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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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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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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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程楓,民商好輕鬆❤️
#差點寫成陳楓
#不過好像也沒差
#最高法院108台上801判決認為姓名錯誤不是應細究之重點:
「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
行為客體發生誤認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
⒈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
⒉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 #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
⒊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
⒋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⒌本件倘被告前揭自白為真,其原本即認識所射殺即為於案發時與其發生爭執之「人」,客觀上亦殺害該「人」,則無論此「人」確實姓名為「劉○誠」、「朱○杏」或稱呼其為「姨父」與否,被告仍應成立殺人罪。乃原審未能剖析明白,始終拘泥本案死者之姓名、身分究竟為何?有無錯誤?完全忽略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本質,致上訴意旨得據以指摘,容有不合。
例如:某甲想殺的人叫「丹丹」,卻誤殺成另一個叫「舟舟」的人,這時候會不會阻卻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呢?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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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最近我讀一本書,這一本書的書名叫做《愚昧者》,它的副書名叫做《為什麼我們會自我欺騙?從演化邏輯和心理學,透視人類欺騙的科學》。這一本書喔,我必須老實說並不好讀。
因為它裡面大量的採用生物演化,還有很多的實驗研究;所以呢,它可以說是集合了許多不管在生物界,還是人類心理的研究的匯總。如果從科普書的角度來說,它的含金量很高;可是,如果就一般休閒讀物來說的話,它可能是有一點燒腦,需要耗費腦力的。
但是這一本書呢,其中它提到一個很重要的關鍵主題,叫做討論欺騙這個行為。其實,我們都不喜歡受騙;然而在事實上,在幾乎所有的動物群體裡面,欺騙的行為,通常會遭受到更大的群體排擠。
比如說,它裡面就提到,麻雀牠在群體當中,要怎樣去辨識出這一隻麻雀牠的地位?就要看麻雀胸口的色塊,如果顏色越深、標記越大,就表示這一隻麻雀,在麻雀群裡面的地位是越高的;相反的,就是地位越小的。
然而,這些生物學家做了一件很無聊的事哦,就是呢,他把一些麻雀抓來,然後呢,在牠胸口的記號上面,塗深、然後塗大。那接下來發生什麼事呢?這些被加工過的麻雀,放回麻雀群當中,牠們會比之前更常遭受到莫名的攻擊。
理論上來說,牠胸口的顏色變深、變大,應該意謂著牠的階級變高,但是事實上,麻雀群都知道,這個胸口的記號是被加工的;然而這個加工,就會被麻雀群認為,這是一個欺騙的行為。
所以,這些可能在剛開始地位沒有很高的麻雀,經過這樣子,被認定的欺騙行為之後。牠們會遭受到更多、更多無端的攻擊,而且這些攻擊牠們的人,通常是那個標記的大小,跟牠一樣大;或者是那個標記的大小,比牠加工過還要大的這些個體,這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跟牠差不多階級,或者是階級比牠高的,更看不慣這種欺騙的行為。所以,到最後的結果就是,這些被上色的個體,最後牠會變得地位更低,或者是被群體排擠。
可是,動物學家他們還做了一個相反的實驗,你看他們有多無聊喔!就是呢,他們抓了一些麻雀,一樣把牠們胸口的標記加工,而這一次加工是做什麼事呢?就是把牠胸部的羽毛漂白,讓這個顏色看起來比較淡、看起來比較小。
然而,這些被漂白、被加工過的麻雀,牠們會變得更具攻擊性,為什麼呢?因為牠胸口的標記,被漂白、看起來較小;所以呢,其牠的麻雀會,認為牠們的地位是比較低下的。
於是呢,可能就會對牠們,做出一些相對比較不禮貌、不敬的行為。然而這些麻雀很清楚,知道自己的實力呀!於是呢,牠們就毫不客氣的,去修理這些對牠們不尊敬的其牠麻雀。
所以,你會發現一件事喔,那些過分膨脹自己的個體,通常到最後,都會被這個群體排擠。然而如果經過加工,牠原本是很有實力的,但是一時半刻,被誤認為是相對比較沒實力的,反而沒這個問題。
那如果放到人身上,你仔細想一下喔,那些打腫臉充胖子的人,到最後當你發現他的底細之後,是不是也會瞧不起他呢?然而,那些明明很有實力,但是展現出謙卑姿態的人,通常也都比較能夠永保安康。
那至於人類跟麻雀,不一樣的地方,就是人類是「有選擇性」的展現出謙卑;而這些麻雀,是不得不被人類的動物學家,無聊的抓起來,然後降低牠們的階級,所以牠們會比較生氣,大概的區分是這樣子。
所以,今天的分享跟你談到這邊,幫你長一點知識。總而言之,就是我們常聽到的那句話:「誠實是最好的策略」。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跟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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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我們近期開的課程,是在11月11號由嘉玲老師授課的『寫作小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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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你想前進的部分是關於人際的議題,那麼我們近期的課程,是在12月12號開課的『人際回應力』。無論是11月11號的『寫作小學堂』,還是12月12號的『人際回應力』,我都很期待,能夠在啟點的教室裡見到你,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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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客體發生誤認 在 [考題]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連續發生如何評價-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甲欲殺丙
誤以為乙為丙而開槍
但沒命中乙
打中旁邊的丙 造成丙死亡
該如何評價甲行為?
