋妹日常生活記錄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報稅資訊分享📣📣📣
才剛過完母親節緊接就是 #5月份報稅的季節,
大家報稅了沒有??這篇來分享報稅的重點🔑🔑給大家。
今年國稅局提高了不少 #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金額,
也首度開放 #可使用健保卡申報綜合所得稅,
讓民眾不用再多花250元💰💰辦自然人憑証省更大,
繳稅方法也更多多選擇,
搭配 #華南行動網銀 + #隨行保鑣APP 安全繳稅不卡卡更方便。
http://dannisamy.pixnet.net/blog/post/3416994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在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Explore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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