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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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我前文講到的案例給大家鍵盤猜測一下,各位會怎麼判斷:
【場景】:設有快慢車道(白色實線區隔,無分隔島)之單向二車道路口
(雙向共四車道,道路中央雙黃線,無分隔島),緊鄰路口旁
為一醫院,路口無號誌,設有行人穿越道。
【車輛】:A自小客車、B普通重型機車。
【道路速限】:市區道路,該路段速限50公里。
【情境】:A車於快車道行駛,B車行駛於同向之慢車道。A車行經路口時,
B車自慢車道直接左轉(未使用方向燈),致A車閃避不及而撞擊B車
左後側車身,B車倒地,人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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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呢?
最後送本區車鑑會的結果是:
B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
A車行經路口未適當減速,為肇事次因。
後來我們問車鑑會:
1.B車違規左轉(自慢車道直接左轉)是否為肇事因素?
2.行經路口適當減速,應「到甚麼程度」?
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之法條結構,應該是「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
才適用第一項下的1、2款規定,則本件A車如在速限內行駛,
是否仍要「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4.所謂「做隨時停車之準備」,是否是一旦事故發生,必定違反此義務?
結果車鑑會回了個籠統的東西,依照我的解讀,意思是:
我們不是事後諸葛,我們的車鑑委員是各界專家...blabla
(就是大家想得到的那種,沒有針對問題回答的函)
為什麼會問這些?
就要講上面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只列第1項)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按照這個結構,文義上理解應該是:
1.速限標誌或者標線優先,他有寫的話就照他的。
2.沒寫的話,就往下看1~3款怎麼寫。
但是同法第103條第1項是這樣寫的: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2款也說: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所以理論上,本件是要「減速慢行」的,但這個「減速慢行」要怎麼解釋?
交通部有個函釋是這樣講的:
(交通部71.09.03.交路字第20508號函)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
』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
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
....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
之速度。」
簡單說,就是把「無號誌的行人穿越道路口,應減速慢行」的「減速慢行」,
解釋成「應做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這種超嚴格標準。
以保護行人的理念來說,我並不反對這種解釋,
但在這件個案來說,
用「為了保護行人而升高的注意義務,使得撞到違規左轉的車輛」,
是否值得商榷?
A車因為沒有「保持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所以撞到了「違規左轉」的B車,
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原本是用來保護行人(因為行人穿越道),
但卻陰錯陽差的保護到「違規左轉的B車」?
(而且B車還超囂張的說,「是他撞到我」,完全不反省,呵呵)
我認為這種情況如果擴大到其他區的車鑑會也是這種見解,
那麼無異鼓勵大家繼續違規,反正無號誌的路口,你們的注意義務那麼高,
幾乎沒有人會在路口保持「隨時可煞停之速度」,那我就算違規左轉,盡量大外割,
你也有很大機率要賠我,就算我肇責高,你只要有一點點肇責,我就有過失傷害這種
刑事告訴權當做後盾來逼妳出來談和解,怎樣~~~
於是大家更小心,看到違規大外割的,也只能自己減速,頂多把影片PO網罵,
但三寶們的習慣是不會因此而改的。
這樣最後是懲罰到誰?
(最後這件送調解之後A車還是賠了B錢,A車自己摸摸鼻子修自己的車還要賠三寶,
因為他不想留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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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到有點亂打了哈哈
最後提醒一下大家,
車鑑會提供的肇事原因,並非「必然」跟刑事/民事過失畫上等號,
但由於相較於地檢署/法院來說,還是相對專業的車禍鑑定機關,
所以絕大多數的刑事/民事案件都會參考這份鑑定報告,
當然,檢察官/法官都還是可以本於自己的確信(或者花大錢委託更專業的機關鑑定),
做出相反於車鑑會的認定,但就是比例上....不高啦。
畢竟,在過失傷害案件的刑事偵查程序來說,
檢察官倘若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提出再議的話,
這件案子會送上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去審查,
這時候他們一看,欸你怎麼有鑑定報告還不甩,又沒有其他更強的報告,
肯定是沒有詳盡調查吧~~~
就很可能被發回續查給其他檢察官辦,
所以大部分還是會參考車鑑會報告。
審判程序也是一樣,要不參考車鑑會報告的話,都需要特別說明,否則~~
但這麼重要的車鑑會,大部分的鑑定結果可能都不是大家想像中的,
去認真現場重建,算出該路段距離、反應時間等等....
大部分都是開開會討論就有結果了。
不要說我黑車鑑會,他們太忙了,這我也能體會。
現狀如此之下,大家就盡量達成車鑑會的「要求」吧,
然後祈禱不要遇到三寶~~~
(沒錯,運氣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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