-----------------------
我簡單分析 不知這樣對不對
1.甲誤以為乙為丙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 殺人既遂
2.打中丙
打擊錯誤, 對乙 =>殺人未遂 , 對丙 => 過失致死
再來我就不知道如何分析,因為第1項實際不存在
所以結果就是第2項,好像又怪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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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65.94
> -------------------------------------------------------------------------- <
作者: luckyrene (拉琪瑞恩)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連續發生 如何 …
時間: Tue May 6 17:43:32 2008
※ 引述《gcaptt (gcaptt)》之銘言:
: 甲欲殺丙
: 誤以為乙為丙而開槍
: 但沒命中乙
: 打中旁邊的丙 造成丙死亡
: 該如何評價甲行為?
: -----------------------
原文恕刪,正好唸書唸到,幫解一下,有錯誤請指教。
1.甲對乙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欲殺丙,卻誤認乙為丙而殺之,此時甲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欲
殺害之行為客體不一致,稱為等價客體錯誤,此種錯誤在犯罪評價上並不重要,
甲雖誤認乙為丙,亦不影響甲殺害丙之故意。
甲基於殺人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射殺乙之行為,惟因並未導致乙死亡之結果,故
甲對乙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2.甲對丙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甲開槍射殺乙時卻誤中丙,此時甲對於所欲侵害之對象雖認識正確,但著手時卻
因行為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之客體與所欲侵害之客體不一致,稱為打擊錯誤,此
種錯誤在犯罪評價上屬於重要之錯誤,因甲開槍之際對於「丙」並無殺害之認識
與決意,故甲對丙之死亡得阻卻殺人故意,而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甲對丙死亡之結果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屬有過失,故
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3.競合
甲以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係屬一行為而觸犯保護不
同法益之數罪名,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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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0.2
> -------------------------------------------------------------------------- <
作者: MephistoH (默非斯托)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連續發生 如何 …
時間: Tue May 6 19:13:05 2008
※ 引述《luckyrene (拉琪瑞恩)》之銘言:
: 原文恕刪,正好唸書唸到,幫解一下,有錯誤請指教。
: 1.甲對乙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 甲欲殺丙,卻誤認乙為丙而殺之,此時甲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欲
: 殺害之行為客體不一致,稱為等價客體錯誤,此種錯誤在犯罪評價上並不重要,
: 甲雖誤認乙為丙,亦不影響甲殺害丙之故意。
: 甲基於殺人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射殺乙之行為,惟因並未導致乙死亡之結果,故
: 甲對乙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 2.甲對丙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 甲開槍射殺乙時卻誤中丙,此時甲對於所欲侵害之對象雖認識正確,但著手時卻
: 因行為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之客體與所欲侵害之客體不一致,稱為打擊錯誤,此
: 種錯誤在犯罪評價上屬於重要之錯誤,因甲開槍之際對於「丙」並無殺害之認識
: 與決意,故甲對丙之死亡得阻卻殺人故意,而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 甲對丙死亡之結果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屬有過失,故
: 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 3.競合
: 甲以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係屬一行為而觸犯保護不
: 同法益之數罪名,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這樣解不對吧 = =
既然甲有想殺死丙, 結果丙也被甲殺死了
這樣還要用過失殺人?
要是這樣的話,每個殺人犯不都用這招脫罪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10.12
> -------------------------------------------------------------------------- <
作者: luckyrene (拉琪瑞恩)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連續發生 如何 …
時間: Wed May 7 00:33:41 2008
※ 引述《MephistoH (默非斯托)》之銘言:
: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連續發生 如何 …
: 時間: Tue May 6 19:13:05 2008
:
: ※ 引述《luckyrene (拉琪瑞恩)》之銘言:
: : 原文恕刪,正好唸書唸到,幫解一下,有錯誤請指教。
: : 1.甲對乙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 : 甲欲殺丙,卻誤認乙為丙而殺之,此時甲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欲
: : 殺害之行為客體不一致,稱為等價客體錯誤,此種錯誤在犯罪評價上並不重要,
: : 甲雖誤認乙為丙,亦不影響甲殺害丙之故意。
: : 甲基於殺人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射殺乙之行為,惟因並未導致乙死亡之結果,故
: : 甲對乙僅成立殺人未遂罪。
: : 2.甲對丙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 : 甲開槍射殺乙時卻誤中丙,此時甲對於所欲侵害之對象雖認識正確,但著手時卻
: : 因行為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之客體與所欲侵害之客體不一致,稱為打擊錯誤,此
: : 種錯誤在犯罪評價上屬於重要之錯誤,因甲開槍之際對於「丙」並無殺害之認識
: : 與決意,故甲對丙之死亡得阻卻殺人故意,而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 : 甲對丙死亡之結果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屬有過失,故
: : 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 : 3.競合
: : 甲以一個開槍行為同時觸犯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係屬一行為而觸犯保護不
: : 同法益之數罪名,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
: 這樣解不對吧 = =
: 既然甲有想殺死丙, 結果丙也被甲殺死了
: 這樣還要用過失殺人?
: 要是這樣的話,每個殺人犯不都用這招脫罪了?
其實我的想法,翻成白話文是這樣
甲雖然想要殺丙,可是他由始至終都把槍口瞄準乙(因為他誤認了),
對甲來說,他要殺的目標就是乙(甲自己心目中的丙),然而當甲開槍
之後,卻沒有打到乙,所以對乙來說,甲是殺乙未遂。
→ 在這個階段,甲的誤認是不重要的,因為刑法殺人罪所保護的是一
般生命法益,只需要行為人於著手時對所攻擊的客體為「生命」有
所認識,並基於此種認識而決意殺害即該當殺人罪。換言之,甲在
開槍射殺乙的時候,他對於「生命」並無認識錯誤,至於甲射殺的
對象為乙或丙,並不影響甲殺害乙的故意。(只是本案例中甲沒殺
死乙)
再來,甲這一槍,沒有打到乙,卻打中旁邊的丙,對丙來說,是無妄之
災,甲當時所瞄準的,根本不是丙(丙只是甲心目中的路人),但結果
卻不小心打死丙了,所以對丙來說,甲是過失導致丙之死亡。
→ 在這個階段中,甲的打擊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屬於重要的錯誤,因
為甲開槍的時候,對於丙並沒有殺害的認識與決意,依刑法十三條
,故意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是「預見發生而其發生不違
背本意」。換言之,甲對於丙的死亡,並非故意要讓這件事發生,
甲也無法預見子彈會打到丙,所以甲對丙沒有辦法成立故意殺人既
遂罪。
其實當時不管走在乙旁邊的是張三還是李四,只要甲的子彈誤中了其他
人,對張三、李四來說,甲都是因為過失而導致他們的死亡。就如同
lexusck所說的,也可以直接用打擊錯誤去解,行為人的打擊錯誤,對於
目標客體成立未遂罪名,對於結果客體則成立過失罪名,端視該罪名有
無處罰過失或未遂,若兩者皆有處罰之規定,就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
合,從一重處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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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lexusck:這題是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通說認為直接以打擊錯誤即可 05/06 19:23
: 推 crup:MEPHISTO..您的說法有誤. 05/06 19:26
: 推 lexusck:主觀上殺人故意仍是針對乙(誤乙為丙) 故殺人未遂 05/06 19:26
: → lexusck:就殺丙而言 主觀上無故意 成立過失殺人 05/06 19:28
: → werther:luckyrene解法無誤吧... 05/06 19:28
: → x076235:我也記得是殺人罪、不能說是過失致死 05/06 20:03
: → lexusck:應該是過失致死才對 05/0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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